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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影响,如何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3篇文字

    疫情期间,许多合同都受到了疫情的影响,无法正常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大大增加,履行期限不得不延迟。在这些受到影响的合同中,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种是因为疫情影响,这个合同已对没有履行的必要的了,因为无法达成订立合同时的目的。

    另一种是因为疫情影响,这个合同仍然可以达成合同目的,但是有一方的合同履行成本大大上升,合同履行期限无法按照合同里约定的内容来执行,或者支付期限不得不顺延一段时间。

    针对前一种合同,原则上如果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但是,针对后一种合同,人民法院的裁判原则上是不会支持解除合同,而是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平原则来变更合同。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原则上也不支持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违约赔偿要求。

    今天,我就来整理一下关于如何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的事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就明确规定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问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答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个在法理上称为,情势变更。意思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况和形势的重大变化,以致于原来订立合同时的基础背景和需求基础受到了巨大的动摇,如果还是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内容执行,会显然失去公平。这种时候,法律原则上允许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这个情势变更,不是法律的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总结,符合常理人情。不仅在民商事合同里是这样,在一般的民事行为以及劳动法等领域,这个原理也是通用的。最常见的是一家公司因为市场的巨大变化不得不重新组织业务,有些部门和岗位就会不再需要,这时劳动法也是基于这个情势变更原理给了用人单位一定条件下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今年的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就明确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上面这个指导意见(一)的这个关于合同变更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详细规定了各个种类合同的在合同解除或请求合同变更方面的裁判理解和认定方式。

    协商变更

    向法院诉讼请求变更合同之前,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考虑,都应当首先与合同对方进行自行协商。自行协商应当作为变更合同的主要要方式,法院诉讼应当是双方就某些变更的细节有无法协调的矛盾时才寻求的辅助方式。对于自己的合同来说,合同双方是最能理解其中细节和问题所在的。法官再公平,在合同履行方面毕竟没有合同当事人专业,需要有一个理解的过程,这其中也存在着理解不到位的可能性。

    在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时候,建议先以行业惯例以及双方都明白或能理解的情势为基础进行交流。变更合同是否成效,其中的关键之一是双方都能履行并达成基本的合同目的。

    在法院诉讼期间,同样是有着在法官主持协助下的调解,在这个基础上双方仍然可以借助法官的居中调解,达成协商一致,不要浪费这样的机会。

    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效果来看,被法院强制判决变更的合同,虽然说生效法院判决会得到尊重和履行,但是被强制的一方总不会太愉快,这对未来合同履行中的种种细节的配合以及未来双方商务的继续发展,并不是一件太正向的事情。因此,自行协商为主,这是要坚持的原则。商人,本来就要能商。

    变更依据

    并不是说只要有疫情,就能向对方或法院提出变更合同。必须是确实是因为疫情引起了合同正常履行方面的困难。因此,必须拿出一些依据来。

    有些行业较为特殊,比如说旅游餐饮业、物流运输业等,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几乎是一种为公众所确知的情况。假如是这类行业,那么基本上也不需要特别拿出什么依据来证明自己的业务受到了疫情的影响。

    如果不是特别的行业,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区域或特别的时间段里,那么可以拿出当地政府发出的一些政府规定及防疫指令等作为依据,以证明在特别的区域或特别的时间段里业务受到了影响。

    如果不是特别的行业,也不在特别的区域,那么应当就自己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比如说上下游企业因为受疫情的影响以至于自己企业也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是因为物流运输的中断造成生产经营的停顿。

    收集的这些依据,只要是一个正常的行业内的人可以判断这些是实情即可,并不是一定要某个特别的部门给自己出个证明什么的。

    变更内容

    1、需要明确变更的内容,而不能笼统的要求变更。

    2、变更的内容要合理。

    即使是自行协商,需要变更的一方,也不能把变更什么这个问题抛给对方来回答,这是不合理的。变更的内容应当是根据实际履行能力和可行性制订的一个小的调整方案,必须要像其他类似的可行性方案一样提供必要的说理和依据。

