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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时,关于优先购买权的5个要点,你知道几个?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7篇文字

    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因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老股东指责股权转出的股东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或者是根本没有通知过自己,以此为由上法院打官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

    表面上看起来,只是因为股权转出方没有履行相关的公司法义务,特别是程序性的义务。但在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此类纠纷的产生,原因都是这些股东之间本身已经存在了较大的矛盾。其他股东之所以追究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的事情,通常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实现优先购买权。

    因此,你可能会在法庭上听到或看到这些股东在事实方面有完全相反的描述。有的说转让股东这件事情在事前征询过其他股东的意见了,有的说根本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或者有的说通知内容没有写完整。会有股东说自己明确表示反对股权转让,会有股东表示曾经要求优先购买,但另一方的股东就会说没听到过这些表态。

    上面这些事情,在法庭这样的环境里,最终是依靠法官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比较综合而定。

    但是,一旦引起这样的纠纷,对任何一方都不能算是一件益事。漫长的扯皮和诉讼,会导致相关的这部分股权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司整体与股权相关的其它资本性操作也会因此不得不暂停很久,公司的损害是确定的。

    作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的转出方来说,转出方面临着合同无效而无法获得股权转让款的问题,因为转出方很可能是因为资金缺口而进行的股权转让。

    作为购买股权的那一方来说,有可能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股权转让款,而突然发现面临两难境地,一是有可能合同无效后要向转出方要回款项,二是如果合同有效,那么自己将进入一个混乱而不欢迎自己的股东会。

    假如这位准备购买股权的那一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居然没有察觉这家公司原来的股东之间有这么大的矛盾,那也是太不谨慎了。当然,商业世界,就是大千世界的一部分。我见过一位有多年商业经验的老板从他的一个“多年的朋友”那里,买下了一家公司的控股权,结果发现那家公司背了巨额的担保性债务。

    言归正传,我今天打算从不同的角度来聊一聊关于股权转让中有关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容易忽视的要点。

    1、先说说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条款。很多人对这个条款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并不是很多人会注意到这个条款下面还有短短的一句话,这句话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句短短的文字,意思有2层:1、假如章程里没有对此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前面的法律条文来进行;2、假如章程里对此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原则上就按章程约定进行。

    为什么我要先聊这个公司章程的问题呢?因为公司章程太有作用了,用好了公司章程,好多的事情就不会发展成那种不可收拾的样子了,用好了公司章程,兴许股东之间的关系也能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一起走得更久更远

    那么,有什么必要去特别约定这个事情呢?或者说有什么建议呢?

    当然,有很多的必要(此处是收费内容,略去一些)。我这里举一个最显眼的内容:通知期限。

    假如没有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那么按照公司法上的标准内容,通知期限是三十日,即”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0天,对于这个时代来讲,有时候可能太奢侈了。而且都已经进入5G时代了,就一个通知的事情,不需要30天这么久。如果和我有一样的想法,那么股东们可以在章程里特别约定一下,把这个期限给大大缩短一下,同时把通知的方式也改成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的方式。

    在所有的电子方式中,仍然是建议用电子邮件。不要看不起这种似乎很古老的互联网产品。在商务方面,在需要归档回看或举证的场景下,电子邮件仍然是首选,而且目前没有其它同样便捷的方式可以和它比肩。拿起你的手机,安装一个电子邮件并不复杂。

    另外,在公司章程里虽然可以对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但是还是有底线的,底线就是不能在实质上禁止股权转让。

    2、同等条件,不只是股权转让款数额。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而,这个条件,是由准备转出股权的那个股东向其他股东通知的内容中列明的。

    但事实上,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现实中有些准备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往往背后有更具体和复杂的商业安排,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一些私隐或需要保密的情况,或者准备购买的这一方在没有确定可以转让成功的前提下不想暴露太多的真实身份。于是,在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里,有关的交易条件的描述,经常是不完整的。

