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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码了等于做了,做了等于会了,搞合伙真的不能这样子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4篇文字

    网上关于健身减脂的文章、视频、课程,不仅多,而且大多都很吸引人,因为满足了我这样胖人的幻想,感觉自己也有可能是练成那种样子的。于是经常会以各种方式收藏这些文章、视频、课程。结果呢?一个都没有去练过,自己平时偶尔练得还是那些简单原始的动作。

    关于我这种下意识地去收藏保存这类资料的行为,有一个专有形容叫做“码了等于做了”。“码”,这个字,应当是来自于英语里的mark。这句话有点自嘲的意思。

    码了等于做了,当句玩笑还行。但是事实上,有时候,在工作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且没有当作是玩笑。把资料、信息、知识的收集和收藏视作了自己已经学习了,就这样子就认为自己学懂了、会做了,这样的情况经常会发生。

    我写了不少的文字在网上发布(注:之所以说是文字,因为大多是写随笔,章法并不注意),在好几个平台上都有。个别文字,收藏的人很多,上周就有一篇,仅在一个平台就被收藏了960多人次。我相信,很多人收藏我的文字,可能也是码了等于做了的精神。

    其实,我的文字值得有些人读读,但是不太值得收藏。而且,如果可能的话,我会对那些收藏我的文字的网友说一句:谢谢喜欢我的文字,但是,假如遇到实际工作需要,还是要直接向专业人士直接寻求协助,靠网文自学来操作具体专业工作是不理性的行为。

    特别是关于商务法律实务,包括我经常提起的股权实务和合伙实务,兹事体大,而且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合,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也不是单纯的资本结合,最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织和构建,有专业问题、有经验问题,有人品问题,还有现实问题,这些方面互相影响彼此融合。

    有时,项目的外表看上去超级简单,一场会面就搞定;而有时,会有多轮复杂的洽谈。但是,无论项目表现得如何,操作或者协助操作这件事情并不简单。把复杂的事情想得太简单,通常会隐含着复杂而巨大的风险和麻烦。

    正因为这件些事情,不仅专业,而且在专业领域又属于复杂事务,所以仅仅是收藏收集资料,通过这样的学习程度,是不可能将这些事务在短时间内学到能运用准确的。

    特别要警惕“我知道”这3个字,因为有一个经典童话告诉我们,“我知道”,是一只让人讨厌的兔子的外号。这只小兔子,听到别人在讨论什么,总是嚷着“我知道……我知道……,于是,其它动物们给他起了个外号,就叫“我知道”。

    童话里,不是都是骗人的。

    码了,不等于做了。像合伙、股权这类事务,按我的经验,只要真正地带着正确合理的思维去实际操作一次,才会真正领会哪些是会了。

    平时的资料式学习,或者案例式学习,最重要的目的是要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方向,这我在之前的文字中也专门聊过。有了基础知识和基本方向,你不会乱了分寸,不容易被错误的观念和错误的人所忽悠,而不是说你就能一个人直接上手搞得很好了,这种可能性太低了。

    而且,另一句话更可怕:做了,不等于会了。

    有的人在家负责给家人做菜一辈子,尽心尽力,一直以重油重咸为菜好吃的标志。做了一辈子了,这算是会做家常菜吗?

    直接见识过一些企业,只要对员工不满意就直接辞退,好多年了,可能是因为这个行业的原因,因此而引起的劳动仲裁一起都没有发生过。这算是做人力资源管理做得很好吗?哦,这家企业没有人力资源部,辞退员工都是老板亲自操作的。

    还有一位公司老板,在我建议他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时,怼我一句说“我已经用这个协议模板成立了好几家合伙企业了,没有人说我这个有问题啊”。当然了,客户咱们不能伤了和气,我说“我的建议是更新和优化建议,在原有的基础上再上一步的意思”。

