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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很重要,所以你要轻视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04篇文字

    2020年的1/3快过去了,这是个很特殊的历史。回想一下,有多少人在年初定下的计划在按部就班地在执行?恐怕和以往一样,真正照计划执行的人,一定是极少数人,我们把这些人称为超有自律的厉害角色。

    执行很重要,这几乎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常识,所以有那么一个词叫做执行力,意思是按照计划达到目标的一个能力。执行力之所以如此重要,那是因为所有的事情的结果和效果,最终取决于执行。

    但对执行的重视,恰恰经常是建立在轻视执行能力的基础上的。今天聊聊这个。

    人总是会高看自己一眼,这是人的一个特点。

    很多人觉得自己在照片里的样子,不如自己在镜子里的好看。人类也总是这样喜欢高看自己,觉得自己是万物的主宰,事实上在大自然面前,我们连一粒灰尘都不是。

    假如没有理性思考和计划,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倾向于高估自己、团队和他人的执行能力。这是一个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还记得那些被人遗忘的健身房年卡吗?当然了,现在许多的健身房也快被人遗忘了。昨天我还看到有人在转让商用的跑步机,成排成排的跑步机照片,看着估计就是健身房的固定资产在进行清盘。

    之前我聊过健身的事情。很多人,觉得身材不太满意,穿衣服不好看了,就会想起安排一个健身的计划或者减脂的计划,从网上学来个计划,或是从书上摘录下来的。计划开始时,信心满满,买了很多器材,买了运动鞋,买了各种运动的衣服,还有运动期间的科学配比的食物。可是结果总是不如人意,就是不太能够坚持下来。这里面的原因,就是我们过于乐观,过于看高自己的执行能力。

    我认为,要认清自己,包括要认清自己是倾向于缺乏执行能力的这个铁一样的事实。只有在这个轻看自己执行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制订出真正合格和合理的计划和方案,也才最终能够达到好的执行效果。

    我们还是举健身的例子来说,假设我多年未怎么健身,缺乏日常健身习惯,然后某天我突然醒悟再也不能这样对自己的健康和美丽没有追求了,于是我开始制订一个健身计划。我发现网上介绍了一个只需要每天做5个动作的健身计划,每个动作做三组,每组做10次。我觉得这个计划已经算是能打到最简单的计划了,而且看上去并不怎么太难,感觉认真坚持一下可以做上至少一年,然后自己的身材就会好起来了。

    第1天,有新鲜感,有积极性,于是认真做了下来了。第2天,腰酸背疼,完全不能动了,看知识介绍说要让肌肉充分休息,于是就停一天。第3天呢,还是肌肉酸疼,勉强做,数量减半,心里告诉自己“尽力了”。第4天了,工作结事后同学聚会,回到家已经12点了,睡眠很重要,所以没有时间做了,直接睡觉。第5天呢,事太多,把这个健身的事情给忘了。第6天了,再做,发现与第1天比,没什么进步,怀疑是不是计划不适合自己。~~~到最后,这个计划慢慢的落空了。

    假如轻看自己的执行能力呢,那么这个健身计划会怎么样呢?我设想自己根本不可能坚持一年的健身计划,连一个月我都保证不了,于是我把时间暂订为7天。我设想我根本没时间坚持每次要做5个动作,于是我计划7天只做一个动作。我设想自己每天不可能保证做3组10个,于是我计划7天里每天只做1到3个就行。看着很可笑,但事实上这个计划是最可能被执行完毕的,而且在执行完毕后会给自己带来很好的感受和信心。要知道,顺利完成一个需要自律的计划时,心理上是会有很大的满足的。随后,可以再追加7天的计划,把每天的次数加几个上去,计划又很可能被执行完毕。然后再适当加量,如之操作,至少3个月是可以执行下来的。

    我为什么这么肯定这种轻视自己能力的计划和方案反而是可以执行完美的?因为我自己试过啊,我最近的一次练长跑就是从每天跑10个1分钟开始的,然后慢慢地加量,1个月后我就一次能连跑30分钟了,虽然速度慢如快走。在学习和工作方面,我也尝试过这种方式,都有较好的效果。