    比如说,将付款时间变更延迟到某年某月某日。那么就需要解释,在原订的付款时间为什么无法支付,为什么一定要延迟到那个时间点才支付,为什么不能再提早一些?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解释。否则,自行协商的话,对方会觉得你没有诚意。去法院诉讼的话,法官会觉得你借机讨便宜。

    变更的内容方面,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解释合同变更后,双方的合同目的依然是可以达成的。如果这个支撑点是缺失的,那么对方就有理由请求解除这个合同。

    在变更内容方面,最复杂的计算是调整合同价款。自行协商时这个也是最难谈的。到法院去的话,法官对这个也是会头痛些的。可能法院最后会寻求司法鉴定,找第三方的评估来给个数字。这方面,我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建议,唯一的建议是有些数字上下不要太计较,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解决。一个能履行完可能不赚钱的合同,比闹上法院的合同,我个人觉得前面更好些。

    违约责任

    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理解,我总结下来,凡是法院可以支持变更合同的那些合同,相应的,依照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法院不认定为是违约。这个理解大家可以把握和细品一下,不要随便提起这类追究对方违约的诉讼,否则有可能白费工夫。

    比如说,司法解释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面这些不支持违约追究的合同,反过来说,都是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

    收尾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受疫情影响,很多无法按原合同内容履行的合同,司法的态度是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轻易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这一方面是法律本身就是有这些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服务大局,保持合同稳定,促进复工复产。也因此,在新司法解释规定中,关于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变更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次看见写了这么多。

    以往法院诉讼中变更合同的裁判并不算太多,这次这么多种类的民商、金融类合同都有可能需要法院来裁判合同变更,这对法院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根据经验来看,最后最有可能的是法院对于各类案件分别形成一些固定的变更合同的标准或固定模式。而在形成这样的内部标准之前,关于变更合同,还是我在文章前面说的那样,尽量以自行协商为好。

  • 知道维权是觉悟,学会和解才是你的本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2篇文字

    先说个事儿。

    有家公司,开始裁人了,只愿意给到N的补偿金。很多员工和高管或者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全额的赔偿金。公司老板说不同意那只能劳动仲裁了。裁员的第一阶段,只有很少几位高管和员工与公司快速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了N的补偿金。

    看上去这几个高管和员工是太着急了,他们应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拿到更多的赔偿的。但现实就是这么复杂,没多久,这家公司彻底停产了,外面好几个债权人在准备启动申请这家公司破产的事宜。

    事情到了这个程度,公司目前的员工们可以最后得到的补偿就不可知了。但是无论如何,是不太可能达到他们想要的全额的赔偿金。

    那几个高管和员工当初第一时间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原因是其中有一位高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当了解并且作出了准确的预判。至于其他几位员工,可以算是他的亲信或小团体成员。

    事后回头看,他们当初与公司的快速和解,是明智的。一方面,补偿虽少,但是快速落袋为安;另一方面,没有浪费时间,把时间花在了更有效的地方,也比别人快了一步到两步。

    别人欠你钱了,公司欠你工资了,有人侵犯你的权利了,假如表面上有一个机会给你和对方在一起和解或调解的话,你知道该如何决策和操作吗?

    从我工作中观察的经验来看,相当一部分的人在这方面缺乏思想准备和技巧。常见的固执有2种:

    1. 拒绝和解和调解,让法院或仲裁机关直接裁判。
    2. 进行和解和调解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必须满足自己全部的诉请。

    当然,还有人一转头问自己的委托律师,问律师该怎么办。

    在这类问题上,律师业的行规是不发表任何倾向性建议的。合格的律师,会为当事人详细分析各种选择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但是绝对不会替当事人在和解或调解这方面拿主意,因为这超出了律师的职责范围。

