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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个保,最高法就审涉新冠疫情民事案若干问题意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03篇文字

    这是刚刚出炉的新鲜的司法指导意见,其中涉及了企业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相关重要问题的司法具体态度,对于企业经营发展以及整体市场经济发展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这里,我将自己的初步学习所得,以自己的语言和方式分享一下,希望对各类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所参考。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提出十条具体措施。在《意见》之前,即 2 月 14 日,最高法院曾经发布过《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侧重于整体指导。此次的《意见一》可以说是最高法院首次提出相关的具体审判指导意见。

    在这个意见出台的同时,最高法院还配套发布了一个官方的问答,《最高法就审涉新冠疫情民事案若干问题意见答问》,有兴趣的可以直接去中国法院网官网去搜索查阅。官方的答问,全面到位,四平八稳,尤其是政治方面很有高度,非常值得认真学习,我目前还在学习中。

    才疏学浅,我只就一些表面的实务细节方面的学习分享一下。初步学习下来,我把《意见一》的内容背景基调归纳为三个“保”:

    1. 保经济;
    2. 保就业;
    3. 保法治。

    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和掌握最高法院这份《意见一》中的十条规则。下面我逐一来聊聊。

    先说“保经济”。

    疫情发展至今,很多的交易、合同都不可避免地处于异常的状态,很多的合同方也处于困境之中,也因此都希望能够得到各方面的支持,这其中也包括希望司法方面也能给予一些实际明确的支持。因此,几乎是从疫情开始之初,以“不可抗力”为代表的各类消息满天飞,包括媒体、行业协会以及一些商会、部分法律人士,都在渲染一种氛围,那就是因为疫情,合同就可以不用履行的了,而且不算违约。

    之所以说是渲染了一种氛围,是因为绝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和法律人士,他们在不可抗力问题的解释上在专业上都是没有错误的,完全是正确的,但是被媒体和大众一传播,就都变成了“疫情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也不用违约赔偿了”这种观点了。

    这也是我过去一直说的,专业人士说的专业话语,在大众传播中往往是会跑偏的。我过去举过我们律师的例子,比如委托人问律师“这事有没有风险?”,律师觉得这事合法合理没有什么风险,但部分专业律师说话专业谨慎,就会回答“这件事情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只要将某个条件确实合规合法,等等”。这样的回答很专业,很对,因为没有人可以保证一点风险都没有。但是,在委托人的耳朵里,往往把这个回答听成了“我的律师觉得这件事情还是有风险的”。你看,这就是专业带来的专业病。我20多年前刚做律师时,也有这个病,后来自己把自己治好了。

    回到《意见一》,我们看法院在“保经济”方面是下足了工夫。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最高院给出的各项审判指导意见,主要的倾向和做法就是:“合同尽量不要断”。能履行的合同想办法让双方继续履行,并且强调“严格”把握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在不可抗力的司法理解方面不松口子,倾向于严格适用,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相反的,在尽量保证合同履行方面做足了规则:合同履行困难的,法院可指导建议双方重新协商怎样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仅仅以履行困难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明确不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有不公平的,还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

    用保合同的方式来保经济,这个思路是正确的。自《合同法》出台以来,无论是法院还是学术界,关于维系交易稳定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不轻易认定一个合同无效或解除的原则也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道理很简单,一个经济合同,往往连着上下游一串的经济合同,一个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稳定,造成的结果就是一串或一片的经济不稳定,这对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再说“保就业”。

    在保就业方面,最高法院显然是与人社部、工会都组织机构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保持了基调的一致。

    1. 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保持一致。明确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2. 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明确在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 明确了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说一下“保法治”。

    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保法治是本职、本能、本份。在《意见一》中,基本上,所有的规则,都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内容下,并没有创立法律没有规定的新规则,这一点特别重要,不要产生那种因为疫情就会在司法上有特事特办的幻觉。

    疫情期间,部分地区和行政机关,曾经出现过一种疫情可以突破法治的不良倾向,还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认同,这是很可悲的事情。因为一时之需就破坏法治,在现代社会里,就是一剂鸦片烟,只是一时爽的毒药。希望最高法院这份保法治的《意见一》,不会让部分基层法院拿来做为突破法治底线的所谓依据。

