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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不能随随便便,随随便便不能合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6篇文字

    人无贵贱,但有远近、有高下。

    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中,成年人需要把与自己相联系的人的关系要理清楚。关系理不清楚,生活和工作就会陷入一种混乱之中。一个人处理关系的能力,事实上是一种认清各类关系性质区分的能力。一个人能不能合理地区分各种关系,决定他能不能与各类人正确、合理地进行来往。

    常常会遇到这么一种人,刚刚结识你不久,就喜欢习惯性地就拍着你的肩膀称呼你为“兄弟”,显得尽量地和你亲近没有距离感。在心里真的会相信他把你当兄弟吗?

    其实,他的心里也没有把你当兄弟,那只是他自己习惯的客套话和场面话,在他心里一定也是把人分类。

    有的老板,习惯在公司内部向员工表求自己对所有的员工是一视同仁的。

    事实上,没有一个老板会对所有的员工一视同仁,老板强调的是规则和纪律的刚性,强调的不是不区分对待。老板怎么可能对员工一视同仁,一些大的企业,大部分员工老板都叫不上名字。

    有一次和一个朋友聊天,他说自己朋友圈里有这么一个人,大伙儿聚会时他从来不主动请客,本来以为这个人比较守财,但是后来发现这个人单独请客另一个圈中好友,就觉得这个人有点不地道。

    换个角度看,也可以说这个人很地道很正常啊。一个人怎么能对所有的朋友一视同仁对待呢?朋友也是分不同深度的,有生死之交的,有知己的,有玩友、有酒友、有商务类的、有生活类的,有从小交往的,有刚认识的,怎么可能都是一个态度去对待。

    有些朋友,你仍然要礼数周全,而有些朋友之间无拘无束。朋友之间还有高下之分,有的朋友适合和你精神交流,有些朋友适合一起游玩聊聊共同的兴趣。合理的区分对待是没有错的。

    不区分对待才是错的。你都同一个样子对待你的朋友,你真正的好朋友们内心是会受伤的,因为他从你的表现里看不出自己和你的普通朋友有什么区别。

    传统婚俗办酒席时,有一个安排座次的事情,你总会把按亲近程度排列离主桌的位置,越亲近的越近主桌。商业经营中,也有这么个将你的合作对象分层的问题。

    有名有份,无名无份,否则过份

    中国人传统上讲究一个词“名份”,有名则有份,无名无份。说的是你要给你的关系人一个明确的定位,不能模糊,不能越位。该尽的份如果超过了定下的名,那叫什么?叫“过份”。

    所以说呢,在与你发展各种商务合作伙伴的时候,有一件事情很重要,就是要明确双方合作的名份。

    有这样的老板,他们是公司的核心股东、持有公司的控制股权,也是公司的经营主导人,他们有时候会有一种对小股东的不满意,觉得他们比不上自己对企业的上心,自己对企业全心全意,感觉小股东们是半心半意的,没有那种以企业为家的感觉,什么事最后都要自己扛。这其实就是一个名份的问题。

    既然是控股大股东,就是说最后决策权、利润的大部分最后都是由大股东来享有的,小股东们事实上只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利润分配还要看大股东愿不愿意和如何分配,他们对企业的关心是按出资比例在心里确定的。这样的对比下来,小股东对企业的投入程度以及参与感理所当然要比大股东小了很多,这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嘛,否则对小股东来说就是“过份”了。

    相对应的,有部分高管、销售人员总觉得与公司老板相比,自己在业务收入的分成太少,隐隐总也觉得不满足和不到位。

    人都想要劳动所得能够尽量分配得多一些,这没什么错,但是合理的边界感还是要有。

    企业家设立公司、招聘员工,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是全方位的,企业亏损他要承担,而且同时他还有继续履行支付工资在内的劳动合同义务,而高管和员工是受聘的,并没有这方面的巨大风险,自然相应的获利就是少。两者在“名”上不是一个性质的,所以不能直接比较“份”的多少。高管和员工评价薪酬水平的合理标准应当是以市场上同行业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作为参考,而不是以老板的收入为比较。

    在商务活动中,各类合作关系其实是应当有所区分的,你要确定这种合作是松还是紧、是长期还是短期。这其中,最主要的是看这种合作是松散的还是紧密的。你要根据双方合作关系的实际情况判断紧密程度来确定这种关系该定位在哪种程度。

