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27篇文字
全体减薪,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补偿,法院认为:减薪合法
今天这个案例,虽然是“个案”,但是是当地高院予以肯定的典型案例。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对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起到了细化和明确的效果。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中较为笼统的规定,此案法官给出了具体的理解。这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是有实际参考价值的
因为疫情影响,A公司决定,自2020年2月开始,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
A公司在操作这件事情时,还是比较谨慎的,依照政策的要求,尽量走足了程序。
A公司的门店,在2022年春节后仍然没有开门。于是,A公司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确认表上载明:“自2020年2月开始,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
这份确认表,公司大部分的员工都签字同意了。以本案原告所在的部门为例,其他20多人签字同意了,只有包括原告在内的3个员工不同意并拒绝签字。
这并没有什么错,本来就是“协商”。
随后,A公司向公司集团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载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稳定工作岗位,公司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与全体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共渡难关。现将《调整薪酬方案》告知工会并征询工会意见,请工会研究答复。
《调整薪酬方案》载明原告所在的部门减薪15%。
集团公司工会回复称:同意你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调整薪酬方案》。
接下来的操作,就开始突显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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