    做了,真的不等于会了。这个观念很重要。我见过有一些机构为客户提供所谓的股权激励方案制度,动不动就收客户20万30万的费用。偶尔的原因,这些客户成为了我的客户,在一个机会下看见了这些方案。不是评价好坏的问题,而是这些方案错到根本没办法落地去实际操作。问了客户这些方案操作怎么样了,果然是没有实际进行。假如要论做没做过,这类机构很可能可以拿出很多做过的案例,但是,这些机构真的是不会。建议大家这类事务首先要找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投资机构去操作。

    这就像是大家生了某种小病,正常的选择应当是去正规的在册的二级或三级医院去诊治,而不应当去一个确实诊治过很多数量病人的江湖无证游医那里去碰运气。

    做了,不等于会了。这句话,除了上面这些含义外,还有很多的可能性。比如说,原先你那样做了,但是现在情势变了,或者是法律法规变了,原先那样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这时,原先做会了的你,又变成了不会。比如说,在上海操作了一个项目,很可能用相同的思路和流程在北京或深圳就操作不了,这叫做地域的差异。心里时时告诫我自己”做了,不等于会了”,一方面是提醒我注意变化和不断学习新事物,另一方是提醒我自己凡事不能只凭经验就作出判断或制订方案。再比如说,虽然还原先操作过的项目基本一样,但是存在着一些特别的不同因素,那么就会存在着依照原先的方案无法操作的可能性。

    做了,不等于会了。但是做久了,在某一方面有专业的思维和能力了时,那就是既会也不会了。所谓会了,是指因为有这些专业能力和经验,就极容易理解和操作新的变化和设计新的方案。所谓不会,是指永远面向新鲜的现实和需求去思考和寻求方案,而不是依赖于过往的老经验和老做法去套在所有类似的事情上。具体工作流程上,能够标准化的尽量标准化,但人的脑子不能标准化和模板化了。

    现在,合伙的理念和实务正在流行之中。其中,在我眼里看去,至少有一半以上的理念、观点都是错误的,而且是不用商榷的那种错误,这些理念和观点耽误了不少人。可是,很多在实际操作合伙事务的人,往往会误以为自己码了、做了,那就是会了。这种情形,是会给这些人在事业上带来巨大风险的,因为生意上最大的风险就是人,而合伙最主要就是要理顺内部人的关系。

    先是流行股权激励,分股权,发现乱成一堆之后立即转头变成了流行控股在自己的手里少分股权。这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更有意思的是,走完这两个极端后,他说他会了,他既会股权激励分股权,也会控股而不分股权。最后还得出个结论,不能搞合伙,还是只能自己一个人干。自久远的古代就已经流行的合伙制以及近代兴盛的公司制,就这样被他否定掉了。

    有的人,一搞合伙,就亲如兄弟,什么事情都要商议投票决定,这是做企业的样子吗?他认为,合伙就是这个样子的。关键是,他关于合伙的样子这些观念就是码来的。

    有的人,一搞合股,就防小股东如防贼,这还没有开始做企业就这么算计自己的合伙人,这内部关系能好多久?风险防范,不是这样子防的,控股权也不是这样的控的。可他脑袋里关于控股权的做法就是这个格子,这些做法也是码来的,甚至都没有综合思考过。

    现在这个关于合股、合伙的社会观念,说实话是有点乱乱的。这对我的业务操作来说,是好处,也是麻烦。好处是,客户经过我的咨询及顾问服务,收获的价值感很强,因为我提供的这些合情合理顺乎逻辑和常理的分析和方案,客户过去都没有码过,感觉我的服务很值。麻烦是:在进入项目实质的讨论和分析之前,先要想办法柔顺地去除客户脑中先入为主的某些观念和认知,必须是柔顺的,这是相当费劲的一个工作。

    还好,我在柔顺地去除那些先入为主的错误认知方面还算是有几把小刷子,基本可以沟通好。

    举个例子:“2个人合伙,股权一人一半,这是最差的股权结构。”这斩钉截铁的断语,太流行,我估计只要关注或学习过股权的人都听过,有些人还是从某些商学院里学来的。可这句话,就是错误的。或者说,这种思维路径和逻辑是完全错误的。