    最常见的情况是,在通知里,只写了股权转让的价格或总价款,但是对于其他的交易条件是隐去的。

    关于这个问题,生意人一定觉得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个交易,一方付出的交易对价,很可能不只是那笔价款,还有一些其他的对价。

    比如说,在某些案例中就看到,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还包括了双方的商务合作事宜。也就是说,双方还有其他重要的交易条件。

    另外,还有些股权转让合同里包含着将之前年份的公司利润分红给予受让方的条款,这也是重要的交易条件。

    关于支付方式,比如说“一年之后支付”,就是个重要的交易条件。

    这些非直接价款的交易条件,理应是要全面在通知中向其他股东披露的,否则的话,所谓在同等条件下考虑是不是要优先购买就成了一句空话。

    人民法院已经有案例,就因为没有将完整的交易条件在通知中披露,认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而判股权转让无效。

    除了上面这2个要点之外,还有3个相对较小的但是容易忽视的要点: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会引发诉讼。

    光看法律条文,有时会有些误解。

    公司法的表述是这样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问题是,这个在实际操作上,是自己不能完全履行的。股权转让,而是转给原来股东以外的人,那么按公司登记的规定,这是必须去办理变更登记的,而且还需要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这些工作都需要原股东们的配合。他们不配合,这些事项是无法顺利完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去法院诉讼解决。

    假如不想让事情发展成必须经过诉讼解决,那么在前期就尽量要充分沟通想尽各种能想到的办法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4、优先购买,是有期限的,过期就不能购买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要真正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在收到通知后,根据公司章程里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假如这家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行使期间的,以准备转出股权的股东发出的含有交易条件的通知里确定的期间为准。

    但是,如果这份通知里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没有写明行权时间的,行使期间为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

    5、侵犯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但是股权转让合同通常还是有效的。

    这个我就不展开了。因为这个内容有些专业化。简单地说,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可以追究出让方的违约责任。

    为什么公司法中会规定这个优先购买权?我不知道有没有人想过这个事情。

    在我们的法律上,关于优先购买权这个词语还出现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的转让,按份共有的份额对外转让,不动产承租人购买不动产。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都存在某种共有关系。

    在有限责任公司内,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以股权的形式共有这个公司。股权,不仅是股东个人的,也是有机联系其他股东的纽带。这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是相当松散的,也因此,他们转出自己手中的股份,原则上是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的,也没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优先购买权,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一种牵绊,也就是法学上说的“人和”的体现。如果是全部转出退出一家公司,那么这也是在处理一段商业缘分,建议有这个需要的,还是把通知等工作做到位,合理行使权利,惜缘,好聚好散,为这种事情打一场数月或一两年的官司实在不值。

  • 读法院案例,找寻自己的哈姆雷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6篇文字

    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现在各级法院,会时不时地公开一些典型案例出来。但我发现了一个现象,似乎只有法律专业的人士才特别重视去读这些案例。

    这些法院选出来的案例,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来说,就是司法的新闻联播。懂得读这些案例的人呢,就像看新闻联播一样能体察司法理解的动向和风向。

    专业人士,习惯于用专业的思维去解读这些案例,这是专业的表现。非专业人士,用自己的眼光和思维去解读一下,也能发掘出有价值的信息来,这就是题目里说的找寻自己的哈姆雷特。

    这是个快速阅读的时代。很多的资讯平台在推那些短平快而直白的内容,并且试图让很多人的对这种资讯方式上瘾。我在某家平台的发文规范里就看到,这家平台认为不能直接读出意思的文字属于低质量的文章。这不是一个好的倾向。

    任何时候,无论主流多么强大,总有反抗。所以,在这个市场上也有不大的声音在鼓励大家能够深度阅读,不要被困在那些通过大数据只发送你想看的信息里。

    我今天推荐大家阅读各级法院正式推送的典型案例,因为好处太多了:

