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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0篇文字

    这两天,关于“抢公章”的事情坊间议的挺热闹的。但我对这个见怪不怪了,20几年前刚做律师时就遇到过这类型的案子。其实,一直都有这种事情,至少在我眼里不算稀奇。而且,要说到效果,抢公章的效果远远不如抢财务资料的。公司的财务资料才是公司所有核心秘密的所在。

    2019的时候,我在合伙指南微信公众号写过一篇《怎样彻底解决“股东查账权”给股东带来的困惑》的文字。那篇文字主要是从“道”的层面分析了一下这件事情背后真正的原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公众号搜索到。

    最近,因为有人向我提问了题述的问题,所以我今天从“术”的层面再分享一下相关内容。

    股东查账权,究竟包不包括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3个方面聊一聊:

    1. 法律上的理解;
    2. 对公司的利弊;
    3. 如何减少发生。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

    在陷入法律专业讨论之前,我先表达一个观点:除非股东之间矛盾已经发展到打官司的程度以外,法律上如何理解这个事情并不太重要。这个观点从一个律师的指尖打在电脑上,看着是有些违和,不过这很合理,稍后会具体聊到。

    立法上的理解是这样的:

    1. 《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的概括,只有“会计账簿”这个定义,没有更具体的释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 《会计法》在这方面间接地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区分开来了。《会计法》第十三条的内容是这样写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你看,这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分开表述的。然后在《会计法》的第十四条进一步定义了“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3. 根据前面这两个法条的结合,大致可以确定在立法方面是认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凭证的。同时,其队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出现过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的表述或意思。

    司法上的理解,照理说应当是根据上述立法内容来进行的,通常不会有不同,中国太大了,地区还是有差异的,司法理解也是不断有所发展和变化的,谁也不敢说这方面是长期统一不变的。我确实就看到有不同的司法理解在这里存在的。有的案件中法官认为根据立法,查阅会计账簿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这个很合理。而有的案件中,法官认为某些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如果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因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同时有权查阅相关原始凭证,听上去也很合理。

    听上去似乎司法上的理解尚没有统一明确,是的,是这样的,所以这里是有不确定性的。假如你遇到此类纠纷,建议你一定要寻求当地专业律师的协助,不要随便看了网上的案例就以为一定是怎样怎样的,切记。

    但是,有一点必须要说明的。前面说的是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但是法律是不禁止公司在章程对这个东西进行扩大约定的,比如说章程约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包括会计凭证,这个法律是不禁止的,也是在法律上有效的。另外,即使公司章程里没有规定,但是在股东查阅时公司主动提供了会计凭证,这在法律上也是没问题的。总之,立法方面只是底线式的规定,实际操作不能低于这个底线,但高于这个底线是完全可以的。

    那我们现在来看一个实际问题: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有权同时查阅会计凭证,这事有必要吗,或者说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我认为明显不是的。

    确实,假如不查看会计凭证而只能看会计账簿,那么某些内容确实无法准确了解,虛假的内容也很难发现。如果单单从查假账方面这个点来看,似乎要提供会计凭证更有合理性。但问题是,公司是所有股东的,不是某个股东的,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建立某些制度或机制,合理的方向应当是选择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是只考虑极端和个别情况下的利益平衡。

    我认为,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不应当包括查阅会计凭证。

    首先,我们看看立法赋予股东这个权利的本来意图是什么。立法规定这个,是为了给股东必要的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这个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部分内容。股东知情权的其它内容还包括:

    1.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2.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决议;
    3.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监事会决议;
    4.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之所以叫做“知情权”,那肯定不是说所有的细节和过程都有权知道,否则这就不叫知情权了。法律中凡是用了“知情权”这个词语的,都是表示对有些必要的或者说重要的信息有知道的权利,而不是对所有的信息都要知道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还有一个知情权,叫做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告诉消费者产品的成份、保质期、厂家地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这就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信息的告知,不可能是说要求厂家把所有生产的细节告知,这是超过合理范围的事情。

    我知道一定会有人看到这儿想杠我,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怎么能类比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呢?当然不能类比,我只是说立法上关于知情权的定义是什么。我的意思是说,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本来就没说要通过股东行使知情权而让股东对公司所有的情况随时完全掌握,因为股东管理控制公司并不是只靠行使知情权这一种手段来进行的,而是依靠股东所有的权利来进行的。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里可是有详细列明的,不少啊。

