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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要求分红,但是,法院没有义务为你查明公司有多少利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9篇文字

    今年写过一篇关于不要随便做小股东的文字。小股东,如果组织或者加入公司的时候,没有把机制和制度设置得合理化,那么事后需要担心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其中就包括了大股东迟迟不分红的这件事情。

    为了免得有人杠精上身,特别说明一下,不是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而是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

    在大多数的公司里,股东人数通常都是不多的,包括小股东在内不超过10个人,其中大部分也就5个以内的股东,2个股东的公司也非常多。股东之间的关系常常并不只是简单的出资和出资之间的关系,虽然公司法是这样的规定 的,但是现实往往是纠缠而纠结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团队里,常常是股东之间是长期相识或者合作共事过,已经形成了一种人际上的相连关系。通常,其中一人会有领袖特质而成为团队的带头人,这人也往往最后会成为公司业务的主推手,成为公司的核心股东以及控股股东。这种情况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可以是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本质现象。想想在即使在儿童时代,几个小孩子经常玩在一起,时间长了,也会自然形成这样的关系。

    更为复杂的是,在这样的日常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成为股东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内部的关系也经常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曾经不止一次接触过这样的公司,除了工商局给的示范性的公司章程上列的内容之外,股东之间并没有建立一种全面制度的意识,总认为凡事都可以简单地商量决定。有些小股东,潜意识里就愿意服从大股东的意志,原因在于他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投入,也取决于大股东与他之间的关系良好。

    很多公司里,股东可不仅仅是出资人,他们同意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业务员工。特别是小型的初创公司里,这种表现就更是明显。这时候,股东们是能不雇人就不雇人,自己能够做的事情一定是亲力亲为,因为这个阶段成本压力太大,主要目标是活下去,只要活下去,业务顺利流转起来,公司才有发展的可能性。因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们,收入主要是员工收入或业务提成之类的工资性的收入。而决定发多少工资或奖金,话语权在控股大股东这里,因为他是业务主推手以及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在这样复杂的关系中,出于利益的考虑,也出于对大股东掌控发展公司的信任以及必须信任,小股东很少有意识去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也就是股东之间关系制度的建设。而大股东呢,人性自然不希望自己的权力受到太多的限制,所以也没有积极性去做这种关系建设。于是,在公司起步时,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没有意愿去做公司治理建设的工作。只有一类股东,会非常积极地去推行这项工作,这类股东通常就是过去曾经在这类事情上吃过苦头的股东。

    但是,这才是制定公司治理机制最佳的时间点,只有在公司开始前或刚建立的时候,才能最有效的协商确定这些事情。一旦公司运转起来,再想要提起做这件事情,太难了。还记得那句话吗?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句话怎么说呢?我认为是错误的。权力是什么样子,关键是权力刚出生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有的权力生出来的时候就有必要的制约,或者说带着笼子出生的权力,还有一种权务出生时就是赤裸裸的没有任何制约。出生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在出生后很少能再套上笼子的,除非有另一种权力大到可以对抗。普通公司的小股东,很少能形成另一种足够力量的权力。

    人和人是有差别的。股东团队和股东团队也是有差别的。大家也许都读过阿里巴巴初创时股东之间相处的一些故事,不管如何解读,但是有一点,阿里巴巴的初始团队的那种氛围是有点儿与众不同的。据说马云请蔡崇信去注册外国公司时,蔡崇信很奇怪为什么马云要把那些刚毕业的初创伙伴都列为和自己一样的股东,这种情况即使在如今仍然是不多见的。我不是要评价这种做法是好是坏,我只是说股东团队和股东团队是有差别的。有能力有意识的股东团队,可以把股东机制建设得更好。一个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就不太会出现因为分不分红、如何分红而引起的矛盾,或者是因为矛盾就拿没有分红这个事情来做文章。

    小股东,同时还可能是高管、还可能是技术核心、业务骨干。在公司初创或发展初期,对公司的分红本身也没有太多的期许,因为很可能公司也无法形成太多的利润。这个阶段,对于收益的考虑主要在于公司的工资性收入上。

    有一部分公司,在操作上几乎就用工资性收入取代了分红,也就是说在工资资金提成拿走后,可以做到公司不留什么利润了。这也是一种操作方式,只要股东之间能够接受就可以了。

    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前,大股东用来吸引小股东出资加入的理由,有一个理由就是投资会有分红,甚至会有资本性的收入。所谓资本性的收入,简单说就是指股权增值转让后的收益,可能发生在收购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进入资本市场后。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很可能大股东给到小股东的工资性收入是不足的,小股东对于公司分红是有期许的。一旦公司营收到了一定程度,公司利润有一定的数量了,小股东就会有分红的需求。