    1. 这些都是真实的内容。不是虚构的,也不是间接传言。
    2. 这些都是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后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
    3. 这都是正在发生的事情,是活的,对现实是有直接指导价值的,不是历史故事。
    4. 专业严谨,没有废话,没有鸡汤鸡血,都是干货,而且还压缩过了。

    但是,各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一个特点,就是文字非常的正式和专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来说,阅读体验不是太好,会有一种上课学习的感觉。不可能建议让各级法院把发布典型案例的文风变成流行的自媒体风格。这个怎么办呢?今天我就聊一下,那些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该怎么有效、有趣、有所得地去阅读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先来了解一下,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基本格式是怎么样的。

    通常来说,会分为以下这4个部分:

    1. 基本案情
    2. 裁判结果
    3. 裁判理由
    4. 意义分析

    前3个部分,是必备的。

    要注意的是,可能在表述上会有些变化。比如“基本案情”,会写成“案件事实”,“裁判结果”会表述成“法院判决如何如何”,“裁判理由”会表述成“法院审理认为”之类。

    要找到上面这些关键词语,先将内容划分开来。

    接着,要找到重点。

    对于法院发布的案例来说,最重要的是哪个部分?。

    最重要的是“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是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核心,也是法院发布案例最想表达的内容。

    因为,案件的事实并不具有普遍性,每个案件都有它自己的个性内容,相应的,判决内容也不可能有普遍性。只有裁判理由,法官怎么认定事实、怎么解释理解法律,这才是有普遍意义的事情。无论任何不同情况的此类案件,法官都可以依相同的裁判理由作出认定和裁判。

    为什么很多人看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有时候看得很吃力,没看完开头就不看了?原因是,在最前面的是“基本案情”的介绍。这部分的内容都是大量事实的罗列和陈述,其中还有很多陌生的公司名称、人名。特别是有些案例内容中,把人名和公司名写成“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李某某”这样的,读起来就更是吃力,不仔细读的话,有时看到后面连原告是谁被告是谁都会读乱了。

    所以,窍门是,跳过基本案情,跳过裁判结果,先直接读裁判理由。

    看了裁判理由,假如能够非常明白地理解法院想要表达的内容,其它内容没有时间那就可以不用去读了。假如阅读裁判理由不明白,那么可以反过去再读基本案情,会有助于理解裁判理由。

    记住这个方法,不仅会让你轻松阅读法院发布的案例,而且可以让你大大提高这方面的学习效率。

    除了裁判理由之外,最能读出自己的哈姆雷特的内容,是2个部分,一个是基本案情,另一个是意义分析。

    假如说阅读裁判理由是一种学习的话,那么阅读基本案情更像是在看故事。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在陈述基本案情时采用的文风,就是我国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的那种文风,冷静客观精准,尽量没有废话,像是历史记载一样。善于读历史的人,可能也同样善于读基本案情。

    读基本案情,就是在读这个社会上发生的种种事情,而且是被尽量还原的事情。当然,就像历史书一样,冷静客观的文字背后,也隐去了好多的内容,有时你需要去脑补和想像。所以,我不把这个叫做“学习”,只是“读”。

    至于意义分析,是司法界对这件事情的价值分析和法学意义上的讨论,这部分内容同样是可以读出背后的许多隐义。但这部分过于专业,今天就不聊了。今天只说一下基本案情的阅读。

    昨天,看到了某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我就拿其中的案例作为例子,看看能不能从这些案例中读到些什么。

    我隐去这个法院的名称以及这次发布内容的全称,因为可能我下面的解读并不严谨,我也不想因此惹什么麻烦。另外,专业法律人士,不要从专业角度来看我的解读,我这是给那些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提供一个阅读法院案例的参考,只是个参考,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阅读的兴趣来。

    案例。

    根据上面的方法,跳过基本案情,跳过裁判结果,直接看裁判理由。

    首先,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的数额系根据自持单据计算得出,并未恶意利用诉讼程序。