    不要随便给别人以“合伙人”的名义,这和随便和别人称兄道弟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双方之间的合作内容也许根本就不适合用合伙的模式,合作对象也许根本就没有合伙的意愿或能力。

    曾遇到过一个企业家,他认为多用合伙人的名义与人合作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是用个名义而已,这样有利于迅速拓展相关的合作人脉。当时我委婉地建议他要改变思路,但可惜他没有接受我的建议,最后他的公司没发展起来就散了,股东之间还闹得很凶。

    三国演义里,刘备也只是和关羽、张飞桃园结拜了,没有和其他人结来义兄义弟。假如刘备遇到过能帮助他事业的人就结个义兄义弟,那成什么人了,关、张二位还能这么待他吗?

    假如你把每一个遇到的一个都称兄道弟,那么你怎么称呼那些真正在心里把你当兄弟的人?假如你把每一个遇到的合作对象都称为合伙人,那么未来你真的遇到那个可以和你并肩打拼的人,你想怎么称呼他?

    合伙人,是商业活动中最最亲密的合作对象,假如你还没有合伙人,你要给未来的合伙人留一个名份,不要滥用这个称呼。就像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邹振东在毕业典礼演讲时讲得那句:不要随便叫一个陌生男人“老公”,无论他多么有名,多么有钱。

    合作不一定合伙。

    商务合作的方式很多,合伙只是其中之一,而且应当是最谨慎使用的方式。我再三强调过,刚创业的、或者是对于控制管理合伙关系没有能力和经验的人,离合伙远一些,最好是一个人先干起来,可以多雇人,但不要顶层搞合伙。

    不搞合伙,还可以搞合作啊。

    最简单的合作是什么,就是你我之间有个商务经济往来,下个订单、做个交易。

    再深入点的合作是以,比如说合作搞个技术开发,合作建设一个较长期的项目,你帮我提供一些咨询服务背景配合之类的。更进一步的合作,比如你为我的企业系统性地提供经营、销售、管理方面的配套服务,作为我的上游或下游的稳定合作者。以上都是松散型的合作方式。

    紧密型的合作方式通常有:联合经营、合资、合伙。其中常见的是合资与合伙。这里有个有趣的事情,因为很多合伙人也是要出资的,所以这让很多人一直搞分不清楚合资与合伙的区别。我们这里不谈法律定义,也不谈学术定义。我用一句话说这两者的区别:找人,钱随人来,合伙;找钱,人随钱来,合资。

    过去有这么个咨询项目,客户先是对我说他找了一个合伙人。了解了情况,企业经营时急需融资,在外寻找融资时找到了资金方,资金方增资入股进公司成为了新股东,这就是这位企业家口中说的“新合伙人”。这就是乱了名份了。这是合资,因为是找钱去的,这个人是跟着钱进来做股东的。股东又叫做“公司出资人”。

    股东,未必就是合伙人。

    这个道理,炒过股票的人都明白,因为你随时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还可以是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难道你就是这些上市公司的合伙人了吗?

    我曾经说过,合伙,像一场现代婚姻。婚姻也缺不了钱呐,而且还可能是巨款。问题是,你是因为找到了合适的人结了婚,配偶的钱财只是跟随着你们婚姻的建立而进来了。假如你说我当初找她(他)结婚纯粹是因为看上她(他)的钱,为了让钱进来才和这个人结婚的,那么这叫做结婚目的不纯正。

    合伙人这个词,本身就会给个这样的感觉:关系紧密、共同工作。可事实上呢,有好多以出资为主的股东,他们并没有意愿也没有义务参与公司的具体工作。股东依法过问公司的情况,那叫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是义务。

    所以,在公司制的企业里,有必要对于股东进行适当合理的分类管理,才能真正理顺关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合伙人。

    现在在部分企业里,有一个股东团队常被称为“创始股东团队”,这个团队的性质就是以合伙为主,在相关的投融资协议里,这个团队的股东是被特殊对待的,他们有特别的义务,就是人不能随便离开,但他们也有特别的权利,就是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表决中有特别设计的一些投票权,以防公司的经营因多种投资人的进入而产生不稳定。

