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21篇文字
股权转让合同写明出资到位,实际没有,为何法院仍判支付转让款?
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有一种误解,他们以为,法院对于合同的理解,是只看合同文字的。
这些当事人认为,合同上文字怎么写,法院就只能从文字的语义去理解双方的意思表示。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于案件事实的理解是多维度的,还需要常识和经验的介入。
就拿合同的文字表述来说,现实中,因为当事人的法律能力问题,许许多多的合同、协议、文件,都存在着一些表述上的问题。
有些合同上的表述,从法律上来理解,根本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当事人双方起草合同时以为这样的表述是准确的。
而有些合同文字,完全是因为当事人的疏忽或者不在意,特别是那些喜欢用别人合同模板的当事人,并没有那么仔细地去从法律上分析条款是不是表达合适。
交易顺利呢,这些合同文字上的问题,就不会真的变成问题,当事人完全没有感觉,还以为这样写合同就是合适的,以后遇到同类的交易还会继续使用同样的合同模板。
但是,一旦双方产生某种争议,这些合同上的毛病,就会成为一方或者双方的斗争武器。有的,也就上了法庭。
可是,一定要理解,法官不是书呆子。法院里面根据不同的争议是分成不同的部门的。也就是说,很可能,处理你这个纠纷的法官,已经处理了同类纠纷几百个了。在你眼里疑难复杂的,在法官眼里稀松平常。你想使用的花招,在法官眼里可能就像讲台上的老师看学生的小动作一样直白。
生活在社会上,不要把别人当做呆子,更何况是法官呢?
很多的民商事案件,法官都会遇到一些表达错误的合同文本,但是不会随便“将错就错”。虽然说,各地法院和法官习惯各有不同,但是,常规来说,大致是这样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的:
第一步:假如结合所有的证据,根据法律和经验能够确切地判断双方真实意思的,法官就直接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什么,不会根据错的文字表述来理解。因为,合同表述有瑕疵,这也是可以判断的法律事实。
第二步:假如结合所有的证据,根据法律和经验,无法判断双方真实意思的,法官有时就会直接根据文字的语义来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了。所以,合同表示准确,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举个案例来看,也就是本文标题上说的案例。
在这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显有一条内容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看上去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是的真实意思的。
薛某持有A公司32%股权,相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人民币。但是,薛某一直没有实缴出资。
朱某持有A公司36%股权。
2020年5月20日,薛某(转让方,甲方)与朱某(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薛某将持有的A公司32%股权转让给朱某。
在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关于“甲方声明”的第1小条中,是这样约定的:“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注资义务”。根据这句话的意思,是指薛某已经实缴了320万元的出资。这显然是不符合签约时的事实的。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是:5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朱某一直没有向薛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于是,薛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支付5万元股权转让款。
朱某不同意薛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薛某应保证转让的股权已完全出资到位,在薛某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后,朱某才向薛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并配合薛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目前薛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朱某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薛某对此辩称:朱某是薛某姨夫,薛某对朱某比较信任,《股权转让协议》是朱某拟定,朱某在与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没有向薛某说明要薛某履行完320万元的出资义务后再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
从个人经验来揣测,排除朱某刻意设计的可能之外,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双方找了一份模板直接就签了,再加上双方的亲戚关系,签约的时候,很可能,谁都没注意那一句话。可是,当一方后来不想履行或者想拖延履行时,这个条款就被找出来了。
假如只是从文字的语义来解读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薛某此案必输。
但是,法院并没有直接按合同的文义作出认定,法院认为:
《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甲方声明中约定“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该条约定表示薛某声明在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已经将320万元出资到位,但朱某作为乾通公司持股36%的股东,应明知薛某实际并未出资,且朱某与薛某均认可乾通公司的三名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双方约定薛某将认缴的32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出资到位后再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不符合常理,对此薛某亦不予认可,故该声明不能作为朱某支付5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协助薛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支付5万元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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