    其次,张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提起民事诉讼并未虚构贸易公司与建设公司存在货款争议的基础法律事实,且张某向法院提交自持的付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中的隐瞒真相手段。

    最后,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没有动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从这个裁判理由,可以读出的基本内容是:

    法院对于张某没有诈骗的故意的认定主要是2点:一是张某是根据自己手里的单据计算的数额,不是随便说的;二是确实是存在货款纠纷的,不是无中生有的。

    这是直接得到的信息。有用是有用,但还可以继续解读:

    因为货款纠纷打一个民事诉讼的官司,原告根据自己手中的单据计算出来的诉讼请求数额远远高于实际数额,这时,原告有被人举报犯有诈骗罪的可能性,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调查。

    如果从一个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的角度来看,仍然可以再深入一步解读:

    公司财务管理要尽量规范;在提起这类民事诉讼时,关于诉讼请求数额的确定,要全面收集依据进行计算,避免此类风险。

    到这里为止,阅读这个裁判理由就已经可以为我们提供如此多的有价值的内容了。

    这时候,我对于原告究竟被公安机关追究到何种程度有点儿感兴趣,于是就回上去看了看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张某作为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钢材送货单、对账单等材料,以贸易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432.6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7年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建设公司支付贸易公司75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判决后,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张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指控称,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建设公司钱款,构成诈骗罪。

    这里,我读出了2个隐含的情况:

    第一,在民事诉讼这部分,花了21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时限的规定,显然,这个民事案件也是一个法院认为为较复杂或重大的案件。这不是个小案子。

    第二,原告是民事诉讼胜诉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下面是脑补时刻,所说的不负任何责任。

    原告民事诉讼胜诉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公诉。这更像是被告一手所推动或希望的样子。

    让人疑惑的是,法院既然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民事判决,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认定了原告的诉请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是没有诈骗行为的。而在民事判决做出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法律上来说就意味着之前的民事判决有可能是错误的。

    只要原告最后被法院判决为诈骗罪,那个民事判决自然而然就是错案了。假如是错案,那么就意味着两点:一是原告不可能要求执行那个民事判决了,二是作出民事判决的法院和法官要被进行错案追究了。在司法实践上,这是挺大的事情。

    法院此次将这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公布,意在说明要保障民企的合法权益,这说明这位被以诈骗罪起诉的是位民企的老板。

    自助者,天助之。所谓保障,最佳的方式仍然是要首先做好自我保障。这位民企的老板被认定无罪,最后是拿到了公正,但是还是要改进财务管理上的不规范,减少被人因此而拿捏做文章的概率。

    好了,今天就先说到这里。希望不管是不是学法律的,对于各级法院,特别是自己所在地区的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能够有意识地读一下,就算不学法律,就是长长见识也好啊。

  • 原来这才是催收欠款的正确姿势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5篇文字

    好些人一谈催收欠款,就只知道打官司或者是想办法延长诉讼时效之类的。这个怎么说呢,偏颇,有些偏颇了。

    催收欠款,一是经营活动,二是管理活动。

    为什么是经营活动呢?很简单,能把长期拖欠的业务款项给要回来,那就是给企业赚钱呢。

    为什么是管理活动呢?也简单,这事要统盘管的,不是想起来才催收的,否则好些账就烂了死了。

    有些企业现下开拓业务遇到一些客观障碍,每个人都各自承受和各自在想着办法,困难,但是夹杂着希望和活力。有人担心自己原来的那些应收账款可能更难收回来,也寄希望这些款子能够回来一部分让手头略有宽裕。

    关于企业追收拖欠款的事务,在疫情前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经常性工作之一。法律顾问们通常会根据公司的指示,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催收欠款,或者去法院诉讼追讨欠款。

    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每家企业的催收效果是相差很大的。这里面,一部分可能是运气或行业特点的原因,但是更大一部分原因是各家企业对催收欠款这些事情在经营管理上的做法和态度是不同的。

