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法院:APP和公众号的图形用户界面,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范畴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2篇文字

    法院:APP和公众号的图形用户界面,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范畴


    软件产品,算不算是外观专利权所说的“产品”呢?

    这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虽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结果都是一审原告败诉,但是,两个法院对于案件的分析是明显不同的。

    一审法院只是比对了外观设计专利和被诉侵权的软件,认为“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相似”。可是,二审法院认为,不仅是没有相同和相似,而且专利所定位的“产品”和被诉侵权的软件也不是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并且,二审法院强调,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也就是说,单独的软件产品,并不是外观设计定义上的产品。

    一审原告,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0月25日获得公告授权。

    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运行软件的操作界面,包含设计1-8的主视图、主视图界面参考图、界面变化状态图1、界面变化状态图1参考图,省略了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以及仰视图。

    诉讼中,原告主张保护设计1与设计5。设计1与设计5的区别在于招聘信息文本栏上增加了筛选框。

    一审原告认为,被告的APP软件和相关联的微信公众号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布局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进行了具体的比对,认为:

    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二者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界面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被诉侵权的APP和公众号界面与专利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过,二审法院首先认为,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被诉的对象,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的产品范围。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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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1篇文字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很多人实际上是把合伙企业当成“有特殊功能的公司”在使用,目的是要使用那些特殊功能,比如说用“有限合伙人”制度来制作融资平台或者员工持股平台。有相当多的人,对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之间的实质性区别,是不清晰的。

    像是“有限合伙人”制度,并不是合伙制度的传统内容,也不是合伙的主体架构,它是一种补充、一种另类。所以,《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人”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能够凸显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不同的,其中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制度最为鲜明。《合伙企业法》在开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这个词语,也是较新才改的,因为新出了“有限合伙人”制度,所以,为了区分,把原来的“合伙人”改成了“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制度之前,合伙人就是现在说的普通合伙人。

    现在的人,可能看到“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词语会有强烈的不安全感,那是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有限公司”的公司制度。

    但是,从历史上来看,公司制度是近代才从合伙制度发展出来的。在更长久的时代里,人们之间共同经营,全都是使用的合伙制度,一直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无限连带责任”,从合伙人风险角度看,确实风险比有限公司的股东要大得多。但是,从外部第三方来看,实质上是企业主办人将个人财产为企业财产提供了某种连带担保,是增加了信用和信任。

    那么,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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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立律师2022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2年第1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0篇文字

    “合伙指南——最新合同样本”系列,是由李立律师制作并分享的持续性更新的系列常用合同样本

    李立律师2022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2年第1版)


    一、版本说明

    合伙指南——最新合同样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2年第1版)

    样本制作:李立 律师

    第1版完成时间:2020年2月17日

    本次修订时间:2022年9月1日;本次修订是2022年第1次修订、总第4次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

    1. 第3条增加了“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提供实缴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公司盖章确认的出资证明”的表述。
    2. 删除原第5条“股权转让标的尚未实缴的出资,##在##年##月##日之前足额向公司实缴。公司银行账户为##。”的表述,修改为“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的当日向乙方提供实缴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公司盖章确认的实缴出资证明。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的当日向乙方提供非货币财产权已经转移给公司的证明以及评估作价的证明。”。
    3. 部分文字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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