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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管挪用资金,去世后,公司有权起诉要求高管的继承人赔偿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11篇文字

    高管挪用资金,去世后,公司有权起诉要求高管的继承人赔偿吗?


    一、法律依据

    1、高管挪用资金,公司有权起诉高管本人赔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中,第一项就是“挪用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高管挪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挪用资金的高管死亡,公司有权起诉要求其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因此,一旦接受继承,就承担这所分配的遗产范围内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真实案例

    这是2021年终审的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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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司章程里设计特别规定,限制股东知情权等权利,是否可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10篇文字

    在公司章程里设计特别规定,限制股东知情权等权利,是否可行?


    有客户曾经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还不止一个客户。提出这样问题的,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心里有担心,担心小股东未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自己和公司作出某种对抗。

    这种忧虑,是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的。

    在现实中,有许多的案例显示,公司的小股东利用合法的权利和手段对抗控股股东。例如,以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进而撤销大股东做出的经营管理决策。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手段,就是要求查公司的账。

    所谓股东查账,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之一,也是“股东知情权”里面力度最大的一项内容。同样的,这也是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感觉最难接受的。

    绝大多数的中小微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多多少少在财务规范上是有问题的。而小股东正式提出查账要求,又都是在与大股东已经闹起来的情况下,目标就是来查问题和拿证据的。这里面的对抗意味可想而知。所以,大股东内心通常是不愿意让小股东来查账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大股东会提出约束和限制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

    那么,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一些特别的内容,从而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等权利作出一些限制,是否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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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有三年诉讼时效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09篇文字

    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有三年诉讼时效吗?


    今天再说说“拖延症”。

    一、题目里问题的答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中,法院的观点是,“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有诉讼时效。”

    例如,2013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二审案件。一审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股权转让合同书》有效和拥有18%股权;2、被告共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论述:“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诉人有权随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合同义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曾要求被上诉人陈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这段论述,包含了“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但是,这个案例是2013年的。

    2013年之后,暂且不论司法机关对法律和现实的理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单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变化,就是很大的。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部废止。

    目前来看,认为“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似乎是主流。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2020年12月29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也是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事实上,这条司法解释在2008年第一版里就是这样,此次修订没有修改。

    很显然,“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并不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因为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

    假如“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适用普通诉讼时效,那么,反而会使得公司股权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这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初心是相悖的。

    二、实际案例分析

    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将登记在宋某、顾某名下各27.5%合计55%的股份变更登记至朱某名下,宋某、顾某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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