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多少时间才会停止公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4篇文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多少时间才会停止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是日常我们可以公开查询企业信息的那个系统。手机上的某某查之类的企业信息查询软件,也是基于这个系统的数据。

也就是说,当查询一个企业的基本信息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这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也是可以同时查询得到的。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作为企业来说,当然不希望别人在查询自己企业基本信息时会看到行政处罚信息。因此,建议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企业信用修复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首先,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公示时间:

  1.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公示;
  2.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3.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4.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那么,上面提到的“较低数额罚款”,具体是什么标准呢?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所以,这方面的认定标准,需要查询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门规定。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其中提到的认定标准是: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等省份的认定标准,和上海市的标准内容是相同的。

其次,是不是只能等到上述的公示期限自然结束,能不能提前结束公示呢?

除了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之外,其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规定的方式可以提前停止公示,但需要申请并通过审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前款所称时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这里提到的“规定时限要求”,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根据该规定中的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复信用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小结一下:

1、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公示,所以也不存在“停止公示”的问题;

2、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具体标准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没有提前停止的法定程序;

3、除了上述2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但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修复信用,一旦获准就可以提前停止相关行政处罚的公示。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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