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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职工工伤,是否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书中,法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1、……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3、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有些无聊的问题:股东查阅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能够“摘抄”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29篇文字

    有些无聊的问题:股东查阅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能够“摘抄”吗?


    法律工作时间久了,会发现一个情况:很多法律问题,本来不是问题,有了矛盾,才会成为问题。比如,本文标题上的那个问题,就是这样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知情权。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假如一定要纠结字眼的话,那么上面的法律规定中,确实没有出现“摘抄”这个词语。那么,查阅会计账簿时,股东可以摘抄会计账簿的内容吗?

    这里,给大家分别看看最高法院、上海法院、江苏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观点。法院的观点,是相当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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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董事持股另一家公司,拿走150万订单;公司起诉要赔偿,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28篇文字

    执行董事持股另一家公司,拿走150万订单;公司起诉要赔偿,败诉


    今天这个案子,重点说说2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是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什么是“商业机会”?

    第二件事情,说说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这可能是这个案件深层次的原因之一。

    2020年,A公司起诉到法院,被告是A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蒋某。当然,蒋某也是A公司的股东,持股40%。

    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蒋某与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B公司”。

    B公司,也是蒋某持股的公司,持股20%。

    2015年4月9日至2019年2月2日,为蒋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任职期间。而B成立于2017年。也就是说,在蒋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期间,与他人又合股成立了B公司。

    更加重要的是,B公司的经营范围,和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多处相同之处的,经营范围重合之处为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B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A公司的业务是有明显重合的,否则A公司也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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