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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1. 2020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上将发生重大变化。因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在那一天起实施。
    2. 根据内外资一致的立法精神,新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3. 这意味着,假如外资企业采用有限公司形式的,那么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包括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
    4. 原来的“老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所规定的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不一致的组织结构,将随着这老三法的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废止而成为历史。
    5. 在新法施行前依照老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困扰人的问题: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经营管理过企业的人都明白这中间的差别有多大。那些平时不在乎这个关系性质的“雇员”,一旦遇到“工伤”,或者是被“辞退”,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定会先请仲裁庭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PS. 上面那些打双引号的词语,之所以打双引号,因为在法律上这几个词是专属于劳动关系的,这里只是暂时借用。

    这是一个向客户解释起来很不容易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认知并不是直接能套用日常经验,而且也略繁琐。前段时间也向一位同事请教过相关的经验。这里把一些内容以非正式闲聊的形式归总写一下,供企业家以及劳动者参考。

    一、要点

    1. 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关键是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是否有较强的管理和控制。
    2. 但是,上面这条内容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实践中是劳动仲裁以及法院形成的一些理解,而且也没有完全统一明确的标准。

    二、“对劳动过程的控制管理”的司法实践理解

    1. 首先最简单的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认定。假如用人单位以某种方式承认或确认劳动者是员工身份,那么基本上司法就认定这是劳动关系了。比如说,签了劳动合同,签收了员工手册,将劳动者列入员工通讯录,给劳动者开通企业邮箱、开通了员工门禁卡等。
    2. 看是不是接受规章制度的管理,特别是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
    3. 看工作必备的生产工具是不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
    4. 看经营风险是不是劳动者自行承担的。
    5. 判断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注重购买劳动结果还是劳动者的时间。
    6. 是不是定期发报酬,并且收入来源是不是直接来自用人单位。

    三、怎样避免劳务关系成了劳动关系

    本来意愿是建立劳务关系,可是因为法律认知错误以及操作上的不专业,被劳动者诉诸司法,最后确立为劳动关系。这样的案例有相当数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搞得很不愉快,而用人单位也增加了预期以外的劳动用工成本。那么怎么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事实上,要稳妥处理这方面的内容,既需要专业,也需要经验,很难通过短时间的知识学习取得。2点建议:1)对于不明确的、有疑虑的“劳务关系”,要请专业律师或者有经验的HR来审核;2)不要随意将劳务人员与劳动关系员工合并进行管理,要分开来,不能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去管理劳务人员。

     

  • 怎样“开除”一名股东?

     

    把“股东除名”这个内容整理一下:

    1. 股东除名,是指在某种情形下强制剥夺股东身份的行为。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而且在某些细节方面法律规定目前尚不完全明确,所以要谨慎操作。
    2. 股东除名,在《公司法》里没有明确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出现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 股东除名,除非章程另有约定,否则,仅限于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这种情形时可以使用。
    4. 股东除名,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应当排除拟被除名的股东的表决权,但应当通知其参加股东会并有权按照议事规则发表意见。
    5. 就除名一事作出股东会决议后,往往被除名的股东是不会签字的,所以一般来说工商机关是无法受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的申请的,公司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6. 股东除名,事实上还要包括由此带来的股权处理问题,或者减资,或者其他股东出资弥补这部分并调整股权比例。假如选择减资,须严格按公司法要求走程序,包括公告通知债权人。
    7. 关于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释,仍然有些未完全明确的,比如“合理期间”究竟多久、“部分出资,或者部分抽逃资金”能不能提起股东除名程序。这些内容,在诉讼中还是要看具体法院形成的理解,在公司操作时要尽可能严谨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