    但在保法治的前提下,这份《意见一》还是有些新意的。那就是在关于“请求变更合同”的问题,最高法院给出的指导意见显然有一定的扩大解释的意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对一份合同进行内容变更的,只限于以下这么几种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此次的《意见一》中,最高法院的表述是这样的: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中“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在这份《意见一》中被扩大解释到了可以包括“在疫情的影响下,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从立法本意及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扩大解释是有合理性的。

    以上就是我初步学习这份《意见一》的一些体会分享。

    附《意见一》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 会商量的人都是高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02篇文字

    好多人看律政类的电视剧看偏了,总以为那些商界精英都是出口成章把别人说得哑口无言的人,或者以为有经验的律师们都是口若悬河喜欢辩论的吵架王。事实上完全不是这样的。

    现实的世界里,真正的高手们除了会做事,还很会“说话”,但他们一定会防止自己去辩论或者吵架。

    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会知道,会说话很重要,这是做人的基本功之一。但是会说话,并不代表说很多话,或者是乱说话,而是在合理的场合说合理的话,在不该说话的时候不说话,该少说的时候少说。管住嘴,迈开腿,这不仅是减肥瘦身的一橛,也是做人说话办事的要诀。

    怎么做到会说话?每个行业不同性格的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很难一概而论。在商业领域或者在法律的领域里,在我看来,会说话的核心是心底里要有万事可商量的理念。今天我就从一个商务律师的角度来说说,商量究竟该怎么商量。

    过去我也看过看过一些关于协商商量谈判的理论和实践说法,他们大多偏重于一些技巧性的介绍,或者心理学的理念。我个人看下来,感觉确实有所帮助,但是总感觉没有一条特别顺的体系,或者说没有一种底层的理念的一种支撑,这不是我喜欢的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我从法律和商业的基本特征出发来重新定义商量这件事情。

    我认为商量的核心本质有三条:

    1. 交换
    2. 合理
    3. 妥协

    假如不符合以上三条,那么这件事情就不叫商量,或者说这件事情就不该去商量。

    我们先说第一条,交换。在商言商,“商”这个字本身就包含了交换的意思。想要和别人去商量一件事情,首先要明白这件事情对双方而言都是互相有利益交换的话来说,就是双方都能从彼此身上得到一些好处或利益。从这个基本概念出发,你就能理解为什么去商量的时候必须有一种双向思维,你不仅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自己的需求和风险底线,同时要假设自己站在对方的情景下,设想对方可能提出的需求、可能考虑到的风险和可能设置的底线。通常来说,如果你去和别人商量一件事情,而你却对对方的利益,对方的需求丝毫不考虑,那么这场商量基本上是不可能正常开始的,也不会有好的结局。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本质上就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特殊协议,这是要商量的,但是,有些企业在搞所谓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时候,往往老板们或者高层管理者们只是侧重考虑哪种方式会更大的促进业务量和销售量,很少去调研员工们对公司股权的想法以及感受。关于这一点,我曾经在我的课程中用具体案例的方式向企业家们做过阐述。

    我明确提出了,除非是一家上市企业,或马上就要上市的企业之外,我不主张你去搞股权激励。原因很简单,根据以往操作过的案例,以及我们研究过的案例,发现了一个特点,那就是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员工们普遍对公司股权的价值评估是相当低的,他们对于股权未来的资本增值基本是不考虑的,换句话来说,他们对公司股权其实是不感兴趣的。当然了,你白送给他,员工们还是要的。在员工们这样的心理评估和态度之下,公司大张旗鼓的花了很多精力和成本去设计员工的股权激励制度,事实上是没有意义的。如此情况下,还是把员工的工资福利方面的激励制度做好了,才更有实际意义。在没有真正的商量情况下,搞所谓员工股权激励是水中花。

