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20篇文字
员工应聘时悄悄录音,法院采纳了录音证据,判决公司支付年终奖
有2个法律实务的要点,有很多人是不太清楚的:
1、“偷偷”录音,大部分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民事证据的。
2、公司招聘人员在招聘时所说的话,也是有可能成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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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聘时悄悄录音,法院采纳了录音证据,判决公司支付年终奖
有2个法律实务的要点,有很多人是不太清楚的:
1、“偷偷”录音,大部分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民事证据的。
2、公司招聘人员在招聘时所说的话,也是有可能成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19篇文字
公司对外合同约定不得分配利润,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无效吗?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一个再审申请案件。
A公司(借款人)对外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其中有特别约定,约定“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银行方书面同意,A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
在借款等对外债务尚没有完全清偿的情况下,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定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相关年度的公司利润。
从程序上来看,这次股东会以及决议都是合规的。
但是,公司内部显然出现了问题和矛盾。公司控股股东随后因为种种原因,不同意按照上述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来向股东分配利润。
于是,持股8%的股东甲公司,依据那份决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列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分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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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18篇文字
关于“明码标价”,法律规定改革升级了,经营者应当学习一下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该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实施了近22年的《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被废止了。
从结构上来说,此次出台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将原来的两个规章合二为一。但是,实际上,这次的立法修改早在2014年就开始了,立法内容的修改是比较多的。
合二为一的原因,据立法机构的说法是:
1、《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2、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在此次对原规章的内容修改中,有关“标价”的修改是首要和较多的。从新旧对比来看,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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