    我后来也反思了一下,为什么轻视自己的执行能力,反而可以提升自己的执行能力,还能取得好的效果和结果?原因在于,轻视自己的执行能力的前提下,可以设计出符合实际的操作细则,因为能够保证主动操作,于是可以慢慢的养成一种习惯。真正强大的执行力,一定不是出于被强迫,首先一定是自发的,其实是一种“肌肉记忆”。一个具备真正厉害的执行力的团队,很多时候工作的心理状态是基于一种强大的习惯,而不是有人在后面用鞭子鞭着,也不是天天都给自己灌鸡汤。

    或许有人会问了,那么这个在工作上会是怎么个表现呢?下面结合我自己的工作来说一下。

    不涉及诉讼的律师业务里有两大类的事务数量很多,一个是合同,另一个是制度。这两大类事务,合同也好制度也好,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将纸上的东西完美落地。而在设计,起草一个合同或制度的过程中,在心态上容易犯的一个重要错误,就是把自己,团队以及对方的执行能力估计得太高。

    我们有些刚入行的年轻律师们,有时喜欢起草那些在法律技术、语言、逻辑上完美完整的看上去高大上的合同文本或制度文本。其中的很多条款,如果不讨论执行能力的问题,那么当然是很好的条款设计。但问题的关键,律师不是小说家,是受委托的一方,我们不该从自己的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除了在法律基本要求和逻辑之外,最重要的是要考虑这份合同或制度在实际中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一份看上去行文漂亮但是实际执行不好的合同,那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失职的。

    有经验的人,在商议制订合同的过程中,都会给自己留有“余量”,所谓的余量,就是指在各种时限上,在工作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标准上,都会尽量给自己能够留一个宽裕的量。比如说根据自己工厂的能力,制造或者加工某个特别的产品,需要花的时间是三天,加上运输的时间,可能需要5天到达乙方客户那里,那么,是不是在合同里就约定正好5天交货呢?当然不能。即使一家执行能力超强的工厂,也无法避免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必须要为自己提供一些余量。假如生产加工加运输一般需要5天的时间,那么合同里至少要写成7天或8天,这样万一有什么变数,你还来得及弥补和挽救。这就是对自己执行能力不要过高的估计。

    我们再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

    一家公司,通常会对公司高管有一个要求,也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高管的义务。对公司必须有勤勉的义务。有的公司呢,就会在公司的章程和制度里把《公司法》的那几条内容给抄了上去。你说这个方式对不对呢?正确肯定是正确的,但未必是对的。正确,是指在法律上这个不会有错。未必是对的,是因为这个实际可能无法执行。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在很多内容是“概括性”的,通常是不能直接作为操作细则的。操作细则,是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来制订的。

    假如只是把《公司法》上关于公司高管的义务这么抄一下,你觉得公司的高管们能自觉执行好吗?很难的。因为这些规定是概括性的,而公司高管是正常人类,他们会犯错,他们会失误,他们会有不好的念头,他们事务缠身时也不太可能做到去比对自己的每一个动作是否违反了这几条规定。概括性的制度约定,实质上是就是大大高估高管们的执行能力。

    那么要把对高管的勤勉义务制度做到位,应该怎么操作呢?方法也不是很复杂,就是要轻视公司高管在这方面的执行能力,把他们想得对公司法这类规定无法正确把握,把他们想得平时太忙没空注意这些,把他们设想成随时有可能犯错的状态,然后就把制度细化成操作细则或者分解为具体的流程,比如说哪些事项必须要报告、哪些必须要有审核流程、哪些是必须通知监督机构,等等。对高管常规的管理及事务所为分类进行分解拆分,形成具体的流程。最好是到这样一种程度,只要他们平时在实施各类管理行为时遵循这些流程,即使在制度里不去抄《公司法》里那几条,甚至他们平时里都不记得什么高管的勤勉义务,但是他们基本上就不会违反公司法的这几条规定了,这才是我们想要制度达成的效果。