    我今天就不具体解释这个断语为什么是错误的,因为解释这个东西的话语是要因人而异的,对不同的客户我会用不同的方式去解释为什么这样的话是错误的。我这里就假设一种场景和提一个问题作为今天这篇文字的结尾:

    假设:2个人,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商场中,都是很多年的好朋友,彼此信任度很高;这2个人因为某个项目决定合股在一起开一家公司,大展鸿图开创事业;根据双方能够最大贡献出来的资源和投入精力来看,2个人的投入基本相当,能力也基本相当,对公司的重要性也基本相当。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这家公司的股权是一人一半好呢,还是强行让其中一个人投入少点当小股东,还是因为不能做到一人控股而干脆这家公司就不搞了呢?

  • 快递柜当初有没有承诺免费,说话算数是靠证据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3篇文字

    有两句话特别有意思:

    1. “说话要凭证据。”
    2. “说话要算数。”

    我现在问一句:假如确实是说过这话,但是没有证据,那么,请问这话要算数吗?

    这问题不是那么容易可以解答的。

    前天,我写了一篇文字《未经同意就投放快递柜,就算免费也是违法,怎么对付呢?》,写的是对最近快递柜开始收费一事的法律分析。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说是某小区业委会停止了快递柜在小区内的运作,给断了电,说是快递柜运营公司没有遵守当初商洽进入社区时的免费承诺。

    后续的消息是这样的:快递柜运营公司说是小区违约,要追究小区违约责任,并说当初没有免费的承诺。

    再后续的未经证实的消息是这样的:小区业委会说合同中虽然是没有写免费之类的内容,但是当初对方的项目经理来谈的时候满口都是免费的,于是业委会是以半公益的性质允许这个快递柜进入社区的。

    我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快递柜公司与小区物业签订的合同里,很可能是没有承诺免费提供服务的内容。也就是说,关于当初承诺免费,业委会和物业估计是没有证据的。

    先回到这篇文章的开头提的那个问题:假如确实是说过这话,但是没有证据,那么,请问这话要算数吗?

    首先,这事儿得分是什么时候。一种是双方就这话说没说已经起了争执的时候,另一种是双方还没有就此事有任何争议。

    假如已经有了争议,说明在明面上一方承认有这个事实,而另一方不承认发生过这个事实,那么,要确实证实有没有这个事情,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承认有这个事实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因为要求不承认发生过这个事实的人来举证,这是不合情理的事情,人通常不能为了没有发生过的事实而举证。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不在场证明之类的,可以证明某个时间段自已根本没有时间在某个场合出现。但要说明一点,这个不可以算是一种举证“义务”。不能因为一方没有不在场证明,就认定他有嫌疑或直接认定他在场。不能这么谈判的,这是不讲道理的事情。

    上面说的是明面上的状态,那实际究竟会是什么原因呢?那原因就多了。现实,永远是有些复杂的。

    现实中,一方不承认自己说过某些话,而另一方言之凿凿地说对方明确对自己说过。一定是一方在耍赖吗?还真不一定。

    有些人确实是耍赖,出于某些原因想收回原来的话和口头承诺。这时候,耍赖的人所能依赖的,就是没有证据。

    当对方确定要耍赖而且确实没有证据,这个时候,作为另一方,最合理的应对策略是什么呢?

    想要让对方承认原先的口头承诺,事实上是不太可能了。即使利用了其他压力手段,让对方愿意履行原先的口头承诺,对方也会表述为是做出了一个新的承诺,不会承认原先做出过那样的口头承诺,这是人性,也是常情。

    所以,假如是一名有经验的谈判人员,当对方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而手头也没有证据可以有效反驳的情况下,在商务情境下,最差的应对方式是:为了指责对方说话不算数而去指责对方说话不算数。

    之所以这是最差的应对方式,是因为没有产生任何对自己有利的效应和结果。

    可能这时候有人会说,这都是因为原先没有留下证据所造成的。但这是表面原因。实质的原因是对方在这个口头承诺上本来就是准备要耍赖的,因此,正常的情况下,他一定会想办法不让这个口头承诺变成某种证据的。

