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99篇文字
合伙协议约定某个合伙人享受固定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法律实务上,关于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区分认定,争议和研究的,很多。再往前,更久之前,实务中还有联营关系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案例。联营这个法律词语,已经是历史了。但是,“以某某形式掩盖借贷关系”的实务问题,一直存续着。
之所以借贷关系一直被关注着,原因是借贷活动触及到国家金融秩序管理的问题。所以,才会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限制性的管理。
如今,合伙企业也多了起来。于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的争议也开始出现了。今天说得这个案件,虽然一审原告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但是,一审法院认定是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是合伙关系。我们来看看法院关注的区分要点在哪里。
曾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成立了一家A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融资投资于某个项目。
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甲公司(不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曾某签订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该协议其中又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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