    对于和解、调解的这2种固执想法,影响了很多人的自身利益,实际上是自己放弃了一个机会,一个可以通知和解或调解处理纠纷的一个机会。

    这是一个机会,虽然未必谈得成,但是机会本身也是宝贵的。

    之所以好些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或调解,原因有2个:一是不信任,二是不自信。

    不信任,是指不相信对方真的有能够够和解和调解的诚意。另外,有时候也不太相信主持调解和和解的人,比如说法官或仲裁员。

    不自信,是对和解和调解这种涉及谈判的事务没有把握,不会弄,怕自己因此而吃亏。

    和解、调解,就是在双方处理某些矛盾时的一种谈判。

    有些人天生性格就比较擅于和人谈判。这些人,在菜场买一篮子菜,和一个个的卖菜的讨价还价的,都可以比别人少花费十几元。

    而有的人,按本性并不善于这类谈判,因此需要稍微学习一下,运用知识和技巧来操作和解和调解。今天我下面聊的事情可能更适合这些平时不太能讨价还价的人来听听,兴许会有点帮助。

    关于和解、调解,第一是要会算账。账算得不对,就会以为和解就是吃亏。

    和解,一般来说,双方总是会有些让步、妥协。假如涉及到金额数量,那也肯定会有些折扣。这也是为什么这件事情表面上看起来有一方是吃亏了。

    2014年12月,一名英国小伙,罗伯特,22岁,是一名工程系的大学生。他意外收到一个来自亚马逊网上商城的快递包裹,包裹里有55寸的3D电视、笔记本、三星平板电脑、其他还有平板若干、电脑显卡、索尼PSP游戏机、游戏碟、各种玩具、家居用品。

    这个被他收到的包裹,其实是一位买家要退货到亚马逊仓库的。但因为一个地址信息的错误,这才错误地邮寄到了他的家里。他联系了亚马逊公司,亚马逊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些商品可以留下,送给他了,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这些货物总价约5600美元,当时约合人民币3万多元。

    亚马逊这个和解的折扣,是0。没有比这更低的折扣了。亚马逊这个和解岂不是很吃亏吗?

    如果你单看商品价值,那么当然是亚马逊亏了5600美元。但账不是这么算的。

    亚马逊的物流系统,举世闻名,以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为核心。假如要收回这样的一起因地址错误而引起发货,那么就意味着他必须在原有的系统之外单独开设一个临时而特殊的系统,并且还要保证这个临时系统与整体系统之间的协调和融洽。

    这样的一个临时系统开发以及相应的运作管理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可能需要的成本远不止10个5600美元。所以,这样一算账,当然是把这笔货就留给那个小伙儿是最佳方案。

    和解中很多时候,要妥协,要让步,关键是要算对账。要算对账,就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成本、开支、风险,眼光不能狭窄了。

    过去,我在一篇写怎么样催收账款的文章里也提到算账这件事情。我在那篇文章里提到过,有些老板之所以犹豫不决要花多少成本去催款,原因也是账不知道怎么算,以为自己手里10万元的债权的价格就是10万元。

    账不是这么算的。10万元的债权的价格,是看市场上的价格反馈的,比如说这个债权转给别人,别人愿意出多少钱,质押给别人,别人愿意提供多少借款,是这样估价的。

    和解,最首要的事情就是把账先算准了算合理了。在这个基础上,你才会真正明确自己的底线是什么,天花板在哪里,什么时候该硬,什么时候该软。

    和解,第二件事情要看人。

    看人,最主要是看信用。

    看信用,看两点:一是这个人有没有履行能力,二是这个人讲不讲基本诚信。

    看这个人有没有履行能力,想办法调查这个人的资产状况、经常性收入状况。

    在民事诉讼打官司的期间,有时候法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或和解。如果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双方会签署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或者由法院出具正式的调解书。但是这些东西能够起作用的前提之一,是对方有这个能力来履行。假如这个人目前没有稳定职业、单身、房产都被银行抵押了,那么就不能随便和他进行和解,还不如让法院判决之后去强制执行,因为同样是没有履行能力何必多此一举。