    我们再看第二条,合理。

    商量的基础是双方平等,互相协商,互惠互利。因此,在提出商量的方案时,双方都应当建立在一个合理的预期之上。也就是说你要合理的开价,合理的讨价还价,不能狮子大开口,更不能强买强卖。

    当然,这里要说明一下,我们这里说的合理,并不是说正正好好,而是在一个上下限的范围内,它有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里,我们可以都称之为合理。举个例子,去年猪肉涨价很高,你去市场上买猪肉的时候,也许商铺上并没有明确的价目表,那么卖肉的老板会怎么向你开价呢?正常合理的做法是在目前市场的均价上下左右合理的范围内开价。比如大部分的商铺都卖一斤40元,那么也许你可以开价开到50元,但如果你开到60元以上,那就有点不合理了。

    最近因为受疫情的影响,很多的商业楼盘,很多的综合性商场,综合性的市场都处于停业或者客流极少的状况。我们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有部分地区的租户联合起来,游行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他们举着牌子喊着口号向出租方施加压力,要求减免数月的房租。其实这个事情大可不必如此操作,因为这件事本身是有商量的余地的。在法律上有不可抗力这个条款可以灵活运用;在政府的政策引导方面,有复工恢复生产的需求;假如出租方式国有企业的话,还有配合国家政府实施复工政策的内在的要求;即使出租方是一家私人企业,从长期的考虑来说,他也不希望现有的租客大量地流失,在经济上,它可以算出这笔账,所以本身就有一定减免房租的可能性存在。这件事大家本来就可以商量的,毕竟无论是承租方也好,出租方也好,大家同样是受困于这场疫情,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我相信这件事情是可以比较和平和顺利的解决的。

    最后一条,是说妥协。

    前面提到的商铺租户集体要求减免租金的事情,我曾经看到有一起案例,出租方已经部分同意了租户的要求。记得当时商铺租户提出的是免两个月的租金减少一个月的租金,后来出租方给出的回应是免一个月的租金减少一个月的租金。但对于出租方给出的这个方案,商铺租户们仍然是非常不满意,仍然在举着牌子,喊着口号游行施加压力。我个人觉得这个就有点不合理了。按正常的商量的路子,任何的初步方案提出的时候就要做好一定的妥协的余地,这是所有从事商业活动有一定经验的人都会知道的常识。而这些商铺租户就是从事商业的人,他们在这方面是有经验的,假如他们在商量的过程中不给出任何的妥协,那这就不是一场商量了,而是单方面的施压,这通常不会取得他们想要预期的结果,甚至于有可能连出租方初步回应给出的方案也会被出租方撤回。

    有没有妥协的心,会不会妥协,这是看一个人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之一。这件事情在一些商业谈判过程中特别的明显。高手们从来不会在意细节上的局部得失,他们关注的是方向,主要内容核、心的要求。就像一名将军一样,他会关注战略的全局,不会过份在乎一城一池的得失。往往是这些有着大局观荟在商业往来中懂得妥协懂得商量的人,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发展空间。相反,有些人习惯于斤斤计较具体条款的安排和行文格式,忽视了整体交易的达成目的,最终很多的交易就没有达成,而失去一些重大的交易,比如说资本合作,技术开发等合作机会,等于是亲手葬送了企业的发展机会,这是非常令人惋惜的。

    当然,妥协也并不是一个空空的理念,它也是有很多细节和技术技巧的。最最首要的是,在一项交易谈判中,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是可以妥协的,必须要区分出哪些内容是可以妥协的,而哪些是不可以妥协的。但是仅仅是这样一项区分要求也不是那么简单的。比如说确定了有部分核心哪内容是不可以妥协的,但有没有考虑过即使是这样不能妥协的内容,是不是也存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是非常坚定的必须达成的一些内容,在实际上也是可能有多种的形式可以选择的,并不是那么死板的只有一种方式可以达成这些事项?有一些谈判死就死在这个死板之上,交易谈判的双方都以为某个目的只能用一种方式来进行。

    强压下的东西也可能达成暂时的目的,但是唯有商量下来的东西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东西,更容易长久,更容易形成良性循环的关系。