    除了偷录之外,绝大部分的可以作为证据的商务文件、合同、备记录等,都是说话算数的某种表示和结果。只有对自己的正式承诺和意见有信用的人,才会愿意去签署这些文件,否则一定是会想办法和你继续在口头上绕圈圈的。

    而偷偷录音、偷偷摄影这些事情,在正式的商务场合里仍然是被视为是灰色的行为的。因为双方开始一场商务联系和洽谈,在态度上要有基本的尊重和坦诚,否则无法取得基本的互信,而偷录行为是对内心尊重的一种损害。

    现在,好多商务人士在一些会议的场合也会录音,但是他们会事先声明需要录音并取得与会人员的同意。这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所以,说当双方已经就此起争执的时候,在商务领域,最重要的事情是“向前看”,看看大家能不能依然达到共同的目标。

    向前看,是不是意味着说话算数的信用是不重要的?当然不是。

    前面说到的,双方一旦就原先的某个口头承诺产生不同的认知,意味着有一方原本就没有在真正意义上承诺过此事。

    所谓,真正意义上,是指他内心并没有真的想要做出这样的承诺,只是一种欺骗。为了不落证据,所以不会签署关于这个承诺的书面文件。这就是一种信用污点。

    现实仍然是复杂的。假如,你在工作生活中坚持只和那些没有信用污点的人交易,那么,你几乎是无法达成任何交易。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信用污点的人,在银行的信用数据库里会存在,但是在经验事实层面是不存在的。

    向前看,意味着要在大家把事情往能够做成,能够做得更好的方向去努力,包括对彼此进行更有效的牵制和合作。

    还有一个情况,也可以让我们对于上面说到的这些争议可以更加释怀,那就是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

    稍微翻翻心理学,或者稍微想想自己的生活经验,我想大部分人都会知道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但大部分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又似乎是很固执的,特别是在争论中,都会比 较坚定地认为自己记得是准确的,我想这可能是不记得了“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这件事情的原因。

    科学家们早就用种种实验证实了,人的记忆是会出错的,人的记忆会被更改、会无中生有,而且我们人类有时会相信自己记得一件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各国的司法机构也早就发现了,重要证人的记忆也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国法律在涉及定罪的案件侦查和审理时都规定了一条法律原则,那就是不能只依靠证人证言来判刑事案件。

    在商务领域,在洽谈、谈判这类事务上,记忆出差错也是常事,特别是一些细节,一些没有及时书面化的内容,每个人出现不同的回忆,并不反常。日本有部黑白电影《罗生门》,说的就是几个人对同一个案件提供的完全不同的陈述。

    有些人,还有坚持维护自己观点的习惯,就是当自己说了一个观点或陈述了一项回忆时,如果遇到别人的反弹,那么第一反应是维护自己的正确。这种下意识的维护,会强化个人对自我记忆的坚信,会更加相信自己记忆得非常正确。有谈判经验的人,会避免这种情绪对自己的引导。

    记忆不可靠这件事情,要解决,有两个基本的方法,一是多动笔,二是不执着。

    多动笔的意思有两层:

    对于自己个人来说,随手写笔记的习惯是要有的,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或烂键盘)。

    对于双方来说,建议每次会议都当场形成一个会议记录或备忘录的电子档或书面文档。比如说,股东开会,或股东之间商量个事,最好都落笔弄个会议纪录或备忘录,以免时日一长因为记忆不同而吵架。

    当没有争议的时候,但也没有证据的时候,自己口头正式承诺的事情要不要去履行呢?