    其次,我们看看实际操作上的经济性和效率问题。

    假如,每个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都要同时查阅所有的会计凭证,那么,这和审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这个工作量可不小啊,而且按审计的路数,公司的会计人员是要陪着随时提供咨询的,否则这账簿也是没有办法顺利进行“审计”的。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这件事情,变成了“审计”,会大大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如果股东在这样连带会计凭证式查阅会计账簿时还不请专业的外部会计师帮忙,那整个过程将会更加的混乱和漫长。市场上从事企业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再简单的一家企业的审计工作,也需要花费上数日。这公司这样搞下去,能好吗?

    其实,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这个措施,只是行使一个相对表面的知情权,而不是来深入审计的概念。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最主要的目标应当是设计为看看公司财务在表面上是否正常,包括:1)公司有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2)公司有没有违反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会计账簿有没有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等等。

    不看会计凭证,有些具体经营情况无法搞清楚,那么,假如股东想要弄清公司这些具体经营情况,不就没有办法了吗?这种思维方式,就是撞上了自己砌的思维的墙。

    假如你组建了一支军队,你怎么保证这支军队平时训练正常并且没有背弃你,主要依靠突击检查吗?假如你有一个工厂,怎么保证流水线生产有条不紊,主要依靠临时抽检吗?

    一名公司的股东,想要检查公司是否正常运作,想要发现公司有没有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主要靠临时性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吗?

    本来就不该主要依靠这些手段。行使股东知情权这类手段,作用是肯定有的,但是你不能把它当成日常的主要手段。股东行使和保护自己权利,最常规的方式就是开会。听着是不是有些无聊。不无聊,听我细说。

    开会,是指开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能够想办法召集那是最好,如果没有足够表决权召集,那么在股东会会议上是有很多操作空间的,至少啊,要不要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那是没有人可以强迫你的。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过程中,在各类决议上是否签字等环节,都充满了可以利用的谈判或协商筹码。有时人也是挺奇怪的,我看有些股东在自己的生意领域里是很会作交易,可是一到公司股东会里就一下子不会作交易了。权利,就是要用的,要交易。有句话,叫做,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我说,你不用权,权不理你。

    真正运用好自己的股东权利,甚至于在公司设立之初就把这些机制建设好,那么,那么发生矛盾后小股东强行申请要求查账而大股东想尽办法不让查或者不让好好查的烦心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关于查账簿,有个企业还接受了我的建议,利用自动系统定期给股东群发会计报告和基本账簿,都不需要股东去申请查了,这岂不是更好。

  • 证据的作用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09篇文字

    这个要紧的东西,就是证据

    没有这个东西,罗志祥不会那么全面地快速地向周扬青道歉,周扬青可能会惹上官司。没有这个东西,中行原油宝的受损投资人们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维权行动。

    很多人以为证据这个东西只是和打官司有关系,真的是太小看证据的作用了。

    证据意识,是一个人或一家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重要表现之一。良好的证据意识以及证据管理,是个人和企业管理上一个层次的有效手段。可惜在经营管理类的各类书籍中几乎没有人专门写过这个,于是很多人忽视了这个东西。今天我来聊一聊这个内容。

    做事做人得讲道理,讲道理得有凭据。所谓无凭无据,就不能信口开河。这凭据,就是证据。证据有好多种,法庭使用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叫做诉讼证据。把证据只理解成诉讼证据,是把这个词讲小了。只要你不把证据这个词语限制在诉讼证据这一个种类里,很多事情一下子就会豁然开朗一些了。

    就拿我们标题里这两件事情先举例看一下,证据的作用。

    周扬青在网上发声与罗志祥分手的情况及原因,被指责的罗志祥旋即就发布了公开道歉的声明,没有一丝一毫的否认和模糊。这说明了什么?这可能有很多的解读和猜测。但是在我的眼里看去,最主要的原因应当是周扬青掌握了证据。也就是说,她是在掌控了必要的证据后才发出的对罗志祥的谴责声明。如果确实如我所猜测的,那么周扬青在对证据的使用方面是很有水平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有这个证据意识。有相当一部分的人是习惯这样操作的,首先发出谴责,对方否认或反击了,然后再去收集证据。这些人大致的思路是这样的:你是错的,我是对的,这是铁一样的事实,我指责你是正当正义的,你若否认就是无耻;在指责你之前假如我还需要费心收集证据,那么似乎我对事情还不是很确定,这不符合事实。这种思路就是错误的证据意识之一。

