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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笔记摘要)上交所第二份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3月24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我初步学习了一下,笔记摘要分享于此。

    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直接持股须清理,间接持股须披露

    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核查入股合规,披露潜在争议

    股份锁定期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
    2. 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3. 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申报后新增股东

    1.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撤回申报,重新申报。
    2. 特殊情况:因继承、离婚、法院执行、国家政策要求、省级政府主导而新增股东。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

    中介机构核查披露是否对上市存在重大障碍,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该上市公司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 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3. 无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 A 股股份总数的51%。

    .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的

    中介机构须核查房租或授权费用的公允性,充分论证是否对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有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

    中介机构须详细核查和披露

    在新三板形成“三类股东”的

    须确认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

    原则上要求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1.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2.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3.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详细披露合并范围及相关依据,对特殊合并事项予以重点说明。

    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

    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核查

    重点关注负面因素。

    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制度建设,整改纠正

    第三方回款

    会计核查其必要性、合理性。

     

  • 怎样彻底解决“股东查账权”给股东带来的困惑

    1. 股东,特别是不是控制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经营管理有不满时,经常会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要求,这会让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表面化,而大股东因为种种原因,通常对这种要求是下意识采取防守的心态。
    2. 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利,公司几乎是无法拒绝的。有客户咨询过我,质疑我说“但是,公司法也规定了,假如股东查阅财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那么公司可以拒绝让股东查询啊”。我的回答是:公司法确定有这个规定,但是要知道证明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是在公司的。除了这个股东在外面有自营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或业务以外,公司对于不正当目的是很难举证的
    3. 另外,有客户问我是不是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用各种方式法来限制股东查账。我告诉这位客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把这个漏洞正式堵上了,别再想这个了。
    4. 很多的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对其它股东查阅财务账簿有抗拒之心,原因不外乎2个:一是感觉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不足,能够被别的股东经常查账;二是经营管理有大量不合规之处,不愿让别人知道。
    5. 想要不让其他股东来查公司的账,归根到底也只有2个办法:一是合规经营;二是单干,不要和人合股或合伙。但是,这两点都有难度:1)基于环境、管理成本、管理能力,完全合规在某些阶段很难做到;2)现在这种年代,不合股、不合伙,那就不可能有持续强大的竞争力。
    6. 所以,股东查账权给公司股东带来的麻烦通常只是表面现象,内在的问题是控股股东对于“合规经营”和“合伙心态”的意识究竟是怎么样的。假如,认为小股东本来就没有权利来查问公司核心状况的,那么潜在矛盾就已经埋下了。假如,认为合规对于经营只是一种负担的话,那么公司实际账就会慢慢见不得光,听见别人要查账自然也就有“心惊”的感觉。问题分析至此,怎么解决,无须我再多说 ,每个人自然会找到自己的方法。
  • 请把你的账和“你的公司”的账分分开

    别误会,这篇不是说理财。

    有次,有家企业有意操作IPO。初步一接触,情况让人绝望,不是因为业务情况,而是这家企业前几年的财务账因为某种原因全都没有了并且连恢复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当然这样的极端情况不多,但是对财务制度漠视的情况极多。很多人初办企业时,并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只是记账报税的需求。更有一部分企业家,视企业与自己为一体,企业的钱就是自己的,自己和企业的账混在一起,自己这家企业的账和自己另一家企业的账混在一起。

    在上面这些情况中,很多人还以风险可控,理由是:公司是有限责任,独立的主体,所以,企业的债务不会连带到自己个人身上去。

    事实是,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早就已经对这类情况有了成熟的判定,那就是让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自查一下,如果存在下面这些情况,就很可能构成法律上所称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1. 股东、公司或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财产无法清晰区分。
    2. 股东、公司或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会计记录混同,账目无法区分,账目不清。
    3. 业务混同,股东利用这一点让交易对象无法分辨交易主体是股东、股东的公司,还是股东的另一家公司。
    4.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连办公场所也只是一个。
    5. 滥用上述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重视财务制度的前提,是观念和思想上的到位。假如在这个年代还以为“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那么面临的不仅仅是财务风险,而且会有严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