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15篇文字
国有资产股权“招拍挂”之前的承诺投标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吗?
国有资产股权的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但是现实中,在进入产权交易所前,很多情况下,招标方会提前与某些意向方进行洽谈并形成一些协议或文件。那么,这些提前形成的协议,是否违反了上述法律所说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呢,是否会因此无效呢?
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这类协议可能是有效的,具体还是要看协议内容来确定。
有一种情况,可以说是明显违法且无效的,那就是在这类协议里直接而明确地表达了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或者明确地以某种方式排除了其他人通过产权交易所购买该股权的可能性。
提前与可能的股权购买意向人进行沟通,有利于“招拍挂”的成功率,只要不在实质上妨害或者架空“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从立法保护的利益来看,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类事先签订的意向书、协议、合同、承诺书,在内容上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否则容易引发对这类文件和股权交易法律效力的争议。
内容没有表述妥当的,一旦出现争议,确实容易僵持不下、闹上法庭。内容妥当的合同或者文件,好处之一,就是不容易在内容理解上产生争议和僵持,因为写得太明白了,一看就知道谁的理解正确。
前年,有个案件中,就有一份这样的承诺书,在内容表达上不合理,双方各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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