    证据,有多重的功能和作用。证明一件事情确实是其中的一个作用,但这也是最弱和最底线的作用。

    为什么叫最弱呢?各位可以想想看,要证明你爱一个人,可以用证据证明吗?好像可以,但是如果是用证据证明的爱,那这个爱已经卑微到底了,太弱了。换句话来说,相爱这件事情,如果非要刻意去找些证据出来,一定可以找出好多证据来,但是好的相爱,是不需要刻意用证据来证明的,虽然那些证据也都在相爱的日子里到处存在着。

    为什么叫最底线的作用呢?这就更容易理解了。如果双方的矛盾已经不能互相私下协商解决,发展到必须要到法官面前去用证据来证明各自所陈述的事实了,而司法本来就是社会公正的底线,这时证据的作用不就是最底线的证明作用了吗?

    回过去,我们看看周扬青怎样用证据的。你觉得周扬青掌控了证据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以后拿出来证明她说的都是事实吗?当然不是了。她掌握充足证据,最明显也是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彻底而快速地不战而屈人之兵。她用了证据,让战争还没开始就结束了。罗志祥这一方面没有兵没有将吗?有啊,一定会有经纪公司,一定会有法务团队,还有利益共同体以及亲朋好友,可是这些兵将为什么都没动,罗志祥就举白旗了呢?假如这是一个成熟的举措,说明投降是最优的选项。这就是事先掌握足够证据并且明示或暗示对方自己掌控证据的威力。这像什么,像冷战时候各大国使用核武器的策略和方式,掌控并且用核试验告诉对手我有这个东西,就有效地遏制了对手对自己开战的概率。

    其实,这种证据意识可不仅仅是用在男女关系的事情上,在公司内部管理、对外合作、合同履行、以及个人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等事务中,都是很有用的。我举个公司内部管理的例子。比如说对于员工违纪的管理,最好的管理方式不是这个员工违纪后再收集证据,而是在员工所有的日常行为结点上都有机地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在员工轻微违纪时教育批评留下记录和员工的整改说明,在员工发生违约行为的当时就做好事件本身的详细记录,不能等到要处理违纪员工时才想起去收集证明他违纪的证据。事实上,很多企业就是事后才去收集的,又累又被动。

    再说最近这个中行原油宝事件。整个过程挺诡异的,也是看了些资料才模模糊糊知道事由的前后。假如没看这些资料,我是绝对不会想到这东西还有负价格的。看消息,这事件中的投资人数量还不少,已经开始在策划和组织法律维权。这其中,我也发现了一个怪事,似乎很多的投资人对这个产品并没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些投资人面对媒体时说法也很模糊。当然了,这其中有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的问题。但是,无论中介机构对自己负有多少的责任,出于自我利益的保护,仍然是有必要对自己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这其中,也包括要有意识地收集所有过程中的证据。

    所谓过程中的证据,就是从你开始接触这个产品的推广介绍时就要开始把重要的信息和资料文件进行固定保存。但在中行原油宝事件里,有相当一部分投资人在这方面没有做好自我保护工作,现在还面临着要去收集证据的艰难工作。在这一点上,市场上有部分的房产投资人已经很老练了,他们甚至会把开发商销售房产时的广告文案等也想办法固定成未来可使用的证据。

    那么,像这类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该怎么有意识地去作好例行的证据收集归档工作呢?一是将主合同及附件等要保管好,二是要将签约时的谈话录音,三是要备份好所有的交易记录以及通知记录。这些事情看起来是有些麻烦的,之所以觉得麻烦,是因为还没有形成习惯。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过马路要走横道线,这些为什么不觉得麻烦,因为习惯了。

    中行原油宝的投资人如果要对中行提起诉讼,面对的是一个拥有成熟法务团队的主体,这时候证据是否充分完整对路就更为重要了。所以,这些投资人现在要做首要的事情是收集整理和分析证据,因为中行也发声明了,说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承担义务。