    当一部小股东有分红需求时,有两种应对方式:一是按照既定的制度操作;二是所有股东协商而定。最让人闹心的就是,很多的公司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都规定得过于概括,而股东协商分红这事情现在就得看大股东的心思了。

    并不是所有的大股东都不愿意分红。现在有些文章一提到控股大股东,就妖魔化大股东,恨不得要把大股东给拆分成小股东,这是脑子糊涂才会有的想法。

    现实中,也有很多大股东,就每年正常地进行分红。这是挺好的做法,因为理所应当,本来就该这样。

    当然,也有一部分大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就是不愿意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一直设法拖着不分。这时候,就会引发一些矛盾出来。近几年,关于要求公司分红的诉讼也多了起来。那么司法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分红的诉讼是怎么理解的呢?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在处理关于股东请求公司分红的案件时,大致是这么个态度:

    1. 是否分红,属于公司内部“家务事”,法院原则上不会干预和处理;
    2. 因此,小股东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红的,除了极个别的情况以外,必须要有有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法院是会驳回的。
    3. 什么是极个别情况呢?就是非常少见的情况,司法解释的表述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事实上很难在实际中用到,因为条件很难符合,也很难在诉讼中举证。目前唯一看到的一个案例是这样的,这家公司的大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几千万资金无理由地转到了他的关联公司去了,如此明显而严重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法院才认定是:1、违反法律规定;2、滥用股东权利;3、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只要没有关于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基本上想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去要求公司分红,这条路是很难走得通的。

    最近有个法院判了个案件就是这样,很典型。(案件描述中的名字都是我起的化名)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而且在公司任职监事和副经理,大股东老王是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绝对控股。小明,老王就是这家公司的创始股东。公司成立不过10个月,这二人就闹起了矛盾,老王停发了小明的工资,小明要求老王交出财产资料让他这个监事可以审查以及计算分红。老王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小明离开了公司。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庭审中,老王也没有提交财务资料。

    法院判得很直接,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

    法院的理由很简单:

    1. 原告主张分配公司利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盈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根据司法解释,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 决定公司是否实施利润分配的权利在于股东会,在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前,股东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利润分配。

    小明又犯了一个我昨天在博客文章中提到的错误,就是想当然,他觉得法院“有义务查明真相”,也就是查明公司有没有利润以及有多少利润。不是的,这是原告的举证义务,不是法院的义务。

    凡事做在前面,特别是制度、机制的建立。事前不好意思提,事后大家弄得不好意思。在公司设立之前,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应当以股东会决议以及配套的制度来确定分红的机制。仅凭大股东一人之意愿来决定是否分红,决定分红,不会有什么事,但是决定不分红,那就容易引起内部矛盾。合伙做生意,尽量把力气花在对外市场开拓上,不要花在内耗上。

  • 即便工商档案里不是本人签字,也不足以否认股东身份,为什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8篇文字

    标题字数有限制,完整的标题前面还有一个限定词“在本案情形下”。“为什么”前面的文字是从一个法院判决里摘出来的。

    这个限定词很重要。因为今天的文章里会提到一个具体的案例。

    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在今年的2月25日做出了二审判决书,也就是终审判决书,立即生效。

    这是一个似乎是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成了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的案件。

    记得前年左右,媒体开始对这个话题开始感兴趣了,有些人也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某些公司的创始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当时,要解除这些身份并不是太容易,或者是走工商内部的申诉流程,或者是到法院打行政诉讼起诉工商行政部门。时间长,流程也长,而且行政诉讼也不是胜诉败诉的情况都有,可能是具体案情不一样,但也存在着各地法院的把握尺度不一样的因素。

    2019年的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个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具体办事流程,大致是这样的:

    1. 谁登记,谁负责撤销工作。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2. 核验事项: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3. 公示45日。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4. 调查工作。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部分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关于具体执行上述这个意见的一些政策,让被冒用了身份成为股东的那些人可以有较为顺畅的流程去申请解除这些身份。据反映,根据上述意见可以操作撤销被他人冒名注册为公司股东的事项。

    那么,标题里提到的那个案件,为什么法院仍然认定原告是股东呢?

