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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知识产权故意侵权的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上海浦东法院最高可以判1000万赔偿额。

    在全国层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规定,但是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

    去年,2021年10月,上海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地方性法律《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其中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赔偿,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1、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
    1、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3、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4、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5、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7、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公布的数据,在新规实施之前的2021年,判赔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2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4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件,最高判决金额为2000万元,为历年来最高。高额判赔主要集中在涉文化创意类案件。

  • 因为合同里的一句话没写清,离了婚还要承担640万夫妻共同债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26篇文字

    因为合同里的一句话没写清,离了婚还要承担640万夫妻共同债务


    现代社会,从事任何涉及商业和投资的事务,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一定要严谨些。法律,虽然基于经验,但是也是有比较高的专业门槛的。往往,合同上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的一句话,法律上的解释很可能是你事先没有预料到的。

    今天来分析一起这样的案件,看看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上究竟疏忽了什么,以致于离婚后还被判决承担640万的夫妻共同债务。

    刘甲、朱某,二人曾经是夫妻。

    二人都是A公司的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

    2014年12月,刘乙(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B轮投资协议书》,以增资700万元入股的方式进入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

    在这份《B轮投资协议书》中,有针对朱某的回购条款,规定:

    乙方承诺,自甲方本次增资额到账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应保证甲方投资额的价值达到原投资额的三倍并可成功按此价退出。

    如乙方未能实现该目标,作为投资者的甲方可采用书面文字形式要求乙方股东朱某对甲方的股权予以回购,……

    后来,A公司的上述承诺没有实现,刘乙实际上有权要求朱某回购。经过协商,2019年2月,刘乙(甲方)与刘甲(乙方)、A公司(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刘甲来回购刘乙的股权,并且特别约定原来投资协议中关于朱某承担回购义务的条款失效

    这份协议上,朱某以丙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了字。

    从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这些特别条款来看,很明显,是将回购义务从朱某身上转移到了配偶刘甲身上。

    当时,刘某和朱某大概是很确定,这个股权回购的责任,已经和朱某没有关系了。

    可是,2年后的诉讼结果告诉朱某,“预判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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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万元“入股款”,究竟是入股还是合伙起争议,法院说都不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25篇文字

    5万元“入股款”,究竟是入股还是合伙起争议,法院说都不是


    今天,为一本手册起草了“前言”。这是一本企业家常用法律指引的手册。

    在“前言”中,我写了这么一段话:

    攻守兼备,企业才能稳健发展。攻,以掌握先机为上;守,以防患未然为先。无论攻守,都应追求管理前置、决策先行。因此,企业家需要预备必要的认知和经验。企业法律管理,也是如此。

    “先发展、再治理“,或者依赖于亡羊补牢,这类法律管理理念,早已经被时代所抛弃。……

    这段话,不仅适合与公司企业的法律管理,而且也适合于一切商务活动。无论交易是大还是小,都需要事先储备基本的法律认知。

    极端一点来说,即使您身旁有高水平的法律顾问或者强大的法务团队,作为经验决策者仍然需要掌握和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框架和经验,因为决策者和主导者永远不会是法律顾问和法务团队,而是企业家自己。

    举个例子来说,企业家很可能不会熟练操作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全套手续,但是企业家至少应当要知道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1、解除分为:员工辞职、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就是辞退)、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有没有补偿,都是不同的。

    2、上面的期满不续约,需要公司给出通知。通知里续约的工资水平降低的,劳动者不续约,公司要给补偿。

    3、解除劳动关系,伴随着结清转移社保、工作交接,可能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

    有人或许要说了,这些东西,聘用一个人事管理就好了,自己不需要了解。可是,你不了解的话,怎么知道人事的工作有没有大的偏差呢?

    像今天标题里说的这个案子,也是一个反例,就是非常典型的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和理念的情况。

    魏某,刘某,这两个人相识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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