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有破产原因却不破,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什么是破产原因?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57篇文字

    有破产原因却不破,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什么是破产原因?


    公司对外欠债,债权人起诉公司,胜诉了,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终结执行。这时候,债权人发现这家公司的股东有未到认缴期限的出资,债权人能够起诉要求这些股东提前实缴出资,然后以此来偿还公司债务吗?

    这方面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案例,我印象中自己也写过一些笔记,不过内容比较零散,只是有助于自己的研究学习,但其他人看着可能会有误解,很多人看到一个相关的案例,就以为凡事此类案件都是如此判决,这是法律方面的社会经验不足的表现。今天稍微理一下。

    让股东提前出资,也就是突破了股东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的认缴期限,这应当是看成某种“例外”,不能看成是主流,这是从《公司法》立法角度来说的。基于这个主次之分,法院在审理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案件时,态度是谨慎并有保守倾向的,会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文件的明确理解为依据,不太可能创造性的做出新的理解去判决股东提前出资。

    关于本文第一段描述的这种情形,法院通常是从“是否能够认定这家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的角度去分析认定。

    关于这一点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个司法理解出来之后,关于其中的第(1)条,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们,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倾向性的具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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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即使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也无权要求其返还工资报酬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56篇文字

    法院:即使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也无权要求其返还工资报酬


    分析处理涉及法律的纠纷,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也不能想当然,要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案子中,A公司这一方显然在提起诉讼之前没有好好准备,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捋顺。而且可以说,这方面的认知错误,在聘用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

    高某,是公司的股东,持股4.26%。

    2018年12月24日,A公司、高某、夏某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高某拟以技术和设备入股甲方。

    2019年3月,高某成为A公司的股东。

    2019年5月1日,高某正式成为A公司的总经理。当时,A公司发布内部文件,确立公司治理结构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高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分管研发、生产、综合管理、直管销售一部和销售二部等。

    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4月20日,高某在A公司领取工资报酬150814.71元。

    2021年,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高某立即向A公司返还领取的报酬150814.71元。

    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想要证明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未忠实履行总经理职责,违反股东约定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A公司可能在诉讼前根本没有想到,一审法院将高某做A公司领取的工资报酬认定为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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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摆脱法定代表人职务有多难:限制行为能力人想摆脱,一审还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55篇文字

    摆脱法定代表人职务有多难:限制行为能力人想摆脱,一审还败诉


    有一些网友看了我写的几个案例后来找我,想要去除自己身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情况各异,无法详细说。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他们都感觉到了,想要摆脱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件事情有多难呢?没有经历过的人,可能是无法真切感受到的。凡是想着要摆脱这个职务的,通常是公司出了问题被法律追究了,或者面临着这个风险了。一旦公司被法律追究,法定代表人是首当其冲的公司代表人和负责人。

    所谓代表人,是指凡是要具体联系公司的,找不到其他合适的高管的,就找法定代表人。债权人、法院、税务、公安等机关联系公司时,原则上都是联系法定代表人的。

    另外,在没有充足的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是被默认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承担责任的主要成员之一。不仅可能被限制高消费,而且还可能就公司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而这时,有些所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才想起来这个职务的风险和巨大的麻烦,常常是已经领悟得太晚了。包括某些试图来找我想办法的网友,其实已经深陷其中不可能拔出来了,只能等待公司清算注销才可能有个了结。

    摆脱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这件事情有多难呢?直接拿个极端的案例来说一说。(注明,这个案子不是我经办的)

    这个案件的极端之处在于:公司股东会会议改选法定代表人的时候,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当时极其可能是一个在智力方面有残疾的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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