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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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3篇文字

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股东会开会,有2个权利,很多人不知道或者不重视:召集权、主持权。

这2个权利,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是存在的。今天就单独说一下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和主持权,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在首次股东会会议之前,公司的其他内部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都还没有成立。

第二种情形,是除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以外的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条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法律在订立的时候,总有些无法完全周全的地方。像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让执行董事自己去召集和主持一个议题是罢免自己的股东会会议,按照纯理性的看法,这并不属于“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但是,从人之常情来看,执行董事对此事感情上肯定是抗拒的。那么,能绕开执行董事法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吗?

随便绕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股东等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

来看看这个案件中,法官的观点。

这个案件中,公司监事直接向公司全体股东邮寄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里列明的议题是:1.审议更换本公司执行董事、罢免原执行董事、选举新的执行董事的事项,并就此作出决议。2.审议更换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罢免原法定代表人、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事项,并就此作出决议。3.要求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向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移交本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4.要求本公司积极配合办理股东会决议事项和相应的行政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随后,这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了,全体股东中的55%表决权同意通过上述审议事项,做出了股东会决议。

一位没有参加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诉讼的理由中,有一点就是认为这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有严重问题,没有提请执行董事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是,审理此案的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法》第四十条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1.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监事、股东,是享有召集权的,只不过召集权的行使存在顺位上的次序。考虑到涉案股东会讨论的是罢免原执行董事的职务等事项,未提请原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并无严重不当,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该程序瑕疵不会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因此,涉案召集权的行使争议仅是召集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2. 另考虑到涉案决议若被撤销,因公司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涉案决议,且除王某以外的公司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65%)审理中进一步表示认可,故由原执行董事重新召集的股东会,不仅不会改变决议的原定结果,反而会增加公司及其他各股东的相应成本,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降低公司运营效率。况且,王某与第三人存在的股东之间的矛盾以及涉案议题对原执行董事不利,原执行董事接受第三人请求并召集股东会的可能性也并不大。故对王某此节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面这2点分析和观点,假如拆开来单独看,那么都有些牵强不足,但是合在一起,是有一定说服力的。所以,这类问题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绕开执行董事的召集权和主持权是可以的。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