    看这个讲不讲基本诚信,那就要综合判断了,这个没有一定的标准。有的人的工作职业,可能决定了这个人不讲诚信的底线还是挺高的,否则他可能会失业。有的企业家或老板,不讲诚信如果变成法院执行时认定的老赖,那对他各方面可以进行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这些人对这些限制还是觉得会头痛的,因为不守诚信的底线也会在这里。

    曾经遇到过这么个客户,他有个“朋友”多年前向他借了一笔钱,一直没还,曾经两次写了还款计划,但每次还款计划只履行了一期或两期就不再履行了。这个客户希望律师能给这个人发个律师函再催催,看能不能让他再给立个可以履行的还款计划。

    事实上,这种多次毁约不履行的人,不讲诚信已经成了人生底色了。和不守信的人,不要达成任何协议,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像这样的人,看清楚了这个不守信的人品后,原则上就是要拒绝和他进行和解,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才是最佳的策略。

    看人这件事情,上面说的都只是基本的,其他的看各自的能力和悟性了,这不是谁可以教谁的事情。但是无论如何,听其言,观其行,重点还是要观其行。

    和解,第三件事情要看筹码。

    任何谈判,都是手里要有牌的,否则是没必要谈的。

    一个99.99%会胜诉并且能够保证顺利强制执行到的案件,只要是正常的律师,都不会建议自己的当事人去和对方进行调解或和解的,除非当事人有自己的一些个人原因。

    看筹码的意思,一是看自己有什么筹码,二是推断对方有什么筹码。

    和解的时候,你的开价,或者说你的还价,都是和你的筹码相关的。

    有意思的是,这些筹码,一般来说,不说穿的时候作用更大,但必须要让对方被暗示到或者是体会到。

    在筹码方面,不仅可以在和解之前收集,还要想办法去发现,发现那些自己之前还没有察觉可以作为筹码的东西,更是可以在和解之前想办法制造,就像没有机会有时可以创造一个机会那样。前不久当当网抢公章的事情,本质上就是为了制造新的筹码。​

    总的来说,筹码越多越重,和解的开价可以越高,和解的进攻性可以更强,反之就应当在必要的时候示弱。

    就拿本篇文章最前面说的劳动争议来举个例子。

    很多大企业,即使在法理上是占理的,也不太愿意多出个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来。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有时,可能是因为这个判决,在内部管理流程上会成为一个需要上下汇报的事件,会被作为考核或业绩的某种指标因素,会成为内部权力斗争某些工具。有时,可能是公司单纯不愿意出现在生效而公开的判决书之中。

    上面这类企业的这种顾虑,假如换个角度看,不正是劳动者的筹码之一吗?

  • 夫妻不是同林鸟,夫妻本是合伙人,合伙就像是一场现代婚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1篇文字

    婚姻是什么?

    元代的管道升写了首《我侬词》,写道:“你侬我侬,忒煞情多;情多处,热如火:把一块泥,捻一个你,塑一个我。将咱两个一起打破,用水调和;再捻一个你,再塑一个我。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我与你生同一个衾,死同一个椁。”对婚姻的理解真是缠绵之极。

    《圣经》里提到:“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对婚姻的理解又充满了某种神秘的色彩。

    而《婚姻法》就非常现实了,规定双方婚后所得之财产原则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在家庭组建中有机地走在了一起。

    合伙,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在事业发展中有机地走在了一起。

    不是说“在一起”就算是合伙,这是不对的。在一起,有可能只是谈个恋爱,甚至只是一夜情而已。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不以合伙为目的的深度合作都是套路。

    现代婚姻,离不开财产,彩礼、红包、陪嫁,包括最容易引起焦点的房产、甚至公司股权。这些类型不断丰富、数额不断上升的财产把现代婚姻有时弄得好像真的只是一场财产交易一样。但幸好并不是这样,我们大多数的人、主流的婚恋观以及我们的婚姻法仍然是把人与人的结合视作是现代婚姻的核心。

    婚姻的核心是人与人的结合,不是财产与财产的结合。同样的,合伙的核心也是人与人的结合,不是财产与财产的结合。

    什么叫做人与人的结合?