    不管是高还是低、上还是下,远还近,要建立较为紧密的关系,就不可以随随便便。随随便便的合伙,一定是随随便便不成伙,或者是随随便便就散伙。

  • 咖啡最好喝现磨,过期知识要更新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5篇文字

    自媒体的文章,有时候也要注意分辨,即使是专业定位的自媒体。

    最近,连续看见了好几篇内容已经过期的法律实务类文章,而且还是专业法律类的帐号发送的。我刚看到这些文章的标题,还以为是法律或司法解释又变回去了。再一看内容,原来都是些过时的文章。

    药品,过期了就不能吃了。过时的法律知识文章,因为过期就变成了“药”,不是迷药就是毒药。

    有时候,我觉得我经常在自己博客上码字的动力之一,可能就是因为经常看到这些过期的文章而心里想说点什么。

    我的那个儿子,从小对于食品和药品的有效期有特别的注意力。有一次他生了点小病,我从药箱里找了瓶药给他吃,他接过瓶子看了几秒,然后带着一种疑惑的表情悠悠地对我说:“爸爸,这个药是不是过期了?” 我拿过来一看,好吧,眼睛真是尖,这个药过期了刚好一天。

    药或食物过期了,不能买不能吃,这个好习惯希望他保持下去。

    二十几年前,我开始喝咖啡。那时,本土的咖啡文化还算没有真正开始,一切还是很简单的,还没有星巴克之类的咖啡连锁,没有手冲咖啡的文化,也没有人讨论意式咖啡机的功能和品牌,更没有精品咖啡店。我在食品店里买了咖啡豆,让营业员磨成粉包装,然后回家用美式滴漏壶煮着喝。煮咖啡的时候,满屋飘香。后来咖啡上瘾,一天能喝一大壶,偶尔一天不喝还会轻微头痛。前几年开始,咖啡瘾下去了但是和我一起喝咖啡的妻子瘾上来了,于是,在家里慢慢开始主要是为妻子手冲咖啡。

    在喝咖啡的过程中,关于咖啡怎么更好喝这件事情上,知识也是在不断更新的,这也有赖于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成熟。

    首先,我学习和感受到的是咖啡豆一定要现磨现冲风味最好,除非特别忙到没时间磨个豆子,否则的话,不可以在买的时候将豆子都打成粉。而且,到目前为止,我认为这是家里低成本地自制咖啡提高风味的最重要的因素。

    其次,冲煮咖啡的工具和方法不同,冲出来的咖啡风味是有区别的。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一种自己喜欢的口味。

    最后,我也知道了烘焙深度对咖啡口味的影响。现在流行起来的浅烘咖啡豆,冲煮出来的咖啡口味,相较之于中国人之前接触咖啡的历史来说,这种口味是比较新的,有酸味,苦味较轻。

    最早的那个美式滴漏壶早就用坏了扔了,现在都是手冲,先是用手冲壶,现在懒了,很多时候用法压壶。咖啡豆经常换品种喝。但是不管怎么简单和偷懒,只有现磨咖啡豆这道工序总是保留的,因为这个因素对香味口感的影响是最主要的。

    有时候,咖啡豆买回来,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用掉,放的时间太长了,比如说超过半年一年的,原则上就不要再去喝了,因为不新鲜了。你人生宝贵的喝咖啡的机会不能浪费在风味已经过期的咖啡豆上,否则是对人生的浪费。

    咖啡豆子要新鲜烘焙的,放久了过期了要更换。学习知识也是这样。学习的过程,就是不断把新知识学到,然后适当淘汰旧知识的过程。我们人类,也是因为这样才能不断进化到如今这样的文明程度的,否则我们可能还居住在树上或洞里。

    知识变化更新的速度,有时候会超出人原来的想象。20多年前刚做律师时,觉得自己在学校学习的法律知识体系,至少可以用个十年。

    可是,事实上,法律更新变化的速度基本上快要赶上摩尔定律了。几乎每年都有基础性的法律有修订或重大改变,每三到五年基本上可以更新一半以上的主要法律法规。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一下子就把原来的有关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全部都废除掉了。而马上要出台的《民法典》,将会把好几个主要法律全部废除。法律人员的学习任务不轻啊。