    按我的习惯,还是用代名来描述案件的情节和过程。

    2008年,太阳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老王99万,小王1万。

    根据工商档案资料显示,2012年大约是5月前后,老王把自己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小红,小王把自己所有的股权全部 转让给了小明。随即,公司当年的股东会决议里还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选举了小红为执行董事,小明为监事。

    对了,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关系。

    小明和老王是朋友关系。

    仅过了1年多,也就是到了2013年10月份,公司就被工商吊销了营业执照。期间发生了什么,看案例看不出来。

    2016年前,小明和小红被人告了。起诉的原告是太阳公司的债权人。在2017年4月,法院判决,就太阳公司的欠债,小明和小红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里,作为股东,怎么会为公司的债务给连带上了?这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中是常见的。虽然这个连带偿还的案例还没能查询到,但是可以猜测是因为股东未尽到法定的清算责任而造成的。这段小情节就不具体讨论了。

    2018年,法院强制执行时,冻结了小明和小红的个人银行账户。

    于是,小红向法院提起了一个诉讼,声称在工商档案里的所有材料上的签字都不是她本人的签字,包括与老王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她本人的签字,请求法院认定确认她不是股东。前面提到的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作为诉讼第三人也参加了这个案件。

    小红向法院申请鉴定笔迹。有意思的是:法院没有同意进行这方面的笔迹鉴定。意不意外?

    小红还提交了她和老王之间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老王承认办理材料是找人代办的,还表示可以让小红把股权转回给他。但开庭的时候,老王没有出场,找不到了。小红要求法院对录音进行鉴定。有意思的是,法院也没有同意对录音进行鉴定。

    前两天,我说过一个法律常识,那就是起诉自由、撤诉是要批准的。今天再给大家提示一个诉讼常识,不是你提了司法鉴定,法院就要批准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要有这方面错误的预期。

    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小红没有能让法院否定她作为太阳公司股东的身份。这样的话,那个连带偿还责任仍然是背在身上的。

    案件情况大致如此,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小红究竟有没有被人冒名呢?是小红缺少证据,还是小红导自演试图摆脱债务责任?

    事实。

    这个词语也是让人迷失的。

    法律上的“事实”,不是我们日常想的那个事实。

    有关事实,大家都联想到的成语是什么?铁板钉钉,证据确凿,毫无疑问,一清二楚。

    不是的,在打官司的时候,特别是在打民事、商事案件的时候,不要这样想问题。假如你这样去考虑案件事实,那么你已经脱轨了。

    在民商事诉讼中,事实,是在现在法律规定、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法官根据经验综合判断的一种相对优势的认定结论。

    还记得大家常说的“举证责任”这个词吗?有人品过这个词的多重意思吗?

    举证责任,一方面是说某类案件中某些事实,由哪一方负责举证,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另一方面,想想看,这个举证责任,也意味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举证的,除了一些极少极特别的事项以外,法院是没有义务和必要去调查取证的。最极端的例子:他明明借了你一大笔钱,但是没有借条,也没有任何其它一丝一毫的证据,他否认,法院无法认定你想确认的事实,结果就是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逻辑也是这样。小红究竟有没有被冒名,法院没有义务去为她收集证据,只能按照案件里呈现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判断,看看小红所主张的事实能不能被确认。只要不能确认,就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不能确认,也是一种认定。小红就是这么输的官司。

    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合议庭法官们写了好几个判决理由。其中,有几个内容明显是属于经验判断,甚至我认为还有些理由是没有写出来的,是在法官心里的。

    写出来的理由包括: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主要形式特征,而签订公司章程、实际出资等则属于实质特征。工商档案载明小红的股东身份,并留存有小红和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中记载了小红小明的股东身份以及二人从老王和小王那里受让股权的具体事宜,通常情况下,结合上述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可以认定小红具有太阳公司股东的身份。
    2. 对于被盗用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3. 老王和小明小红系多年好友的关系,不能排除身份信息系被“借用”,或在知道身份信息被“盗用”后基于朋友之情不作反对表示,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同意老王利用自己的身份设立并经营公司等多种可能。
    4. 之前已经有一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现在小红提起这个诉讼,不能排除其逃避债务的用意和目的。

    昨天我在博客文章里说过,法律不是科学,是社会经验的集成。你看,上面这些理由里,是不是有很多的经验性的判断。

    总而言之,法官对小红描述事实存在着大量的“怀疑”,在这种怀疑的状态下,小红的证据在法官眼里是不足以让法官来否认其股东身份的。

    最让人怀疑的是,为什么在前一案件的过程中没有提起股东身份否认的投诉和诉讼?照理,当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打官司要求小明和小红作为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时候,小红和小明就应当知道并采取行动了。但是,为什么他们一直拖到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小红向法官解释说,他们没收到过法院发送的通知。意思是,那个案件是缺席判决的。这个就更难说清了。缺席,要公告的。公告,法律上视为应当知道和收到。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学到点什么有用的呢?

