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30篇文字
一
反复说过一个观点,合伙是好东西,但使用这个东西需要阅历和能力。一般来说,刚开始商业操作的人,建议就一个人先干起来,不要考虑弄合伙。
这个合伙的能力,就和爱的能力是一样一样的。没有爱的能力的人,大概率是不会有长久而有品质的感情生活。好多没有爱的能力的人,受到了爱而不得的伤痛后,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把原因归到了爱或者是对方的身上,说是就不应当去爱别人,或者说男人(或女人)都不是好东西。
好些被合伙伤透心的人,也是这样。散了伙成了仇人,投入的金钱和精力一场空,这时候,他们通常也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把原因归到了合伙或者是其他合伙人的身上,说是不应当搞合伙,或者说其他合伙人的人品恶劣。
合伙,需要运气,需要机遇,但机遇也是青睐那些有准备的人。什么叫有准备,就是要学会以及有能力进行合伙。
在20多年的商务律师生涯中,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商业人士。说实在的,有些人别说搞合伙了,就是搞个合同都很费劲,能力还是有待提升的。
而且,挺可怕的是,有些人以为自己懂合伙或者说会操作合伙,这样来说风险更大,比那些拒绝合伙不搞合伙的人风险要大。所以,一般来说,为了客户的利益,我通常是不会建议我的客户去搞合伙的,除非我能深入了解到客户对合伙的理解是准确的并且实际上也是有需要的。
二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开始接触到了合伙,感受到了合伙的热度。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合伙可以用来操作很多事情,包括投资融资、战略合作、员工激励、项目管理,等等。其中很多人也在根据自己的理解在努力操作着合伙。
合伙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中国的商业环境中,合伙内蕴藏的丰富而深远的价值将会不断得到重新的认识。
可是遗憾的是,有许许多多的“合伙”,最终并没有结出好的果子来。项目黄了、伙伴反目了、不仅人留不住,反而本来挺好的关系最终搞得是一团乱,很多人让合伙搞得一头雾水,很多人让合伙搞得心灰意冷。
合伙,首要的是要“合”,就是要凝聚人的力量,假如根本合不起来,那就失去合伙的意义了。
这些失败的“合伙”案例,根据我的经验以及对案例的研究,99%以上的失败都是因为不懂合伙、不会合伙而造成的。
不懂合伙,一是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合伙,二是不知道如何操作合伙。常见的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
1、随意乱入伙的。
比如,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合伙,只是听说有投资机会就跟随别人在合伙企业里投了钱。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项目无收益、投资泡汤的结局。
2、照搬公司法的
把公司法那一套东西完完全全地搬进一家合伙企业里去,把合伙人当股东看,把合伙企业当公司在操作。这种情况最容易导致决策权混乱、内部治理崩溃的局面。
3、借用名义的
只是把传统上其他的关系改一个称呼,都叫做合伙人。比如把经销商称为合伙人,把员工称呼为合伙人,等等。这个通常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是却反映了很多企业家内心对合伙的错误认识。
4、粗放操作的
沿用以前操作公司的习惯,不重视重要协议和制度的制订,合伙协议直接拿工商局的模板填写完成。等到合伙人之间因为一些事情有不同意见时才发现事先没有明确有关事项,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同意见就非常容易导致不可挽回的冲突、甚至造成企业实际经营停摆的结局。
5、自以为是的
按照自己以往的经验,按照自己猜想的理解去操作合伙,恨不得把所有的合作对象全都叫做合伙人,可是真正要开始操作合伙企业时又让自己把自己给弄糊涂了。
6、道听途说的
没有系统学习,基础概念都没有掌握准确的情况下,虽然在外面听了一些培训,看了一些书,就开始按照书本上的只字片语操作合伙了,结果因为没有基础,根本无法判断培训和书籍内容的专业准确度,往往是照猫画虎,不伦不类。
7、复制粘贴的
误以为合伙制度是一种比较固定的模式,于是到朋友那里,到关系企业那里要来别人的合伙制度,也不研究,也不学习,更不按照自己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调整,直接照抄照搬,结果,有的像脚穿不进鞋子,白白浪费了这做鞋子的工夫,有的是牛头不对马嘴,有的更像是拉肚子却去配了泄药,雪上加霜。
根据我们的接触,中国的企业家绝大多数都是非常好学的和勤奋的,尤其是愿意实际操作合伙的企业家更是这样。但是为什么正确的合伙常识仍然没有普及到位,错误和混乱的解释满天飞呢?这也是我们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中时常遇到的困惑。
三
那么,什么是合伙的能力呢?