    现在的学习,有时候不是为了增加技能或有所超越,更多的时候是因为必须要紧跟不能落伍。十几年前,工作之余不另行学习,有可能可以混好多年,而现在很多领域,假如你工作之余不经常学习那些更新的知识,你失去的不仅是上升的机会,更有可能是失去自己现在的工作。

    有人说现在是个知识经济的年代,还有很多的方便快捷的知识学习途径。看上去,选择的渠道多了,但是事实上人们的学习能力和效率,和几十年前相比并没有普遍有提高。相反,很多人,因为信息年代带来的某些副作用陷入了学习更混乱的的状态。一是选择障碍,二是碎片化,三是无法确定好坏对错新旧。这最后一条也是我今天特别想说的。

    在我为企业等对象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感受,那就是,有一些人没有一个稳定的信息渠道随时刷新自己的法律常识数据库,那个在自己脑袋里的数据库。关于法律、法律实务、法律技巧和工具的知识,经常是处于一种碎片化的、没有体系的、渗杂着错误、过期信息的状态。这个对于很多从事商业或投资事务的人来说,是给自己在操作实务和决策时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不正确的决策,归根结底是基本经验或知识常识的缺失造成的。

    举个最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在我这几天看到的一篇刚发表的自媒体文章中,对于仲裁的基本理解,就是过期的信息。在那篇文章里,罗列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几项情形,基本上都是程序性的情形。但是,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篇文章依据的法律已经被修改过了,而且改得很大,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可以是实体原因。而且,这项修改在几年前就改了,我真的没想到在2020年的一篇专业的自媒体文章里还能看到这样的内容。

    昨天还看到一篇专业法律的自媒体推送的案例,公司法的,也是过期的。那个案件是2015年、2016年期间的。那个案件核心的问题,相关的司法理解已经变了,而且是有文件明确规定的,那个文件出台在去年上半年。

    我并不是想指责或批评,我是担心,是担心会有人会受到这类文章的指引而作出一些商业判断或决策。受到影响的这些人里,可能会是我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也可能是和我的客户们进行合作的人。这并不是太妙的事情,因为我又需要去想办法说服别人改变一种先入为主的观点,说服别人改变原有改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那么,怎能够防止自己受到过期的法律知识的毒害呢?

    其它知识我没什么资格说,我就说那些不是专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在法律常识方面如何保持较为稳定的更新而不会被错误或过期的信息所误导。

    2个方法:

    第一个方法:选择权威或可信的信息源

    现在关于法律知识介绍的自媒体太多太多了,好大一部分还不是法律专业机构搞的,是那些专门从事自媒体营销的人搞的。就算是法律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自媒体,也是很难说水平和质量一定怎样怎样。那究竟选哪些呢?

    假如,你是想要得到一个稳定的有关法律知识、常识的信息源,只是作为知识和信息获取的,建议你选择下面3类信息源:

    1. 国家政府机关、法律机关、主流大型媒体的官方媒体源;
    2. 排名在前的大型专业法律机构,如前二十强的律师事务所的媒体源;
    3. 专业法律人士朋友诚心介绍的法律专业自媒体。

    说实在的,如果不是专门对法律有兴趣的,前2个信息源足矣。自媒体,以休闲为主,包括我的文章,看看有趣可以,但不要当成稳定的信息来源,因为我不愿意也不太可能去更新所有的法律信息,这不是我在博客上写文章的目的,我主要是为了分享一些观念、思路和技巧。只有国家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官方信息源才能提供稳定的信息。

    读这些消息需要多少时间呢?花费时间很少,因为相比较其他信息,法律还是有些稳定性的,每天的变动并不大,而且只要选择关注你所关心的领域和地区性的法律信息就可以。我曾经在某几年里,利用当时的rss订阅系统每天订阅了几个领域的行业信息以及法律信息,我当时太黑心,订阅的内容和范围太广,每天更新的信息在800条左右,但我仍然能用自己的方式在20分钟左右快速阅读完。所以,如果你只是关注某个领域、行业的法律信息,每天的消息阅读时间成本是可控的。

    第二个方法

    防止自己受到过期的法律知识的毒害的第二个方法,就是依靠专业分工合作,也就是依靠专业人士和团队成员。

    这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也是最厉害的方法,但必须具备一个基本能力,那就是与人合作或合伙的能力,否则是做不成的。