    亡羊补牢,这个成语大家都知道。

    看别人的案例,要学会“亡了别人的羊,补自己的牢”。给自己的思想和知识库增加些有用的知识点。

    上面这个案件,至少能感受到“司法”和“法律文本”是不一样的。司法的过程,是活的,不仅是鲜活,而且比你的想得要灵活。

    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就反映了这几年来在股东类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股东内部的公正公平,还要兼顾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公正。在这个案件中,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在这个案件中的作用可不只是第三人,他手里拿着的那份生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法官的综合认定,因为需要兼顾他的利益方面的平衡。

    另外,小明和小红的诉讼技巧,明显是有问题的。有录音,但是私下录音,录音中的当事人又躲着不出庭,无法印证,也无法鉴定。向法院陈述和老王是朋友关系,却又解释不清为什么朋友会冒用自己的身份。收集证据方面也没有任何的章法,似乎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设想抓到篮子里都想作为菜给端上来。假如你要操作诉讼,一定不能学小明和小红这种乱打法。在诉讼中乱打,不会打死老师傅,只会打死自己。

  •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这是一种高级的能力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7篇文字

    不仅懂得,而且能够快速合理地把专业的事情交到专业的人的手里,这是一种很高级的能力。

    我是搞法律实务的,我就从法律这方面谈谈这一点。

    运用法律不是查词典,更不是解方程式。

    前两天,我在博客中介绍的那个小股东代表公司追回4700万的案例中,小股东的诉讼对家就是犯了这么个错误,以为运用法律就是像是解方程式,把一个变量取消了,答案就会发生变化了。可事实上呢,法律的运用,不仅是文字解释方面的功夫,更多的是一种经验和理性的判断。法律里面讲求科学,但是法律本身从来就不是科学,法律就是社会经验的集大成,法律就是最接地气的社会规则和道德底线。

    所以,假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除非那些极其常识性的以外,稍微复杂点儿的,那么都不要简单地通过查法律条文去找答案,否则法学院何必要学上四年;也不建议去网上写个问题让人回答,因为没有专业人士花时间引导,一般的人可能连情况都无法介绍完整和准确。

    客户如果只是需要一个参考模板,我通常是不提供的,但我会主动建议客户可以直接去参考网上某些文库收集整理的标准文本样式。但是,我从来不会建议我的客户们去查看和阅读那些网上法律问答,因为那些直接的一问一答特别容易误导人。这并不是因为提供那些回答的人不专业,也不是回答的内容一定不正确,而是这里面存在着信息的传递错误。

    现在,在专业的一些律师平台上,针对平台上的问题,相当一大部分的律师都不再详细回答了,通常只给个大致方向,让当事人具体联系律师进行咨询。这一方面是因为律师不愿意免费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这种方式根本无法高效形成咨询服务。最佳的咨询方式,目前仍然是面对面的,即使是高清无延迟的视频对话仍然无法达到面对面法律咨询的效果,这是经验之谈。也许未来,科技进一步发展下去,可以让远程的法律咨询效果等于或超过面对面的方式。

    就算是查字典的内容,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很多年轻刚入行的实习律师们,遇到的工作上要学习的技术难题就包括了法律检索,简单地说就是搜索查询这个案子所涉及的现行的、有效的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政府文件、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行政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司法实践或行政审批实践中的难点。另外,还要搜索到最新最近的类似案件判决,包括高一级法院的,也包括所在地法院的。

    上面这些查字典式的工作,我相信绝大多数不是搞法律专业的人,不太可能短时间内准确掌握。

    无论是操作一个商务或投资项目,还是去打一场民商事官司,假如在事前查字典的时候,遗漏了一条重要的法规或信息,结果很可能是灾难式的。这种事情,连过于马虎的律师事务所也偶尔会做出来。记得我20多年前刚做律师时,上海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因为对房产买卖的政策法规没有理清,所以,在对整整一栋大楼的所有商品房的买卖出具的所有法律意见书都是违法的。于是被追责,在当时上海房价一平米才3000左右的时候,被追究损失赔偿1000多万,最后,据说这家事务所就散了。

    查字典,第二个障碍是对解释的理解问题,这对不是法律专业的人也会有问题。你查质押是什么意思,结果查出来的法律和解释里有个“动产”的词语,然后你就继续查动产是什么意思,查动产又会查出物权、财产权。法律虽然不是科学,但是真的是有门槛的。