    其实,这不是个问题,这是人品选择题。

    这是个法治社会,但有些人把法庭规则直接运用到了生活中去,他们的认知是这样的:只要不是签字在书面文件上的,那么口头承诺是随便可以说的,是不用负责任的。

    要承认的是,这样的人现在也不少。要避免这些人对自己的误导和影响,较好的对策是:一是不要轻信此类口头承诺,二是重要承诺一定要签字成正式文件。

    可是事情也有另一面,一个长期轻视自己口头承诺的人,不管别人有没有证据,这个人的信用和口碑一定是会做坏的。而这种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不可能事事都留下书面证据,这不是人该活成的样子,也没有人这样去联络商务和投资,这也不是商业该有的样子。

    一诺千金,对这个时代而言可能有些奢侈,但是至少不应当把自己的信用不当回事情。事实上,每个成功的商业人士可能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说些虚假的话、做些虚假的事情,但这些人也是最重视自己商业信用的一批人。这话矛盾吗?有些事情,如果感觉挺矛盾的,那么往往是细品的好时候。

    快递柜运营公司当初想要进入社区时,公司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究竟有没有口头承诺过快递柜是免费服务,真的一定是要在合同上写着才能确定吗?如果要上法庭,那么确实要用这类证据材料才能证明存在这个事实。但是,在法庭之外,人们内心确认绝大部分事实时,并不需要运用法庭的证据规则。

  • 这些在股权转让中的低级错误别再犯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2篇文字

    大麻烦和大的风险,很多时候不是因为重大的错误而引起的。相反,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的小错误有时候让人很抓狂。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务中,这样的情况就很常见,一个原本并不复杂的股权转让事务,因为种种低级错误,最后搞得一团乱麻,有的是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有的是陷入漫长时间的诉讼,还有的搞成合同无效或撤销。

    在商务中,相当多的股权转让事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往往前前后后会有很多直接关联的事务,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可能是某个商业活动或计划的其中一步。现在,股权转让搞得不上不下,还可能无效,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就不仅仅在这个股权转让合同上了。

    过去,曾经听一个搞安全生产的官员说过,他说不要以为安全生产事故都是那些严重故障造成的,有时候一个工人偶然平地被地上的物件绊倒摔下去也会死人的,所以车间厂地的地面也要保持整洁规则。

    我过去说过,做了20多年律师,胆子越来越小,那其中一部分的原因就是知道很多细小的原因也会造成大的后果,所以需要小心的地方就会越来越多,这样就会给一般人胆小的感觉,因为不是做这一行的人,因为经验不同,于是会觉得我是在小题大做。

    今天就说说这股权转让中的一些低级错误。

    一、主要条款没写或没写清楚

    1、转让款支付时间和方式没写。只写了股权转让款是多少,没写几月几日前支付,没写用什么方式支付。

    别看这是件小事,我见过为此事诉讼上法院的。在法庭上,一方先说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支付的,另一方却说没有这种口头约定,应当在合理的时间里支付。然后,双方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又开始扯皮。这种案件打起来很热闹,但是真的没有什么法律营养,而且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要怎么写呢,写清楚几月几日之前付,把要接收款项的银行账户完整地写进股权转让合同里。

    2、股权转让合同里没有约定好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限。

    对股东以外的人转出股权,这个是必须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而且,这个登记是有很特别的法律作用的,否则从对外的角度来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这个很重要很重要。但有的股权转让合同里这个居然没有约定时间期限。

    合同里没有约定好变更登记的时限,不仅是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履行的问题,而且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比如说:原来的股权出让方,他要是在外有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他名下的股权也是可以被查封冻结的;而这时候,你是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款也支付了一部分了,但是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于是法院依然可以冻结出让方名下的股权,因为这个是按照登记状态来认定的,这有多麻烦,可想而知。

    3、转让多少股权没有写清楚或者没有写对。

    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居然连股权转让的数额都不写,据说是因为双方原本的意思是转让老股东所有的股权,于是就忽视了写数额。

    股权转让数额,标准的写法首先要写清楚出让方现在拥有多少公司股权,然后写清楚要转让的数额。可以写成某人持有公司20%的股权,将其中的10%公司股权转让给某某,转让后某人持有10%公司股权、某某持有10%公司股权。或者还可以写成相当于多少出资额的股权这样的表述。

    还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是合同双方都是炒股票太有经验了,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数额表述为多少多少股份,这真的是给自己的合同埋雷啊。这要是之后因为履行纠纷闹上法院,法院都无法判断。