    试想,一个项目或事业,需要20个方面的专业技能或经验,但是一个人很难做到在20个方面都有经验,更别说是丰富的经验了,但是,一个人可以运用与人合作或合伙的能力,迅速建立起一支包括了20个方面专业技能或经验的成员的团队。这也就我一直说的,合伙的力量就在于,合伙可以打造强强联合的团队,凝聚各方面才能的人的力量。

    只要能够有效使用上面这两种方法,你就可以基本上远离那些过期的知识和经验,相反你会紧密切合最新的知识来运作和管理自己的项目和事业。上面说的这两种方法,在我看来,也许最优的做法是以第二个方法为主、以第一种方法为辅,因为从商业运营的角度来看,人与人联合的价值,要远比一个人单纯的技能学习重要。我曾经和一个企业家说过,希望他能更有效地分配自己的时间,将更多的时间拿来和别人喝咖啡,当然,最好喝现磨的。

  • 一个小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追回4700万,但公司并不感谢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4篇文字

    今年前段时间,写过一篇名字叫做“千万不要随便当小股东”的文字。今天学习法院发布案例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集多种元素于一体的鲜活案例,在这个案例中,透过法院冷静的描述,你能看到一个小股东的努力和无奈。今天就想聊一聊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集多种元素于一身,我先来列一列:

    1. 虚假诉讼;
    2. 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
    3. 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4. 监事代表公司诉讼;
    5. 小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6. 监事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监事被免职(最后这个是这个案例在司法上的一个小亮点)。

    这些元素集合于一身,我真得很佩服案件中的这位小股东(在本文中,我暂且把这位小股东称为“小明”)能够付出心力来操作这些复杂的程序。特别是监事代表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是常见的事务,而且在本案中,这两层关系还是嵌套的。

    这个案子是比较复杂的。我把它分为上中下三集。

    上集

    上集主要讲的是一场有反复的虚假诉讼。

    不太喜欢用英文字母,中文英文加杂着打字不方便,所以,为了方便书写,本文下面陈述案例中的公司名称和股东姓名都是我随意起的中文代号,不是真名,不是真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月亮公司,有2个股东,一个是老王,另一个股东是家公司,名叫太阳公司。

    2012年,老王提起了一个诉讼,让月亮公司支付他投资转让款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这个诉讼就是个虚假诉讼。

    但是法院一开始并没有发现这是个虚假诉讼。而且老王和月亮公司这原告和被告是有默契的,到了开庭就直接同意调解,然后由法院出具了加盖红印的人民法院调解书,这个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判决书是一样的。

    法院的调解书拿到后,月亮公司立即分数次共向老王支付了4800万元。月亮公司的财产就这样在表面上合法地转移给了老王。

    但是,事情发生了变化。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因级别管辖问题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也就是说,月亮公司向老王支付了4800万元,没有调解书的依据了。进一步的,该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到了中院审理,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

    虽然如此,但是事实上,月亮公司的4800万元资金已经转到了老王那里了。按道理来说,这钱老王应当退回来。但是,当然没有退。因为,这虚假诉讼的原被告是一伙的,否则也不可能出现这个虚假诉讼了。

    顺便说一句,虚假诉讼这件事情可大可小,重的是要判刑坐牢的。我国的刑法就专门有这么一条虚假诉讼罪,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有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集

    月亮公司可不是只有一个股东老王,还有一个股东是太阳公司。

    太阳公司其实是个关联公司,仍然是被老王直接和间接所控制的一家公司。

    但是,太阳公司还有其他股东,虽然是小股东。故事的主角,太阳公司小股东,小明,出场了。

    小明还有个身份,是太阳公司的监事,独任监事。

    小明作为太阳公司的股东,把钱投资到了太阳公司,太阳公司又投资到了月亮公司,因此,可以说,小明间接地投资了月亮公司,月亮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和小明有利害关系的。

    现在,月亮公司将公司的财产无端地转给了老王,等于是侵占了月亮公司的资产,使月亮公司受到了财产损害,这也等于间接损害了小明的利益。

    小明决定要出手了。

    照逻辑来看,最顺和最直接的,应当是月亮公司直接起诉老王,让老王返还那4800万元。但这是不现实的。

    那么,根据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月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们不愿意以月亮公司名义起诉老王的情况下,月亮公司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老王。