    说起这个,想起一个真实的笑话。过去,法律专业人员为了讨论问题方便一些,有的就将民事主体分为两种,一种叫“法人”,一种叫“非法人”。这个逻辑是没有问题的,学法律的人一听就明白,比那种罗列各种主体要清楚多了。这里再插一句: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到现在,还是一个流行的法律常识混乱,好多人至今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当时,据说个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政府部门的官员,对于这个“非法人”的说法感觉很不适应,认为“非法”总是不太好的。

    自己乱查字典,不愿意去找专业的人士协助,这就和有些人生病不愿意上医院却喜欢自己查书买药吃是一样的。

    我觉得之所以不愿找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情,通常三个原因:一是为了省钱,二是不信任他人,三是不太智慧。

    省钱,我能理解,绝大部分的人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但省钱,不是不花钱,而是钱花得值、找性价比,该花的钱还是要花。

    比如说,当你需要法律服务或法律问题的咨询时,可能你的支出比较紧,那么你仍然是有很多选择的:

    1. 在市场上寻找性价比在你眼里最好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2. 在你的亲朋好友里寻找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比如在某些公司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这样支出的费用也不会太高,当然还是应当要给别人一定的报酬的,只是比市场上的律师可能要低一些;
    3. 合理适用收费服务。就部分事项委托收费服务,部分事项自己来操办。这在部分法律事务中也是存在可能性的,比如某些法律事务中有很多不涉及法律专业能力的跑腿式工作,这部分工作就可以和律师商量由自己来承担以减少法律服务费用。
    4. 在较为成熟的地区,还有一些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社区类法律免费咨询服务点,一些较为简单的,或者可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务,可以去那里试试。
    5. 另外,如果是咨询打官司的流程,那么可以直接地当地法院的咨询窗口询问细节;如果是咨询办理某些行政审批备案事务的,那么可以直接向这些部门进行咨询。当然了,各地的行政风气可能各有不同,只是个建议,看当地情况灵活来办。至少,在上海地区,绝大部分的行政部门都能咨询到公开办事的流程。

    再说说信任这件事情。

    好多事情,我们不愿意交给别人去办,有时候确实是因为不信任别人。这个顾虑是正常的人性。

    但是,稍微成熟一些的人都知道,把事情办好了,那才是第一重要的。很多成功的人士,都坚持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因为这是现代社会分工合作的必然。

    假设你的住房要进行装修改造,那么你一定会找专业的装修公司来操办这一切,而专业的装修公司也一定会组织一支由各种专业人士组合而成的小团队来操作。

    为什么很少有人去自己一个人来完成整个装修改造工作呢?因为做不下来,不太可能。

    那么,为什么有人没有受过法律基础学习和训练,反而觉得自己能够研究分析操作法律事务呢?因为他觉得法律比装修容易多了。这么一说,是不是觉得有点荒唐了?有时候,觉得简单,不过是因为不知深浅罢了。

    遇到什么事情,就尝试学习什么。这未必是个好的习惯。

    家里空调坏了,立马就开始上网搜索学习是什么原因,可能是什么故障,一番查找思索,时间不知不觉花了半小时,最后还是打了客服电话报了修。何必,何必呢。这半小时不宝贵吗?为什么不把这半小时花在你的专业研究学习上,为什么不把这半小时用来锻炼休闲一下,为什么不把这半小时和家人玩玩乐乐聊天。

    当然啦,最后还是报修了,那还是好的。最怕的是那些学习劲头更加进一步的人。他们会拿出工具箱,尝试拆开空调内机,尝试爬出窗外查查空调外机。看着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身手笨拙的你探出窗外,如果你事先没有和家人说清楚,也许你的配偶会急得一把抱住你的腿,流着泪告诉一切会好的不要胡乱想。

    遇到专业的事情,也是需要学习的。需要学习什么呢?

    遇到专业的事情,需要学习如果查找到合适的专业协助。这是很多人不注意的。我说这个话是有依据的。可能都听说过吧,很多人找官方售后维修,结果在搜索引擎上找来的是假冒的,而且数量还不少。还有人,去了不该去的医院做了不该做的手术吃了不该吃的药。有的想找专业的股票专家,结果被套牢股票。

    能够在遇到专业的事情时,快速准确地找到合适自己的专业服务,并不是一件随手可学的事情,是需要脑子和积累的。就拿律师服务来说,很多人好时都不注意这方面的信息收集整理,一旦急着需要时就毫无章法地乱找人,有的一昧听信亲友的介绍,有的一昧看服务价格,有的一昧看宣传和荣誉称号。某天晚上快下班了,有几个人急匆匆地进入律师事务所,正好撞上往外走的我。其中一人直接就问道:“你好,请问你们律所在公安有关系吗?”一看,这就是在乱找的状态。我当时想也没想就回答:你好。没有。请去别家试试。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