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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些无聊的问题:股东查阅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能够“摘抄”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29篇文字

    有些无聊的问题:股东查阅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能够“摘抄”吗?


    法律工作时间久了,会发现一个情况:很多法律问题,本来不是问题,有了矛盾,才会成为问题。比如,本文标题上的那个问题,就是这样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知情权。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假如一定要纠结字眼的话,那么上面的法律规定中,确实没有出现“摘抄”这个词语。那么,查阅会计账簿时,股东可以摘抄会计账簿的内容吗?

    这里,给大家分别看看最高法院、上海法院、江苏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观点。法院的观点,是相当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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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董事持股另一家公司,拿走150万订单;公司起诉要赔偿,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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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董事持股另一家公司,拿走150万订单;公司起诉要赔偿,败诉


    今天这个案子,重点说说2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是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什么是“商业机会”?

    第二件事情,说说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这可能是这个案件深层次的原因之一。

    2020年,A公司起诉到法院,被告是A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蒋某。当然,蒋某也是A公司的股东,持股40%。

    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蒋某与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B公司”。

    B公司,也是蒋某持股的公司,持股20%。

    2015年4月9日至2019年2月2日,为蒋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任职期间。而B成立于2017年。也就是说,在蒋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期间,与他人又合股成立了B公司。

    更加重要的是,B公司的经营范围,和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多处相同之处的,经营范围重合之处为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B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A公司的业务是有明显重合的,否则A公司也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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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体减薪,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补偿,法院认为:减薪合法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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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减薪,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补偿,法院认为:减薪合法


    今天这个案例,虽然是“个案”,但是是当地高院予以肯定的典型案例。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对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起到了细化和明确的效果。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中较为笼统的规定,此案法官给出了具体的理解。这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是有实际参考价值的

    因为疫情影响,A公司决定,自2020年2月开始,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

    A公司在操作这件事情时,还是比较谨慎的,依照政策的要求,尽量走足了程序。

    A公司的门店,在2022年春节后仍然没有开门。于是,A公司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确认表上载明:“自2020年2月开始,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

    这份确认表,公司大部分的员工都签字同意了。以本案原告所在的部门为例,其他20多人签字同意了,只有包括原告在内的3个员工不同意并拒绝签字。

    这并没有什么错,本来就是“协商”。

    随后,A公司向公司集团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载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稳定工作岗位,公司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与全体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共渡难关。现将《调整薪酬方案》告知工会并征询工会意见,请工会研究答复。

    《调整薪酬方案》载明原告所在的部门减薪15%。

    集团公司工会回复称:同意你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调整薪酬方案》。

    接下来的操作,就开始突显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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