    最后再举个例子。创始股东之间、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缔造,最常见的一个毛病就是,在合伙之初或者团队建立之初,双方基于过去的互相了解、互相来往或一时冲动,经常会建立了某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纽带关系。正因为这种亲近感,他们中的有些人对其他合伙伙伴的认知是这样的:“他不是这样的人,我觉得他不会是这样的人,我到时候我能说服他或管得住他”。这样的想法,就是在高估你自己和你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的执行能力。这也是很多合伙团队一开始亲兄亲弟,后来分崩离析如同仇人的重要原因。

    人是会变的,人是有弱点的,人是会犯错的,谁都有软弱的时候,谁都有失误的时候,高估你的和你自己合伙人关于合伙的执行能力,未来一定会吃大亏的。那么怎么解决呢?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看清自己和合伙伙伴的执行能力没有自己预想得那么高,要设想到包括你在内的所有团队成员在未来都是有可能犯错的,甚至是犯一些现在意想不到的错。然后像前面关于高管勤勉义务的制度设计一样,把合伙人应当做的和不应当做的事项分类进行分解和拆分,最后再转化成操作流程。只有当合伙制度转化成一些行为的操作流程,大家才能较为轻松容易地执行好合伙的规则和制度,把团队稳稳地能够延续的比较长的时间。

    我反复强调过一个观念,那就是,不管是合伙也好,团队建设也好,合作也好,最重要的是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前提,是要了解人都是不足的有缺陷的。在战略设计上要绝对相信你的团队成员,在战术设计上不要轻易相信你的团队成员。假设的人的弱点和缺陷想的多一些,想像所有人在执行能力上差一些,并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协议或制度体系,大家约定好,互相约束,平等约束,团队才会走的比较远和好。

  • 一颗公章引发的惨案,他的父亲死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2篇文字

    最近陪儿子一起在听儿童版的三国演义广播剧。听相同的故事,人和人的感受不同,小孩子的感受我也很难预料。那天,故事讲到孙策在袁术那里受辱后独自哭泣,想起自己目前的境遇,也想起了已经逝去的父亲。儿子听到这一段时,眼泪出来了。

    三国演义这部书以及相关的电视剧,算是我从中学起就比较喜欢看的故事,所以这才想起找了个儿童版的给儿子听听,本来以为儿子会在这里喜欢听些战争和计谋故事,没想到才开篇没多久给听哭了,这效果我没想到。

    说起孙策,也巧了,和最近社交平台上有关公章的讨论还有些关系,因为关于孙策的故事里,让我印象最深的就两段,一个是和太史慈打到衣服都打坏,从马上打到马下,兵器扔了赤手空拳地打,打出了感情,最后俩人在一起了。还有一段很有印象,就是他把他爸爸留给他的传国玉玺送给了袁术,换了几千人和几百马,又换来了带走旧部离开袁术控制的机会,这才有了控制江东的未来故事。如果没有这关键的一步,三国中的一国就出不来了。

    传国玉玺,就是中国古代代表最顶级权力的公章了。

    孙策拿这玉玺换军马换人换出走的机会,一点都没有犹豫啊,在这一点上比他父亲孙坚的格局是高了很多。

    当年,孙坚被称为江东猛虎,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孙坚也带部队参加了,并且有战功。董卓带着汉献帝离开洛阳时,将皇宫给点火烧了。十八路诸候进入洛阳后,孙坚无意中在皇宫的一口井里捞出了传国玉玺,那是欣喜之极啊,因为这是上天给的暗示或明示啊。但这消息被十八路诸候的盟主袁绍得知,就来逼要这个顶级公章,孙坚一口否认,还向天起誓说如果拿了玉玺就不得好死之类的话,就离开了十八路诸候。在回去的路上,与接到袁绍讨回玉玺指令的刘表等缠斗,最后真的就这么死了。所以说,这发誓有时也会灵验的。

    这,就是一颗公章引发的惨案。

    上面这个故事,让我印象深刻。20多年前,刚当上律师,就遇到了抢公章、抢财务资料、公司股东打架的事情。这家客户由此所引发的矛盾一直持续了三年多才平息了下去,期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互有攻守,各有伤亡。最后谁胜了呢?我也搞不清楚,但能确定的事实是,这家公司在市场上是输了。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印章这个东西,往往是权力的象征,拥有公章就是拥有权力。你看有些地方营商环境有待提高,那里往往要立个项目或办个什么事情,那张申请表格上要盖好多章,当事人要跑很多腿,还不一定能办成。这盖满公章的申请表格,就代表了这些部门的权力。事办不办得成不重要,关键是权不能丢,这就是很多部门利益出发的底层逻辑。

