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29篇文字
有些无聊的问题:股东查阅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能够“摘抄”吗?
法律工作时间久了,会发现一个情况:很多法律问题,本来不是问题,有了矛盾,才会成为问题。比如,本文标题上的那个问题,就是这样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知情权。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假如一定要纠结字眼的话,那么上面的法律规定中,确实没有出现“摘抄”这个词语。那么,查阅会计账簿时,股东可以摘抄会计账簿的内容吗?
这里,给大家分别看看最高法院、上海法院、江苏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观点。法院的观点,是相当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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