    第一层意思是我们互相看中的最主要是对方这个人,这个人的样貌、品性。他的财产、他的家庭背景、他的事业状态,或者是列为第二重要的,或者是作为他的品性的佐证。

    第二层意思是两个人结婚组成家庭是要彼此适应并融合,形成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表述起来甚至感觉有点神奇,叫做:虽然你还是你、我还是我,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对外不分你我。

    虽然结婚了,但每个人还是独立的人,这叫作“你还是你、我还是我”。虽然人格和法律上我们是互相独立的人,但是因为婚姻的关系,我们的财产、我们对外的责任都连在一起了分不开了,这叫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虽然事实上只是夫妻一方赚的钱,但是因为婚姻存在所以就属于双方一起赚的钱。虽然事实上只是一方在外欠了别人的钱,但是因为婚姻存在所以就属于双方一起欠的钱。这就叫作对外不分你我。

    当然了,法律上会有一些例外的情况规定,我们这里谈的是原则性的。

    有一句老话,叫做“夫妻本是同林鸟”。这话细想想其实毫无道理。

    在一个林子里的鸟多了,夫妻关系的本质怎么可能只是因为在一个林子里呢?夫妻关系,本质是有婚约的。

    什么叫婚约?就是就婚姻签署的一份协议,这叫做婚约。说到这里,肯定有人会反问,我们现代婚姻里哪里还有这么个东西?有!当然有,只不过名字变了一下而已,改叫《婚姻法》了。婚姻法就是一份法定的婚约,而且这份法定的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是不允许自由商定的。根据这份婚约,夫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有、责任连带、互相忠诚、互相扶养等内容确定了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

    夫妻的本质不是同林鸟,所以,合伙的本质也不是因为你和我都在一个股东会里。合伙关系,那是基于合伙协议产生的。不管这个合伙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必须是表达了“人与人结合”的明确约定,而不仅仅是出资与出资的结合。

    因为求得是个“人与人的结合”,所以,求偶的过程中,最要紧的是看人和被人看。

    过来人大多都晓得,寻找配偶比较好的态度是:找合适的人,而不是找最优秀的人。因为,婚姻最要紧的是相合,性格和性格相合、生活习惯和生活习惯相合、价值观相合、兴趣相合、成长相合、甚至家庭背景差距不是巨大。相合,可以是互补,也可以是相同有共鸣。婚姻双方相合,生活中双方容易互相增益、互补长短、互相理解、共担苦乐。

    要是婚姻双方本来就完全不合适,借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彼此是对方的地狱”。

    结了婚后,夫妻具体又是怎么分工合作的呢?

    通常,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生活的管理会达成一种分工方面的默契,比如说你主内、我主外,或者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或者说你负责国际大事,其他事我来管。这些都是每对夫妻自己来决定的。

    在这个决定的过程中,谁也没有法定的权利去强迫另一方一定要做什么、一定不能做什么。即使这样一种大致上的分工默契,也不代表对分工以外的事务没有管理权,还是可以随时调整或改变的。这也是合伙的特点之一,即有分工,但又不是完全互不相通的。

    从权力的基础上来说,合伙人对合伙所有事务都有管理权,虽有分工,但是在紧急或必须时仍可以操作分工以外的合伙事务,当然这是需要一个事先的协议机制来科学设定的。

    结了婚后,难免会有矛盾、争吵。这时候解决的最后依靠通常是夫妻之间的情感,一种混合了爱情和亲情的复杂感情。

    合伙之后,也肯定会有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肯定会有对另一方不足之处的不满,这时候也需要有一个最后的依靠,这个依靠就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以及共同的商业目标。

    婚姻法规定,除特别规定之外,夫妻一方任何一方的收入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什么意思?这意思就是早就没有个人收入这一说了,一结婚,你原来的个人工资在性质上就发生变化了,变成共同财产了,哪里还分得出谁比谁多?