    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工作,和档案工作有些类似,但也有不同。对于企业来说,档案工作只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和文件进行有序的归类保管。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工作,是要在经营管理的主要流程里,按照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对业务流程中必须采集、记录、备份的资料、数据和文件进行法律管理,将这些要求嵌入业务或管理流程中去。最简单的例子,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项目收入的催收,在流程中,要明确催收必须形成可确定的证据形式,比如在电话沟通时要同时录音,在对方答应支付拖欠款项时应当要求对方发送电子邮件给到自己,在信函催收时尽量使用邮政快递形式,等等。有意识地将证据收集工作纳入到工作过程中去,一方面可以在未来诉讼时有充足的依据,但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可以提高业务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这个在实务中是很显著的作用。

    证据,或者说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和方法的,最大的价值,在我看来,是能够有效地消灭潜在的纠纷和矛盾。为什么安装了大量街道监控摄像头的地方,发生街头犯罪的情况就会减少?因为这些东西会取证啊。假设啊,只是假设,如果夫妻双方互相能够随时看对方的手机,那么至少某一方利用手机方式去联系或搞一些破坏婚姻家庭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因为可以很方便地被取证到。

    证据意识为什么能够起到消灭或减少潜在纠纷的发生,原因在于良好的证据管理体系对于潜在的无理纠纷者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告诉他不可能得到他想要的结果的。那些管理良好,在过程中有证据意识的企业,往往内部员工与公司产生矛盾的机率反而小过一些小微企业,不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员工个人素质高到哪里去,大家都是差不多的人,只是因为知道或下意识地意识到公司在这方面的证据齐备,很难搞什么擦边球或钻什么漏洞,或者说搞这些事情成本太高会对自己很不利,于是不好的念头产生的概率都大大降低了。人有的时候,真的是环境的动物。过去曾经处理过的一些诉讼案件,对方当事人之所以起诉告我的当事人,不外乎2个原因,一是有自己,二是估计你没有证据。假如我的当事人在过程中管理细致科学保留了充足的证据,可能大家根本不会起纠纷,还是商业上的好朋友。

    试着在你的生活和工作中加入证据意识,你会得到很多明显的好处,其中之一的好处就是会让你远离不必要的争执和诉讼,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放在发展和更广泛的合作上去。

  • 追究违约责任,很多人居然不知道这个也可以要求赔偿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08篇文字

    合同违约,是经常性遇到的事情。要求违约赔偿,也是很常见的。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失,比如说直接损失、为了追究违约发生的必要开支等等,这些普遍都知道。但是,有一个赔偿项目,很多少不知道,或者不知道该怎么计算,它就是可得利益损失。今天把可得利益损失这个内容理一下,我尽量不用法律专业用语。

    可得利益,从字面上就可以了解它的意思,也就是假如这个合同不违约,正常履行这个合同会带来的利益。

    这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不是新鲜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里就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了2大部分。第1部分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2部分就是这个可得利益。

    法院对于《合同法》这个“可得利益损失”的理解也是明确的。早在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里也明确并详细说明了可得利益损失裁判的态度、原则和方法,我大致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最高院认为,违约行为通常会带来可得利益损失。这个理解很重要,意思是大部分的合同违约赔偿案件里,守约方其实都是可以有可能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
    2.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有3类:1)生产利润损失(比如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这个);2)经营利润损失(比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这个);3)转售利润损失。
    3.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部分要减除,这个就是按照前面引用的《合同法》的规定。
    4. 欺诈经营、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方式的,以及违约造成了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5. 举证分配原则:1)守约方,举证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依据和计算;2)违约方,举证守约方有过错导致损失扩大,或者守约方已经因合同履行取得了部分的利益,或者举证守约方对于违约情形也有过错,诸如此类。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来看,可以列这么一个公式:可得利益损失(等于)假如守约而可得的利益(减去)守约方已经得到的利益(减去)守约方的过错导致的利益损失部分(减去)守约方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减去)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期到的守约方可得利益部分。

    看起来,立法和司法的规定是很明确的,而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地相对比较详细。可是,事实上,真正运用好这个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人并不多,因为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很容易计算和举证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的合同违约案件的判决里不太看见这个赔偿项目的原因。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举证,之所以不是很容易,可能有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一步更细致的规定,这部分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其次是行业的复杂性和合同的多样性,造成了无法形成一种统一的较为固定的计算标准。第三是合同当事人们在订立合同时通常也忽视对这个事项的研究和约定,往往都是在纠纷闹到法院时才想起要计算和举证,事先没有任何的日常管理基础。