这里面,一半能学,一半没法教。
一半能学的,是指要正确学习合伙的基本理念。把社会上流行的那些错误的理念从脑中洗掉,知道有关合伙的基本常识里哪些是重点、哪些是枝节。
正确学习的意思,不是说在网上随便报个课就上,也不是随便搜个文章就学。在这个错误信息大量充斥的年代里,要学会分辨信息源的可靠度。
关于分辩可靠信息源,也有一套方法论。而且,关于如何分辨可靠信息源这件事情,也是充斥着大量错误的指导信息。我这里只能就合伙以及其他类似事件提供些个人的建议,也是我给某些客户的建议之一。
可靠信息源,首先看发布主体的级别,最高层级的当然是党和政府从官媒发表的信息,其次是中央政府和立法、司法等机构发布的信息,以此类推。先查这些主体发布的信息有没有自己需要的。
其次要看专业级别,大学教授学者,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的专业资质或资格的人员,比如会计师、律师、工程师等等。
第三要看地域,查自己所在地区的、所在省份的政府机构以及当地专业人士发布的信息。
总的来说,要看发布主体的专业度及法定权限。至少,在这些主体已经提供了有效信息的前提下,不要去查看那些没有专业资质的主体发布的信息,也不要去查看那些虽然写了很多抬头和资质但没有一个是法律认可的资格的主体发布的信息。
我曾经在看病就医时,看见医生对排在我前面就诊的一位女士大声说了三遍:不要看某度贴吧的这些内容,要相信我的诊断!这时,我看见,这位女士手拿着手机,似乎想让医生看上面显示的文章。
这位女士犯的错误,就是在选择信息的时候,不分可靠与否、不分先后主次。这样子,只会把自己的脑子搞乱,也让真正能帮助她的人很吃力。
这样类似的情形,作为律师的我,也遇到过。有的来咨询的客户,有时也会拿自己在外面上过的培训班上某个老师的话来质疑我的分析和建议。我向这个客户说了2点:1)培训班的老师不负责落地,我是负责协助落地;2)我是专业律师,根据《律师法》,如果我有过错,那么依法我要赔偿你的项目损失,而培训班老师最多给您退个培训费。有这2点,你觉得哪个人说话会更谨慎,会更可靠些?
要说可靠信息源,最可靠的当然是花钱买的而且提供信息的人负有专业责任的那种信息源。为什么说免费是最贵的,也是因为免费的东西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关于学习合伙的基本常识方面,还有一点也是我反复说过的。假如是商务人士,或者是企业老板,不要抱着学成一个在合伙方面具有专业律师水平的目的,这个没必要。学习的主要目标是掌握基本知识和底层逻辑,在未来实施涉及合伙的事务时有方向感、不会被人忽悠、能够有益于做决策。这才是企业老板该做的事情。每个人的时间都应当放在自己的主要职责上去,这才能发挥最大的效应。
四
那还有一半没法教,是什么意思呢?
合伙的能力,除了基本常识的学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一个人的性格、思想、背景、社交圈、综合能力等无法度量的因素上。另外,这还要取决于会遇到什么样的人、遇到什么情形的大势。
齐白石老人说过一句话,叫做“学我者生,似我者生”。意思就是艺术这东西不能全靠模仿另一个人的手法,否则会走入死路。合伙这件事情也是这样。可以去细品别人合伙成败的案例,但是千万不要去模仿操作。
前几年,就有一个公司的副总拿着自己已经起了个初稿的文本,让我帮公司模仿京东搞一搞AB股制度。可问题是根本没办法模仿,京东当时搞的AB股,是在它的国外上市主体的公司搞的,中国法律不允许搞的。这就是见人好,但不能随便学的道理。
还有一点,中国的企业家们要有自信,就是制度和机制设计方面的自信。为什么这么说呢?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国企业家们在业务方面能够充满自信地奋斗,但是一旦涉及某些制度和机制的设计,立即就感觉有些无助,总是倾向于让别人给自己一套几乎现成的方案,这在我的眼里就是一种不自信。
上过我课的人都知道,我提到过,现有的商务法律规则的原始制订者是谁,就是商人们。因为只有商人自己才能最深切地理解自己的业务内在所有。所以,外部的顾问和协助,即使做得再深入,最后的决策者依然是企业老板本人,因为企业老板才是企业这条船的船长。
合伙也是这样,善合伙者,也一定是最有责任能力的人。暂时还没有合伙常识,或者还没有能力管理和控制合伙关系的人,建议远离合伙。远离合伙,也能有成功的机会,虽然可能概率低一些,毕竟世界是复杂的。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