    不仅是政府部门,在公司企业里也有类似的情形。谈起对公司的控制的表现形式,按重要和先后次序来排,掌控公司印章是第一位的,比由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还要重要,因为有了公章就几乎什么手续都能顺利办理。

    通常来说,公司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印章有4个:法定名称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出于经营需要,还会置办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但从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上来说,只有前面这4个印章是最高的。

    从公司的经营管理角度来看,公司印章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孙策把玉玺换了兵马和机会,不是他不看重公章,而是因为他还没有建国。公司都没有,要公章有何用。孙策脑子清楚明白。

    公司的印章管理,当然包括不能遗失或损坏公章这些内容。但是,这些内容不是重点。公司印章管理的目的有两个:

    1. 防止滥用权力;
    2. 作为管理的抓手。

    下面,详细说一下这两个目的具体是怎么样的。

    公司印章管理,首先是要防止能够控制使用公章的人不可以滥用公章。或者,倒过来说,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希望在公章使用方面完全由自己说了算,那就不要制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防止滥用公章,在制度上就要做到用印权和管权权要分离,就像财务会计要与出纳分开一样。最简单的办法是,公章指定公司某个高管来保管,一般可以是行政主管或财务主管,要用印的都要到公章保管人申请用印。保管人严格按照公章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将公章使用情况形成档案。

    很有意思的是,上面这个机制,就算是公司完全由一个控股股东完全控制,这种机制对这名股东以及公司仍然是非常有好作用的。因为,只要这样有效分离开来,严格做到每次都要填写表格再用印,至少可以大大降低两种常见的不当用印行为的出现:一是控股股东出于一时冲动用印,二是防止公章被随意带走容易出现被人偷偷加盖的情况。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具体流程的确定,特别是申请用印时必须提交哪些资料以及必须得到谁的书面同意,把这两方面设计好了,这个公司印章制度也就可以了,不用搞得太复杂,兼顾效率和安全。适当留有一定的灵活度,带公章外出有时也是难避免,但最好不要形成长期习惯,这可能还和业务习惯是有关的,有必要的话业务习惯也要相应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能不能落实执行好,那要看公司的顶层结构是怎样了。如果公司的顶层结构是一个人完全说了算的,也就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机构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监督的,那么这个制度的执行力度要靠公司控制人自律。如果公司顶层三会中有一定的监督机制的话,那么可以利用这个监督机制推进和保障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公司印章管理,也是公司很多管理制度的最好的抓手。

    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我一般建议它们不要学大企业的那种合同管理制度,因为那个管理成本太高。小微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将公司印章的用印审核作为最后把关的环节来设计,直接在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里,把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需要用印的事务有机地纳入进去,利用申请用印的审核机制完成这方面的合同管理。这是一种最经济和高效的手段。

    同样的方式,对于公司内部凡是需要最后加盖公章的事务,都可以考虑并入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中的可能性。只要能够很好的完成管理目标,那就没有必要另行再制度一个制度。制度是拿来实用的,不是写网络小说那种章回越多越好。

    为了减轻管理成本,可以将用印申请表设计成详细的表格形式,对每一项需要的文件、资料、情况、某部门或某领导的同意等全部以表格方式列出,即使是刚上岗的新手也能很快掌握。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用足了用活了,基本上可以满足小微公司80%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在网上能够搜到很多版本。不过,我不建议你去多看那些,你就直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去把它描述出来,然后在实践中可以边用边修订,很快就能定形的。

    公司印章,也有说了不算的时候。

    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假如要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变更登记一些事项,而其中需要股东会决议的,那么即使在在申请文件上有公司加盖的公章,但是只要这份股东会决议上有个别股东没有签字的话,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不接受这个申请变更事项的。这时候,公司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来解决。

    再比如,对外签订的合同,虽然加盖的公章,但是在人民法院的眼里,还是要综合考虑其队因素的,不是说只要有章就一定有效。之前,我在文章中提到过,公司向某个股东对外提供担保,这个就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以外,否则的话,上了法庭,这个担保大概率对公司而言是无效的,也就是没有担保了。