    即使在商业活动最极端的情况下,比如说双方产生了纠纷,无法私下协商,上了法院,在法庭上,在正式开始之前,法官都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就是在法官面前大家再商量一次。为什么我们的诉讼法会规定调解这么个制度呢?因为商量这件事情太有价值了。

  • 春不是叫出来的,现在能做什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01篇文字

    经常看到这样的文章标题,什么什么的春天要来了。特别腻味这种标题。我习惯把这种文章简称为叫春。

    我从来没有看到过,过了一段时间,这位作者再写一篇文章,标题是什么什么的夏天要来了。永远是春天要来了,要来了,要来了。给人的感觉就是作者真正想要告诉你的是:你一直在寒冬里,一直在寒冬里。

    类似这样莫名其妙烂尾巴的文章标题还有“最终赢家或许是谁谁”,从来没有看到过,后续再写一篇已经确认了是谁谁谁赢了。有时我在想,写这个标题的作者真正的意思是告诉我们,我们从来没有赢过,我们从来没有赢过。

    这类叫春式的文章,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作者不是说他自己感受到春天来了,而是在教育和推广告诉别人春天来了。假如有一篇说春天要来了的文章是作者表达自己对春天的感受,那我觉得很正常,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他是想要“教育”别人应当认为春天来了,那就是叫春式的预测。

    最近疫情的影响,这类预测大师式的文章又开始流行了。嗯,比如最常见的说,疫情结束后会有报复性的消费,还有的说危机就是时机。凡是写这种标题的,如果你有兴趣去查一下作者的背景,绝大多数的这类作者都不是搞企业实务的。

    危机就是危机,不一定是时机。报复性的消费,首先要消费的起,要有收入,要有收入就得有工作,或者有生意,有订单。而这些东西最近是不是很好呢?

    春天,不是靠叫能叫得出来的。那么春天怎么能来呢?有2种春天:

    1. 第一种,就像自然界的四季一样,有一种叫大势上的春天,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比如说这场疫情过去了,全球经济复苏了。
    2. 第二种春天是自己种出来的,就是在个人的努力下,在一个小的局部把春天给种出来,你可以在阳台上种一排的花,你可以在院子里种上一排的树,精心照料,至少在这个小天地里面,你可以种出一片春天来。

    好的态度和对策是:时刻观察感受等待第一种春天的到来并为之做好准备;同时,努力地种出第二种春天来,不管第一种春天有没有来或者来的多晚。

    前几天和一个客户闲聊了几句关于目前这个状态下能够做些什么或者优先做些什么。我说从我的理解来说,可能目前最主要的是要做好三件大事情,当然优先次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安排:

    1. 保存实力
    2. 练好内功
    3. 坚持定位

    保存实力是最要紧的,也是首要的。中国的老话说的好,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在这个困难的时期,大家都在撑,但我不主张大家死撑,我建议要活撑,灵活地撑,活下去。

    在保存实力这件事情上,又可以细分为三部分:资金、团队、客户。在这三个部分里,资金方面主要是看你本身的实力和财务管理,客户主要是看客户那方面自己的存活度问题,而最有可能下功夫维系好的就是团队,也就是我在合伙指南公众号上经常提到的人是最重要的。在这样困难的时期,假如你能把你的核心团队维系好了,与重要的人能够保持好合理的关系,那么其他的问题都有可能得到相应的缓解和解决,包括资金和未来的市场。

    在这个方面,所以鲜活的一个例子就是史玉柱。史玉柱先生在巨人大厦引起的资金链断裂之后,他的整个生意是崩溃了,手里可以启动的资金也是少的可怜。但是,他很强大的一点是维系好了他的核心团队,即使核心团队的成员们纷纷都各自寻找了工作,但是只要史玉柱准备好重新启动他的商业,一声召唤,所有的核心团队成员全部到齐。这是一种令人佩服的能力。

    也许不是每个企业领头人都有这么强大的团队维系能力,也不是每个老板都有足够的资金能够维持支付给所有的核心团队较高的工资待遇。可是,这并不代表你在维系团队方面就无计可施,至少可以考虑一下,做这样几件事情。

