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实际案例,看看股权代持有多么不保险

非极特殊原因,不建议大家搞“隐名股东”,或者称为“股权代持”,我曾经罗列解释过这其中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而且,不可能通过协议的设计来避免这些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个2019年定案的新鲜案件来看一下。

案情大致上是这样的:

  • 基于某些原因。黄某把500万元打入甲公司,而且在转账的备注栏上写清楚是用于成都a公司的投资款。
  • 随后,甲公司把这笔500万元作为投资款打给了成都a公司,并且成为了成都a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名录上的股东。
  • 黄某与甲公司还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明确了代持行为,还约定了股权未过户给黄某前,由黄某行使成都a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
  • 实际中,黄某一直以甲公司委派代表的身份参加成都a公司的股东会。
  • 甲公司欠钱,法院判决后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冻结了甲公司持有的成都a公司的股权。
  • 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实际归自己所有,另外要求解冻股权。

案情大致如上,法院判决情况是这样的:一审居然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推翻了一审,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 再审,支持了二审的处理结果。

也就是说,最终结果,黄某要求解冻他实际持有的成都a公司的请求落空了。这意味着,他实际出资取得的这部分股权,有可能要被拍卖用来偿还甲公司的欠债。

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有3个,也很讲道理:

  1. 法律有明确规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不能转移被冻结物的所有权状态;
  2. 黄某完全有条件过户变成明面上的股东,但是却不操作,这方面的风险自己也应当承担。
  3. 最重要的原因,工商登记是有法律效果的,就是“公示”作用。其他人是不知道你们内部的代持行为,也不受你们代持协议的约束的。其他人是根据公示的内容来判断你的资信情况,并且信赖这个公示情况来进行相关商务行为的。法律支持并保护这种“信赖利益”。

再次建议,不要随便搞股权代持。根据我的经验,事实上,绝大多数的代持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用更妥当的方式来实现实际目的。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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