    合伙也有类似的情形,合伙人之间直接的业绩往往是有差距的。因为分工不同,负责市场销售的合伙人比较容易看出业绩与工作的关系,而负责技术或其他管理工作的合伙人,他们的工作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很难计算清楚。在这种时候,合伙关系的存在就解决了这方面的差距问题,因为合伙就意味着共同管理、共负盈亏。

    结了婚后,两个人的责任也连起来了。法律叫做无限连带责任。老婆在外面错了钱,即使丈夫不知情也得还,丈夫在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老婆没过错也要赔。到了法院,最后强制执行的对象包括的是你们俩的共同财产。作为夫妻一方有时觉得很委屈,明明是另一方的过错,却还要我来分担责任和痛苦,太不公平了。但是,这才叫婚姻,因为在婚姻中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这就是婚姻的代价。

    合伙中,同样的,每个合伙人都可能犯错,并且后果会波及到每个合伙人,这就是合伙的代价。假如没有这样的觉悟,还是不要去合伙的好。

    既然结婚比一个人过复杂那么多,为什么要选择结婚呢?这个问题实在太大了。我不能也不想回答这个问题。但我想,人毕竟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性动物,与人相与才是本质需求,懂得与人相处,而且能够合伙式的紧密长期相处,这才算是一种提高或成长。

    现代婚姻和合伙相同的地方还有很多细节之处。比如说夫妻双方要互相忠诚。合伙人之间也要相互忠诚。我们以前上课时提到过一个观点,真正的核心合伙人一定是全职在合伙项目里工作的。原则上,兼职的当不好合伙人,或者说当不了真正的核心合伙人,为什么呢?因为合伙是人与人的结合,我要的是你的人,也就意味着我要的是你全身心地将工作精力投在合伙事务中,兼职没办法做到这一点。

    当然,我们说了那么多合伙与现代婚姻相同的地方,也必须提一下不同之处。合伙与现代婚姻的不同之处有这么3点:1、合伙主要是在商业领域,婚姻是个人生活领域的;2、合伙关系的底层基础是商业利益,婚姻的底层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3合伙是可以有期限的,期限甚至可以是很短的,但是婚姻法定是没有期限的,婚礼上通常都承诺说是白头到老的。

    虽然,我们说了合伙与现代婚姻不同之处,但是从合伙的定义来看婚姻,我们会发现现代婚姻在某些核心层面的运作机制和理念,特别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上,完全是合伙的模样。所以说,把那句老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可以改成“夫妻本是合伙人”可能更为准确地表达了两个人的关系。

    很多的电视台都有解决家庭纠纷矛盾类的栏目,比如上海就有“老娘舅”节目,经常就有人在节目上哭诉配偶的种种不是以及生活的不幸。婚姻不幸的原因和理由哪家都不太相同,但是归根到底只是两个原因:一是两人本来就不合适,二是两个人不懂相处。

    合伙也有这种情况,我们也遇到过不只一位的企业家朋友向我们诉说创业合伙后期的矛盾冲突以及项目的失败。其实归根到底也是上面这两个原因,而且往往是第二个原因为主。

    很多合伙人在合伙之初出于创业激情以及以往的私交感情,特别容易忽视要商议研究相处规则这件重要的事情,有些人甚至认为在合伙前谈论合伙规则会伤感情而故意拒绝做这件事情,殊不知,反目分手的种子就已经种下来了。合伙是要用心经营的,就像婚姻也是要用心经营的一样。(本文选摘自李立律师所著的《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