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5万元“入股款”,究竟是入股还是合伙起争议,法院说都不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25篇文字

    5万元“入股款”,究竟是入股还是合伙起争议,法院说都不是


    今天,为一本手册起草了“前言”。这是一本企业家常用法律指引的手册。

    在“前言”中,我写了这么一段话:

    攻守兼备,企业才能稳健发展。攻,以掌握先机为上;守,以防患未然为先。无论攻守,都应追求管理前置、决策先行。因此,企业家需要预备必要的认知和经验。企业法律管理,也是如此。

    “先发展、再治理“,或者依赖于亡羊补牢,这类法律管理理念,早已经被时代所抛弃。……

    这段话,不仅适合与公司企业的法律管理,而且也适合于一切商务活动。无论交易是大还是小,都需要事先储备基本的法律认知。

    极端一点来说,即使您身旁有高水平的法律顾问或者强大的法务团队,作为经验决策者仍然需要掌握和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框架和经验,因为决策者和主导者永远不会是法律顾问和法务团队,而是企业家自己。

    举个例子来说,企业家很可能不会熟练操作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全套手续,但是企业家至少应当要知道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1、解除分为:员工辞职、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就是辞退)、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有没有补偿,都是不同的。

    2、上面的期满不续约,需要公司给出通知。通知里续约的工资水平降低的,劳动者不续约,公司要给补偿。

    3、解除劳动关系,伴随着结清转移社保、工作交接,可能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

    有人或许要说了,这些东西,聘用一个人事管理就好了,自己不需要了解。可是,你不了解的话,怎么知道人事的工作有没有大的偏差呢?

    像今天标题里说的这个案子,也是一个反例,就是非常典型的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和理念的情况。

    魏某,刘某,这两个人相识多年。

    (更多…)
  • 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正在建设中,值得投资者关注。

    2021年1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在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上海成为继北京之后第二个试点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的城市。

    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就是“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前曾被称为“四板”的那个交易中心。

    今年6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的通知,“建设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被列入了2022年上海的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并且明确建设责任单位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这个转让平台的设立,将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私募基金份额完全以私下撮合交易为主的现状。

  • 员工违反《落户协议》,提前离职的,上海法院目前只支持损失赔偿,不支持“违约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这样情形的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一方面认为违约员工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林某因甲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成功取得沪籍而获益,甲公司为林某办理落户手续额外支出了各项成本。同时,林某取得上海户籍后,违反《落户协议书》的约定迅速离职的行为,亦为甲公司后续招聘和人事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故林某理应赔偿甲公司相应的损失。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再结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林某赔偿甲公司损失金额12,000元。”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违约金不能支持,因为:

    “林某、甲公司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鉴于用人单位仅能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故本案林某虽显系违约,但不符合适用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林某不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不支持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劳动只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2种: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协议里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 二是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协议时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