    但是,这个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举证,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章法可循的。至少,全国各地的法院法官们多年来在这方面也总结出来一下实务的审判经验,虽然没有上升到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的高度,但是在我们实际商务及投资来往中是可以拿到充分借鉴的。

    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一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官同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这要看具体案件情况了,一般没有特别不正当的理由的话,法官是会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当然,鉴定费是申请鉴定的人先行垫付。但是,要注意一点,司法鉴定也是找到第三方机构,鉴定的内容虽然对法官认定案件有强烈的证明作用,但原则上法官还是要综合案情证据,不是鉴定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2. 不管是不是申请司法鉴定。平时的财务管理和合同档案管理的水平,决定了举证的能力。平时企业内部管理比较差,要举证了,各类与合同相关的文件以及财务资料找不到或找不齐,那就是举证不力,直接的后果就是可得利益损失无法确定。前面说过,这个举证责任是在守约方的,举证不力后果就是这个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本来就没办法统一,法官有可能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这个很正常。而且,法官还可以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就是说可以综合所有的证据和案情来酌情确定一个数额,法官对此不必告诉你具体的计算过程,因为这不是解一道数学题。
    4. 可得利益,这个词语虽然有个“可”,但这个“可”,不是“可能”的意思,而是“可以”的意思。就是说,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几乎必然可以得到利益,不需要其它原因的配合,或者说其他因素的影响极小可忽略。不可以将“可能取得的利益”理解成这个可得利益。
    5. 可能人会说只要在合同里选择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方式,就可以避开这个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和举证的事情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关于违约金,有个超级大坑等着很多人,叫做“违约金畸高,法院可以酌情降低”。就是法院认为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那么就会裁定把违约金降下来,降到多少呢,通常是实际损失的1.3倍。这时候,损失计算又重要了。假如你没办法将可得利益这部分损失计算进去,那么违约金就会给降得更低。

    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看看,有3点需要注意的方面:

    1.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只要有协商修改合同的实际可能,在违约赔偿方面要稍做选择,可以采取损失赔偿的约定方式,也可以采取违约金的约定方式。但无论如何,可能先要看看自家企业内部关于合同及财务管理方面未来能不能在损失举证方面起到有效的支撑作用。做生意靠实力,打官司主要靠证据。攘外必先安内,内部管理直接影响外部战斗力的。
    2. 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及往来交流信息的档案管理。这些内容如果管理得有效是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庭证据的,即使在合同文本中有些内容没有特别明确,这些内容也是能够起到相当好的证明作用的。但是这部分内容的管理是很多企业不太善于或不太注意管理的。要找证据时,微信电话一通乱找,信息混乱,而且微信账号还得要证明他是他,这都是让很多企业头疼过的事情。现在的技术条件,花不高的成本,建立合理的流程,这些混乱是可以大大降低的,并没有很多人想像得那么难,只不过是觉得不太重要罢了,只有官司打到头上时才知道这个东西。
    3. 要重视平时收集和固定有关合同可得收益的资料、数据和计算。这个对管理水平是有一定要求的。不仅要收集整理内部的数据和资料,而且还要收集外部的数据和资料。例如,一个代为加工安装的合同项下,作为加工方来说,可得利益就是这个项目所产生的利润,这就需要财务管理平时就能够在逻辑设计上可以将单个合同或项目进行利润成本的核算,并且是可以得到会计行业的公认的标准。为什么需要会计行业的公认呢?因为司法鉴定很有可能请的就是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又例如,如果上下游转售营利为主的经营方式,那么与上家的买卖合同的可得利益的计算,就会取决于转售下游的销售营利状况,在确定这部分可得利益时,就需要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动及转售价格的确定问题,也可能是需要行业的定期统计数据的旁证。

    总之,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一是不要忘记还有这个赔偿项目,要针对自己企业的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二是要知道在法律上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举证和计算方面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在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功,另一方面要理解这方面诉讼证明的难度和要求,然后根据自己的分析结论确定自己在这方面管理和诉讼的基本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