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14篇文字
还没有变更登记为股东,有资格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起诉解散公司,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解散”的一种类型。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类型,在法律学术上有不同的说法。
个人的理解,大致分为3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股东合意解散公司
这是由公司股东自主合意决定解除的。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二种类型:法定情形发生时解散
这种情形发生时,公司即解散。
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三种类型:诉讼解散
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这是“不告不理”的。即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但是股东不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法院也无权解散公司。
因此,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主体,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
那么,当一个人,认为自己已经是公司股东,但是还没有被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这时,这个人,有资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黄某,就是如此。黄某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但是没有被工商登记为股东。
A公司成立时,股东为谢某(持股90%)和凌某(持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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