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会条例》6月1日起施行。较为直接的修订,是增加了“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表述。
所谓“适用就业形态方面的发展变化”,根据人社部发〔2021〕56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也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规〔2022〕1号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