    首先你要冷静地全面地分析一下,你目前认定的团队成员中哪些是属于核心,哪些属于非核心成员。在你能力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你必须有所取舍,只侧重于维系你和那些最重要的核心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次,你要与那些最重要的核心成员进行坦诚的交流,充分的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同时你也要坦诚的告诉他们你的现状和你的困境以及你的计划。在这样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加深双方的关系,而且在这样的交流中,你很有可能可以从你的核心成员那里得到关于完善计划和改进目前困境的可行的实用建议。

    最后,根据充分交流下来的情况归纳分析核心团队成员的需求,然后根据公司目前的现状以及你的计划来制定与这些核心团队成员之间建立某种联系和关系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在这一步上,你需要充分调用你所有的资源以及工具来设计,不要把自己的思路和操作工具仅仅局限于发工资,福利和裁员这些手段上。

    练好内功,不是说在那里学习,看书,看那些视频,而是说在业务和管理的过程中,将管理精力侧重于各项制度体系合理化上。在大多数业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有机会可以分出一部分的管理成本来操作这些在以往可能没有太多精力去做的一些事情上,把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包括一些结构性的工作完善好,这是为等待第一种春天的到来而做好准备的一部分。

    看书,听讲座,思考,这些学习我并不认为是不重要,但是还是建议要尽快操作起来,在操作中学习。无论是企业业务还是企业管理,都是都是非常实务的东西,不是学术研究,也不是理论探讨,这就像学游泳一样,在岸上稍微学点动作,要领技术特征,马上就要下水去练。不可以在岸上学上一个月两个月理论知识以及别人的经验,然后再下水,这不是学习游泳的正确姿势。

    在练习内功方面,我的建议是趁这个时机把公司顶层的内部治理机制操练好。用大白话来说,首先把上梁搞正了。一个企业,假如上面的股东会、董事会本身就是乱糟糟的,下面的体系和制度怎么可能会好。

    上次还遇到一个客户聊天说,权力分散以及合伙容易产生矛盾没有决策效率,还是一个人集权干比较好。假如你也遇到这样的困惑,或者有这样的想法,那么我建议你想起一个熟悉的概念,民主集中制。又有民主,又有集中,这个概念熟悉吗?虽然在我的合伙指南公众号上还没有详细聊过“合伙式的集权”以及“集权式的合伙”,但是,大概很多人都知道这句话:空即是色,色即是空。我想如果真正理解这句话的人,就会明白合伙和集权并不是对立的事情。这个以后有机会我再展开聊。

    坚持定位这件事情,越在困难的时候越宝贵,因为很难。

    最近我也发现了很多人或很多企业因为主要业务骤降,经营压力巨大,于是看到别人什么业务好就尝试什么,看到什么生意可能赚钱就去操作操作,就像现在直播、短视频营销热闹了起来,很多人都投入了相当的成本和时间精力进去,希望能够得到平台流量的幸运关照。我不想去评价企业或个人在困难时期的经营选择策略,我只是想说,在这样困难的时期里,将成本和时间精力适当投入在坚持企业原有的有竞争力的定位之上,可能有更好的性价比。隔行如隔山,投入一个新的领域里,往往需要有一个不断试错的艰难过程,同时面临着这个领域里有经验的竞争者的压制,这就意味着机会不大而成本很大。尝试进行多元化的发展,这个本身没有错,最要紧的是心不能乱。

    受父母影响,我喜欢种花,但有时住房环境可能并没有特别适合种花的一片地方。但是,只要有一点点的合适种花的场地,我就会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把一盆盆的花种起来,尽量的给这些花花草草最好的一些照顾,并且耐心等待。

    我曾经种过很好品种的暗红系玫瑰,从幼苗开始种植。一年到头要经常照顾,不仅是要浇水施肥,还要注意光照充足、防治害虫、修剪枝条,经常被枝条上的刺扎到手臂。第二年开始,在固定的节气里,大朵的玫瑰绽放,美得让人心颤,我想,这大概就是我种出来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