    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做着几乎相同类型的业务,一家企业可以做到基本没有业务收入方面的应收欠款,而另一家企业可以在几年后积攒上数量巨大的应收。

    做企业有些经验的人可能都晓得,如果不是一个新兴的领域的业务,也不是一个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的业务,那么,同业之间的竞争有时最重要的是在一些似乎是小钱方面的竞争之上。比如你的成本比别人少一点点,你的价格比别人低一点点,你需要赚取的最低可以比别人更低一点点。这样一点点的差距,最后形成的是巨大的市场竞争力。

    应收账款,可不能算是一点点的小钱。有的业务,会有余款未收到,而有的可能只是收到个首付,更可怕的是有的业务整笔收入都没有收到。就算是某些行业按照惯例每笔业务所保留的在合同履行后一两年才能收回的质保金之类,也通常会是合同总金额的10%,这也不小了。小钱都要费好大的力气才能做到有竞争力,更何况是应收账款。

    我今天不聊怎么去法院诉讼,我来聊一聊,作为企业领导,从全局的角度,应当如何去做好催收欠款这一项经营管理工作。

    催收欠款这项工作,如果非要归纳成一个词语的话,那么我选“消防”这个词语。

    消防,一是消,二是防。消灭应收款,防止发生别人拖欠自己款项。就这两项工作。

    假如你只重视消、不重视防,那么,应收账款会越来越多,这是谁都能明白的道理。

    大学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校横跨了上海的苏州河。当年苏州河还没有治理,以黑臭闻名于上海。同班有来自其他省份的同学,有位同学对我们说,第一次站在校园桥上,闻到苏州河水的臭味,他想哭,当初填写志愿选学校时,看见苏州河这个名字联想到的是那句“下有苏杭”,受骗了。

    现在,苏州河几乎已经没有黑臭的情况了,两岸的房价那个高涨。是因为消除工作做得好吗?这还真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就是把沿河的厂子几乎都搬走了,把沿河的老旧房屋也拆迁了,于是没有大量脏东西往河里排了。这就是把“防”的工作做到位了。

    消灭应收账款的工作,也很重要,有许多的技术细节,也需要统筹进行,各部门协调,并不是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务。追收欠款的工作,比较有成就感,容易显露出工作成绩来,追回多少钱,那就是多少钱的功劳。相反,从管理上设计制度来防止或减少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出现,这样的工作往往是无法体现出成绩的。

    时间管理有一个四象法,把事情分成紧急与否、重要与否。懂行的人都知道,不能只让紧急的事情赶着自己走,要特别重视那些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每天一定要留下时间去做。因为,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具有长远利益和长久红利。比照这个,我认为,管理事务,可以分为重要与否、是否能出成绩。作为管理者,不能只让那些容易出成绩的事务赶着自己走,还要特别重视那些重要但无法显露成绩和功劳的事务,比如说防范应收欠款出现这件事情。

    消的工作,很多人会做,一是将这些拖欠的情况进行分类研究,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直至进入法院民事诉讼交由律师处理。

    而防的工作,更难做。

    难在需要兼顾业务开展,不能在实质上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这里面的尺度很难把握,企业在不同阶段很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来安排。

    如果单单从防止出现应收款的目的来说,那么最绝对的方式就是所有的业务都是先让对方支付全款后再进行。但是,这只能是一部分企业或业务可以这样做,不可能所有的企业和业务都可以这么做,这就是市场,这就是现实。因此,最需要关注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想办法催促合同对方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支付款项。

    更复杂的是,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严格管理,前提是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订立本身要进行相应的管理。比如说,合同的内容中假如在对方支付款项的条件中设置了不合理的内容或者完全由对方主观判断的条件,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对方及时付款就已经有了麻烦。再比如,这个客户或者说这个合同本来就不应当签订的,可能是因为客户缺乏履行能力或者合同无法完成。