    另外,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就想用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确定合同效力。反过来说,要防止被合同对方在合同上盖了假公章,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要查一下工商档案中的记录。

    至于公司股东之间抢公章,该怎么办?那要看我站在哪方。但无论站哪方,从理性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这些股东该分开了。《三国演义》开篇就说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呐。

  • 总裁被除名合伙人,谈谈避嫌制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1篇文字

    蒋总裁因为个人私生活问题引发关注,结果今天处罚出来了,公司高层合伙人委员会以个人家庭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严重舆论危机、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为由除去他的合伙人身份并记过降级。每个人都有按自己喜好和姿势来吃瓜的权利和自由。有些专业的,尽量从专业角度吃吃瓜。假如从企业内部制度和机制建设的角度来观察这件事情,那么,我在这件事情中隐隐看到了一个常见但容易被人轻视的机制:避嫌。

    避嫌,也称为回避。意思基本一样。但,我个人更喜欢避嫌的说法,因为有个“嫌”字,容易找到重点。我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避嫌。

    蒋总裁的这件事情,究竟是在哪个方面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呢?现在调查结论是,没有利益输送问题。既然没有利益输送问题,是不是这件事情就纯属私生活范畴呢?显然,处罚并不是看有没有利益输送。有利益输送,那当然罚得会更严重。可是,在没有利益输送的事实前提下,究竟公司是具体为了什么处罚他呢?

    来回望一下那些没有什么争议的基本情况:

    1. 蒋总裁是大型电商平台的总裁,张某某在该平台上的顶流商家,而且该大型平台还入股了张某某的公司。
    2. 蒋已婚,与张某某有婚外男女关系。

    还有个很明显的事实,我认为很重要:3. 蒋总裁没有将此事向公司披露。

    这第3点事实,是处罚的事实要害。

    蒋与张的特殊关系被公开后,无论有没有利益输送,无论蒋总裁工作中是否有问题,都造成了一个确定的后果:那就是形成了嫌疑,一种永远也不可能彻彻底底地对外说清楚的嫌疑。这些嫌疑包括:

    1. 该电商平台管理是否规范;
    2. 该平台对所有商家是否公平;
    3. 蒋与张有没有不当的利益输送。

    说真的,蒋与张有没有利益输送,这个已经不是最重要的嫌疑了。最要紧的是作为一名顶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会受到强烈的怀疑,进而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度也会受到怀疑,简而言之,公司的信用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这才是公司处罚理由中的“公司声誉受到重大影响”的具体所指。

    这里要说明一点,这个“嫌疑”是要分事情性质的,有的嫌疑是要做处理或处罚的,而的嫌疑是不可以去做处罚或处理的。

    刑法上的,也就是要定别人有犯罪的,不可以只因为有嫌疑就给个定刑罚。这是我们学现代法治理念的天条之一。此处不解释不展开了。

    在公务领域,特别是涉及到执法司法等领域的,有嫌疑是要特别处理的。举个最常见的,在诉讼案件中,法官,如果和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特别关系的,就要避嫌。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回避,法官也会自行进行回避,然后换个没有嫌疑的法官来审理这个案件。再比如,法院的法官如果离职了之后去当律师,一定年限里也是不可以到自己原来任职的法院去代理案件的。这都不是因为这些人已经发生徇私枉法或者是一定会枉法,而是他们如果这样不回避,就会让别人产生怀疑,而这种怀疑本身对司法体系就是一种损害,这和蒋总裁和张某某有亲密关系会让人对该公司产生怀疑是一样的。

    在公司内部的制度上也是这样。熟悉上市公司内部运作的人都知道,股东在开会时,假如某项表决事项与他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股东也应当要回避。最典型的是就关联交易或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关联交易或对外担保直接相关的股东是要回避的,他的投票不作数或者说不用投票。董事会会议也是这样。

    非上市也非公开的私人性质的公司,法律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公司章程里必须有回避制度,这并不是认为回避不重要,而是在这个方面法律把制度制订的自由留给了公司股东。可惜啊,非上市的公司里,能够意识到在公司章程里加入回避制度的,真是少之又少。

    我为什么说可惜呢?因为对于普通非上市的很多公司来说,回避制度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可以防止大股东滥用他的控股地位去做一些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

    很多公司的大股东,特别关注“控制权”,希望自己在公司所有事情上都能说了算。而很多的中小股东呢,又特别关注“监督权”,特别担心自己完全没有对大股东的制约力,最后成了傀儡。这种看似相冲突的需求怎么办?

