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2篇文字
法院:APP和公众号的图形用户界面,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范畴
软件产品,算不算是外观专利权所说的“产品”呢?
这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虽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结果都是一审原告败诉,但是,两个法院对于案件的分析是明显不同的。
一审法院只是比对了外观设计专利和被诉侵权的软件,认为“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相似”。可是,二审法院认为,不仅是没有相同和相似,而且专利所定位的“产品”和被诉侵权的软件也不是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并且,二审法院强调,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也就是说,单独的软件产品,并不是外观设计定义上的产品。
一审原告,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0月25日获得公告授权。
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运行软件的操作界面,包含设计1-8的主视图、主视图界面参考图、界面变化状态图1、界面变化状态图1参考图,省略了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以及仰视图。
诉讼中,原告主张保护设计1与设计5。设计1与设计5的区别在于招聘信息文本栏上增加了筛选框。
一审原告认为,被告的APP软件和相关联的微信公众号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布局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进行了具体的比对,认为:
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二者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界面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被诉侵权的APP和公众号界面与专利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过,二审法院首先认为,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被诉的对象,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的产品范围。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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