    有些企业,销售部门和之后合同履行的管理部门是分开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制度没有合理安排,那么销售部门就容易有那种不顾合同履行状况而只关注订单数额的不良倾向,这是非常容易产生问题的。

    因此,消和防的工作,难点在防。防的工作,不像消的工作可以部分或全部外包出去,防的工作本身就是业务流程里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管理者有这个意识,就能做好很多事情。

    催收欠款这件事,还有个成本核算的问题。

    催收欠款时,最难考虑的事情是,去催收,特别是用诉讼的方式去催收,究竟划不划算?用简单点的话,就是值不值。

    好多老板就是陷在这个事情的考虑上,犹豫再犹豫,于是坏账风险随着时间的延长也越来越大。

    之所以犹豫,是不知怎么算才对。这里面可能有几个思维误区。

    假设,有一笔业务款项,对方欠我公司10万元人民币的款,早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发了律师函也不还,合同本身没问题,我公司也确定没有任何违约之处。那么催讨这笔欠款,究竟值多少钱呢?

    是值10万吗?

    是值10万,扣除诉讼成本和律师费吗?

    上面的算法都是不对的。

    市场经济,我们评做一个产品值多少钱 ,那是放到市场上去看的,看别人开多少价买它。债权这东西也是一样的,是可以放到市场上去评估的。

    不必交到专门的评估事务所,只要想办法粗粗了解一下,这样的债权,如果转给别人,别人会出多钱;假如质押给当铺,能当多少钱。最后再请自己的律师详细分析一下这笔款拿回来的可能性有多大。不管如何算,只要是已经拖欠了较长时间了,要考虑到这笔钱有收不回来的概率,这笔债权的价格一定是远远低于10万元。是的,远远低于。

    为什么要算这个账呢?就是要破除错误的认知,按照正确的价格去评估做这件事情值不值以及该花多少成本去操作。

    很多人或许没有意识到,这也是生意。把这种追讨欠款的事情与原先的交易在算账方面分开来,把追讨欠款这事单独当成一笔生意来看待。比如说,一笔表面金额10万元的债权,市场价格估计在5万元,那么我愿花多少成本去赚这5万元呢?

    而且还要记得,这个债权的价格是会变的,一个拖欠了半年的债权,再拖欠个半年就更不值钱了,如此类推。而且如果债务人本身的信用程度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债权的价格还要大幅下调。

    快。不需要等待时机,甚至不要等到合同履行结束。

    在一份合同里,对方支付款项是分次或分阶段的。假如第2期的款项拖欠了2天,那么一定立即启动催收机制,对这笔拖欠款马上进行催收。

    有人担心这样会搞坏关系。事实证明了,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催收对双方的关系只会有正面的促进作用。道理想想也很明白,能够如此精细地对待拖欠款,能够管理到如此细节的程度,对合同的履行内容如此严格管理的企业,不会差到哪里去,谁不愿意和这样的企业多打交道呢?今天能不在乎合同约定,能不在乎这一期的拖欠款,说不定明天就能不在乎其它的一些事情。

    当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这种催收,一定是要充满技巧和话术的,礼貌而坚定的态度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动用法律顾问出面。

    快,还包括在选择到法院起诉这个决策要快。在我们的法律顾问工作中发现一个问题,有些企业关于这类事务是没有规章制度和预案的,都是具体事情具体商议再决策,这样效率和效果都太差了。在这方面,建议要标准化和流程化,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直接起诉。

    很多人不喜欢快速使用诉讼手段,习惯先大家发函来发函去拖上一段时间,或者让对方先还上一点再拖。其实,以专业的经验来看,绝大部分的这类拖欠,发一个函够了,发函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应,直接起诉就是了。

    有一个情况可能有些不太打官司的人不了解:那就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还是可以有商议的机会的,不是说起诉了就断了协商,只不过是在法官指导下进行协商。

    今天先聊到这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