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6篇文字
董事会能不能出尔反尔随意解聘总经理?答案居然是:可以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情。
有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在几年前正式做出过一个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明确表示聘请的总经理的任期是5年,在此期间,除了规定的几种情况之外,不得解聘总经理。
可是就在任期还有一年到期的情况下,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又召开了一次会议,又作出了一个董事会决议。决定解聘原来的总经理,聘用了一名新的总经理。
董事会的这种做法,在原总经理的眼里就是标准的出尔反尔,于是与这家公司产生了纠纷和诉讼。
原总经理认为,董事会最新的那次决议违反了之前的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所以应当是无效的,自己在在5年的任期内仍然是公司的总经理。
那么董事会可不可以这样出尔反尔,用新的决议内容推翻老的决议内容呢,或者说新的决议内容和老的决议内容相互矛盾呢?这样会不会在法律上认为后面的决议是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的?
我在一些培训和讲座上说过一个很简单的观点:法律,它是一种关系。所以我们要讨论上面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搞清楚总经理和公司以及董事会之间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法律关系。
总经理和公司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呢?
现实中,大部分的公司总经理和公司之间还确实有劳动关系。只要是总经理的主要工作时间在公司,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管理,那么,目前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这是一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核心法律关系,目前主流的法律实务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公司法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上面说的劳动关系也是以这种委托关系为基础而附带产生的。假如委托关系不存在了,那么这种劳动关系也自然而然不存在了。
例如,在一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中,就对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做了如下表述: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
经理和董事都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高管,都是内部机构决定聘用的,董事是股东会决定的,经理是董事会决定的。因此,上述定性同样适用于董事会决定聘用的经理,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董事会决议聘任经理行使法定职权,经理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经理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
正因为理解为“委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这方面,存在着某种程度上可以“出尔反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假如经理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为是委托关系的话,那么公司确实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定随时解聘公司经理。这种权利,有个法律术语,叫做“任意解除权”。
当然,同样根据上述法律,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关系,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那么,回到本文开头说的那个事情,或许有人会问,董事会新的决议,可以违反之前的决议内容吗,这违法吗,能不能认定无效或撤销呢?
董事会当然可以用新的决议推翻老的决议。董事会本来就是公司经营的执行机构,是需要应对经营管理的变化的。
至于新的决议违反旧的决议,能不能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者撤销呢?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可能性。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效力否定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这个条文,可以看出,新的决议违反旧的决议,这并不属于决议无效的情形,也不是可撤销的情形。
最后,站在经理的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简单说说。
有相当多的公司,并不和经理签订聘用协议,反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比较多。这种做法,其实对经理的法律保护是不利的。
合理的做法是:既有经理聘用协议,也有劳动合同。这样操作的好处是:聘用协议的主体明确为公司,而不是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并不是民事主体,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在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里,就可以对任意解除经理职务后的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设计有利于自己的明细约定。这样,虽然公司董事会仍然有权出尔反尔,但是公司需要支付相当数额的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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