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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早就全部转出,但没变更登记,要作为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17篇文字

    股权早就全部转出,但没变更登记,要作为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吗?


    在民事法律领域,不及时做出反应和行为,往往会让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伤害或者妨碍。例如,当他人侵犯你的合法权利,但因为种种原因你还不需要立即走诉讼程序时,委托律师向对方发送一封律师函,就是一种及时做出的合理行为。

    网上经常有人认为,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似乎没有什么用。有的律师看到这样的观点,还和发言者理论一番。其实,无数的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在熟练地使用律师函,这就是律师函作用的体现。

    假如认为“有用”,是指对方看到这份函件就立即会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做出赔偿,那么,律师函当然是“没用”的。这是法律实务经验的问题,没用经历的人,不会产生“有用”的感觉。

    及时作出反应,是法律实务有经验的表现。

    今天说的就是“股权变更登记”这件事情。

    购买股权,对方长时间不为你办理变更登记,即使你在公司内部完全被认作为是股东,但是你仍然无法在“对外”的这个角度成为股东。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应当做的是要催促对方办理变更登记。当然,事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拖延办理变更登记可以解除协议,是一种值得建议的操作。

    反之,也是一样的。假如你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出让给了别人,那么,也要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能拖延,否则也会有麻烦,因为,公司登记上的信息,有“公示”的法律作用,善意第三人对此有合理的“信赖利益”,这也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A公司和B公司,很久之前,曾经是甲公司的股东。

    但是,早在2014年的时候,A公司和B公司就已经将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叶某。关于股权转让的这个事实,还有当时的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2014年的仲裁裁决确认,A公司、B公司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叶某,并裁决叶某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可是,因为种种原因,这次的股权转让,一直没有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公开可以查询的公司登记信息上,A公司和B公司仍然是被列为甲公司的股东。

    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但是因甲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未果。

    2019年1月,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9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没有依法成立清算组为由,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清算组,清算组经核查,未接收到甲公司财务账册,未发现甲公司任何财产,甲公司相关人员亦下落不明。清算组据此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法院于2019年12月以甲公司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时间到了2020年底,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起了公司清算责任诉讼,将A公司、B公司和叶某都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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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交所首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16篇文字

    北交所首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2年5月24日,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302022002 号、证监立案字 0302022003 号)。

    这是北交所成立后,第一家被证监会立案的上市公司。

    被立案调查的主要原因是: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并且没有及时披露。

    2022年4月29日,生物谷董事会发布了《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 》,披露了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整改方案。占用余额为 2.77 亿元。金沙江投资承诺,将在 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对应的资金收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北交所收到这份报告后,立即向生物谷发出了问询函,要求说明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能力,以及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问题。

    这件事情,还立即产生了连锁反应。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的另一名股东海国新动能,表示对该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从公开资料得知此事后,表示要终止合作并退出金沙江公司。经海国新动能与林艳和协商于2022年5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艳和以22,817.53万元的价格受让海国新动能持有的金沙江27.52%股权,林艳和承诺在2022年5月10日前将其所持有的生物谷的2,155万股股票质押给海国新动能。

    然后,生物谷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艳和就收到了证监会立案的告知书。

    最新的进展是:就控股股东返回占用的资金事项,实际控制人林艳和将其名下的部分其他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了生物谷。6月2日,生物谷三名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的独立意见,认为“前述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产质押担保的行为,有利于催促控股股东金沙江投资公司尽快履行归还占用资金的义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权益。”

    目前来看,生物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要涉及的违法违规有2项:一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是对此没有及时披露。

    因此,涉及的法律责任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北交所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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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资产股权“招拍挂”之前的承诺投标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15篇文字

    国有资产股权“招拍挂”之前的承诺投标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吗?


    国有资产股权的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但是现实中,在进入产权交易所前,很多情况下,招标方会提前与某些意向方进行洽谈并形成一些协议或文件。那么,这些提前形成的协议,是否违反了上述法律所说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呢,是否会因此无效呢?

    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这类协议可能是有效的,具体还是要看协议内容来确定。

    有一种情况,可以说是明显违法且无效的,那就是在这类协议里直接而明确地表达了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或者明确地以某种方式排除了其他人通过产权交易所购买该股权的可能性。

    提前与可能的股权购买意向人进行沟通,有利于“招拍挂”的成功率,只要不在实质上妨害或者架空“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从立法保护的利益来看,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类事先签订的意向书、协议、合同、承诺书,在内容上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否则容易引发对这类文件和股权交易法律效力的争议。

    内容没有表述妥当的,一旦出现争议,确实容易僵持不下、闹上法庭。内容妥当的合同或者文件,好处之一,就是不容易在内容理解上产生争议和僵持,因为写得太明白了,一看就知道谁的理解正确。

    前年,有个案件中,就有一份这样的承诺书,在内容表达上不合理,双方各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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