    有很多的文章、课程都只强调怎么取得公司控制权,一方面是认为公司谁说了都不算会没有领导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强调控制权也是投大股东之喜好,因为大股东爱听这个,而大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主人。

    在设立一家公司的时候,假如每个股东都只重视或关注控股权,结果会是怎样?也就是你只能和比自己弱很多的人去合伙开公司,因为和你差不多的人同样也会关注他的控股权问题,这合伙就不可能合了,因为谁都想自己未来在公司说了算。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要决策集中,这是正确的,但是单纯考虑公司控制权的思路,或者说只是从控制权角度去设计股权结构,这是是完全错误的。这个观点我曾经在小范围的一些内训中详细说过。但是,单纯考虑控制权的这种错误思路实在是流毒甚广,还是经常有客户会带着这种思维来找我咨询,每次都需要先协助他调整思路然后再进入工作主题,实在是有点费工夫。

    我们回过头看看这个避嫌的机制,如果用起来,会不会形成一种较好的机制。当然可以。再举个实例,曾经有客户遇到这么个情况向我咨询方案。这家公司,因为具体原因,大股东是需要经常性地向公司借款的,而且如果算表决权的话,这个大股东是70%以上的。其它小股东也不反对大股东借款,只是要求大股东要保证公司的流动资金在一个数量之上就行。大股东希望建立一种制度,既方便他借款,不要程序太麻烦,另一方面也希望给小股东安心的感觉。我就利用避嫌原理给这家公司设计了一种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制度,看这篇文章的人如有需要可以参考:

    1. 规定一个数额标准一,低于这个数额的,股东可直接与公司签约操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股东不得拒绝办理,不用特别向其它股东告知,更不用开股东会,但所有股东累计对公司借款金额要低于另一个累计数额;
    2. 高于前面规定的那个数额的,但是低于数额标准二的,股东应当得到其他股东的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的事先同意,但不用开股东会,但所有股东累计对公司借款金额要低于另一个累计数额;
    3. 高于数额标准二的,开临时股东会,全体同意后方能借款。
    4. 公司财务每个月固定日期将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借款情况发送给全体股东。

    就这4条,运用的主要原理就是避嫌,就是公司内部,某种为了自己利益而从公司取得资源的事务,不能完全由自己来决定,要适当回避表决。当然,也必须为了效率留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方案要规定三个层次的原因。

    避嫌,这件事情是不可能靠人品的,唯有依靠制度和机制。

    试想一下,我们前面说的那个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例子,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约定好的制度,那么某一天,控股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因为其他原因非常着急需要一笔钱来周转,火烧眉毛的那种急,他想向公司借款,你觉得他会让其他股东来决定能不能借款吗?一定是自己决定了就让财务操作了,本来就控制了公司,何必没事找事呢?可能有的人觉得这就是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表现,说明控制公司了,是好事。是好事吗?

    避嫌,通常意味着两件事情,这件事与自己的利益相关,这件事需要自己弃权。这两件事情,不是能够依靠人性的。而制度和机制,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表现,我们人类有能力通过力量制衡以及协商来形成机制和制度,以取得最大的共同利益。

    当然,如果在一家公司里面,避嫌制度在实际上约束最多的是大股东而不是小股东。我曾经说过,能够合伙合股,大家常说要看人品好不好,我认为合伙这方面最好的人品是:一是懂得合理的约束和限制自己,二是懂得建立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而不是崇尚口头和心证。

    避嫌的最大好处,就是建立信用。做生意做企业,信用太重要了。特别是在这样一个市场信用度并不高的时代,良好的信用就是竞争力。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能够把这个机制用起来,不要等到上市了因为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强制要求才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