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24篇文字
夫妻投资的公司,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资金是否可以自由使用?
这个问题,不是法律疑难问题,而是在中国经营公司必须知道的常识。
假如一个经营公司的人,对于这个常识都不明白,那么,不要和这个人深入合作,更不要与其合伙或者合股。
一个人可以100%持股一家公司,可以凭借这个控制力来决定公司的财产该如何使用。但是,这并不等于公司的财产就变成了这个人的财产。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不懂这个常识,会让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导致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击穿了公司的“有限责任”这个保护壳。
不懂这个常识,严重一点,被人发现和利用,有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因为侵占公司财产而锒铛入狱。这方面可以去搜索查查“真功夫”创始人的遭遇。
事实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或者在资本运作中,运用最多的股权知识,都是常识性的内容,或者是常识性知识的组合,较少需要复杂的股权设计。
很多人,在没有掌握常识之前,就直接开始学习所谓股权结构设计或者股权技巧,往往是学不到真实有价值的东西的。
去年,有这么一起案件,当事人执着于“公司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的想法而不可自拔。
A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公司,设立于2008年。
在2019年9月之前,祝某,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由祝某实际经营。
2019年9月之后,公司的控制权人发生了变更。
2019年11月,A公司委托税务事务所查账审核,发现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祝某实际控制期间,祝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于是,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祝某立即向其赔偿损失人民币26037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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