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23篇文字
内容不明确的借条,不要随意接受;一事归一事,合理管理合同
这也不知道是从哪里传出来的坏习惯:用“借条”代替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今年,我已经看到过两次这样的情况了:一方乱写借条,另一方也敢收借条,起了纠纷后,借条是什么,各执一词。
问题是:为什么这么钟爱“借条”这种形式?本来可以写得明明白白的文件,偏要写成借条,只写欠款,不写缘由。
经过了解,大概猜出了原因:一是不会写合适的法律文件,二是心理上觉得借条是比较“铁”的证明文件。
不会写,可以学,可以请教,也可以请专业人员协助。
至于说认为借条的证明力比较“铁”的想法,那是完全对法律的实际操作有些缺乏了解了。有空时,可以去到网上搜搜文章,看看“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法院对于借条的证明要求是什么。
今天再来举个实例:股权受让方,给出让方写了个莫名其妙的“借条”,写的借出让方18万;出让方也是不在意,就收了;结果,在法庭上,对于这笔“借款”是不是股权转让款价格,成了法院的难题。
2019年12月,陈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33.3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34%)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
2019年12月25日,张某向陈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陈某现金18万元,月息三分,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当天,双方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由陈某变更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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