    主要条款没写或者没写清楚,大多时候,如果闹上法院,法官依然可以根据双方其他的事实情况来判定实际合同内容应当是什么。但是,在法官根据其他事实以及行业习惯等无法判断时,合同很可能会因为缺失主要条款而失去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二、股权出让方的问题没搞清楚

    1、股权出让方的配偶没有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

    先说明一下,从法律上来看,目前司法机关是认为配偶不同意股权转让,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

    但问题是,配偶是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的。说起这个,不得不说说大名鼎鼎的“土豆条款”的故事。

    2010年11月9日,当时的当红视频网站土豆网,刚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上市申请,拟以红筹形式赴纳斯达克上市。第二天,也就是11月10日,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的配偶,上海电视台一位女主播,通过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行动,冻结了土豆网创始人兼CEO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的95%的股份。

    不得不说,从离婚诉讼的技巧来说,这个时间点抓得真好,之前的耐心等待也是很厉害。据说一年之后,这位土豆网创始人兼CEO将离婚事务处理好了。但是,上市不得不在一年后重启,可惜错过了资本市场的好时段,遇上了不好的时节,上市后市值就跌,不久之后,土豆网就被优酷网给吞并了。现在土豆网已经没有声音了。

    配偶的书面同意,很重要。至少在拿到书面同意后,可以保证不受其可能的骚扰和阻碍。

    2、把公司列为股权转出方

    这个是因为公司法基本常识不清晰。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是严格限制公司回购自家的股权的,因为这个意味着公司减少资本,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对外承担债务和风险的能力降低,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142条中严格限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程序、转让及注销时间,没有按照此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

    另外,从合同角度来看,卖东西给别人,至少自己得拥有这个东西。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并不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的股权是股东的,因此,好多法院认为如果把公司列为股权转出方,那么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3、股权转让方还没有实缴出资额

    股权转让方虽然名义上持有股权,但是对于这部分股权,他还没有实缴出资额,只是认缴状态。这个问题,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清楚和问清楚,并且双方要商量好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并将这些内容合理地都放到合同里去。

    至于处理的方式,看双方协商而定,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1)转让方先实缴后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转让方先实缴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股权转让合同里规定实缴义务仍归转让方;4)股权转让合同里规定实缴义务由受让方受让股权后承担。

    三、股权受让方该做的事情没有做

    1、没有去调取、索取公司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近来,人民法院对这方面的理解是: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在办理这样涉及公司议事规则的交易时,有义务去查询了解公司公开的基本文件,主要是指公司章程,应当知道并了解公司章程在这类事务上的程序性规定是怎样的。

    举个例子,假如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要经过相应的程序,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安排上就要把这些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否则的话,一旦因为这类公司章程程序性规定的原因而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能简单地归错于出让方。如果出现损失,那么自己事前没有去查阅公司章程也可能构成一定的过错。

    2、没有去调查所要受让的股权上面有没有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条法规,明确了已经设立质押的股权,是不得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也就是说,这份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就算是有效的,但也是没办法实际履行的,因为股权不得转让,也就意味着变更登记是做不出来的。

    3、没有通过转让方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时,公司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这是一个普遍都知道的常识。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会以为这件事情应当由出让方来关心。这是不对的。从利益和风险的角度来看,受让方更应当关心和关注此事,虽然这件事情的操作主体都只能是出让方。

    假如出让方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其他股东对此次转让是有异议或想要优先受让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冒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受让方来说就可能存在着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风险。

    因此,我的建议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前,让拟出让方收集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并交给拟受方,或者拟受让方可以列席旁听关于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决议的股东会会议以了解其他股东的真实意思并可以要求取得股东会决议正本一份。

    结语

    今天说了上面这些在股权转让中的低级错误,并不是说现实中只有这些错误,而是说这些比较常见。实践中还有因为粗心大意文字错失等引起的问题,在有矛盾的时候都会成为某一方利用的工具。

    至于这些低级错误为什么会发生,不避讳地说一句,就是因为没有花钱去请专业律师或法务进行最终审核。现代社会里,在操作重要商务投资活动中,不请专业律师或法务进行协助,这也是一种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