    月亮公司的股东,一个是老王,一个是太阳公司。老王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自己。那唯一的可能是由太阳公司这个股东来代表月亮公司起诉老王。

    可是,连太阳公司也是老王他们一伙人控制的。而小明的身份只有2个,太阳公司小股东、太阳公司监事。

    于是,小明又动用起了《公司法》里的另一个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监事代表诉讼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在认为太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明同时是股东也是监事,因此他有权代表太阳公司就此事提起诉讼。于是,小明以太阳公司为原告提起了诉讼,主张老王和月亮公司某高管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月亮公司利益,要求老王停止侵害月亮公司利益,并连带赔偿月亮公司48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这里就是一个双层嵌套的代表诉讼:第一个是小明作为太阳公司监事代表了太阳公司,第二个是太阳公司作为月亮公司的股东代表了月亮公司。这么神奇的双层关系,可能也是这个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原因之一。

    按理说,这个诉讼毫无悬念,老王必输,因为他拿月亮公司这4800万毫无依据。

    可是,老王他们也动足了脑子,想了一个试图釜底抽薪的计策。

    下集

    老王他们想的办法是:弄掉小明身上那个太阳公司监事的身份。

    只要小明不是太阳公司的监事,那么小明就没有权利代表太阳公司诉讼,接着太阳公司代表月亮公司的诉讼也就能撤销了。

    于是,老王那一圈人马,立即在太阳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改选了监事,小明不再是监事了。从这里可以看出,小明确实是小股东。

    新任的监事,第一件工作就是向法院申请撤诉。

    说到这里,我要说一个事情,那就是很多人对于撤诉这件事情是有误解的,以为撤诉和起诉一样,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的。这是不对的。民事案件,起诉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撤诉是需要法院审核批准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一些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这个案件里,老王和他的伙伴们,显然是对于撤诉这件事情想得太容易了,以为换了监事,就理所应当能撤诉了。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相当坚决地裁定不予撤诉。法院的理由是,太阳公司在案件诉讼期间免去小明的监事职务并由新任监事代表太阳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在阻击本案诉讼,将导致监事职责落空,有悖公司法立法目的。

    这是个非常棒的裁定,合法合理。最后的判决也在意料之内,老王和串通搞虚假诉讼的人一起连带赔偿月亮公司那4800万元以及相应的损失。

    法院在发布这个案例的时候,同时有个批语,是这样的写的:

    在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认了监事代表的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权利救济路径,对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具有示范意义。

    我想从另一角度来谈一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话题。

    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案例,第一印象可能是又了解了一种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技巧或方法。但基于这个正确的印象,有人会作出不正确的决策,比如说更为大胆地去投资某家公司当小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究竟意味着什么?

    确实,最直接地来说,是小股东多了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

    但最重要的是,这意味着这家公司的管理层已经烂了,或者说内部治理机制不存在或坏掉了。

    也就是说,当一家公司的小股东都需要考虑动用股东代表诉讼这些法律工具时,已经是处于比较被动或悲哀的局面下了。这也是为什么法律界通常把这类手段叫做”救济手段“,就像失业救济一样,只是想办法拿到一些基本的保障,不可能是完整的保障。

    小明打胜了这场官司,他得到了什么?

    法院判决了老王要赔钱给月亮公司,能不能执行到,需要多久才能真正把4800万元打回月亮公司账户,这都未可知。这个暂且不提。

    就算这4800万元人民币最终老王交到了月亮公司,那又怎样?

    月亮公司、太阳公司依然是老王的势力在把控,小明的监事身份也是不可能恢复,小股东依然是小股东,也不可能在公司任职任何高管职务了。

    我不知道小明的目的和实际收获如何,可能有其他事情或因素综合可以使小明在这个胜诉上直接得益。

    但是,看整个的过程,这是多么艰难而复杂的一个过程,并且要取决于法院的各种认定的可能性。单从可能性上来说,假如当初那个诉讼没有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会是怎样,要知道当时那个民事调解书只是因为级别管理辖才发生变化。或者,在后一个诉讼中,法院同意了新任监事提出的撤诉又如何,因为从程序上来说,这本来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的事情,怎么定都不算大错。

    所以,最后我还是要说,在合股或合伙这件事情上,要看人,要有技巧和方法,不要冲动和盲目,这样才是最佳的策略,而不是依靠最后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