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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经营、打官司的时候,能不能在法律上打擦边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45篇文字

    有个比喻,叫做“打擦边球”。这个比喻,原来可能是乒乓球的一个术语,球没有出界,但是已经临边了。这种球很少是球员故意打出来的,因为很难控制打成擦边的状态。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面对各种规则,就很喜欢打擦边球。

    有时,在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就常常看见有些助动车的驾驶者很着急。不过在着急的人里面还是有区别的。有的是根本不管红绿灯,只要感觉没什么车,就直接穿了过去。而有的,就是在打擦边球,不过是稍微提前一点点在红变绿之前启动,或者是在绿已经变黄时冲出横线。

    上面这2类人,后面那一类人的心里还是有规则的。前面那一类,心里没有交通规则,或者说交通规则是根据自己需要而选择适用的。有些人,平时并不遵守交通规则,但是一旦与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却很自然地指责对方不遵守交通规则并且能够举证说明。

    立法者容易犯的错误之一,就是想要用规则补齐所有的漏洞,不让规则的使用者能够打擦边球。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所有的规则,一旦制订出来,一旦开始实施,关于这个规则实施的规则总是会产生立法者无法预期的情况出现。

    为什么在刑法的原则里,有一个对死刑要谨慎的观念。从最直接的因果来看,似乎严重案件都应当可以定死刑,但是很可能这会造成犯罪分子在犯某种罪的同时直接把受害者也杀害了,因为这对犯罪分子而言刑罚风险是一样的,但是警方取证难度则上升了。

    这世界就是这么复杂,有时候不能直接按照直觉的第一印象去制订或者操作规则和制度,那样往往会事与愿违。所谓通往地狱的道理都是有善意构成的,大致也是有点儿这个意思。

    有一些前来寻求法律协助的当事人,有时候会有一种要求,那就是想问律师某件事情能不能打个擦边球给解决。这里的潜台词,是这件事情本来是不太可行或者不太好的,但是希望律师能够出个奇妙招数把这件不太好的事情给做成。

    其实,法律并不是那么技术性的东西。在前两天的文章里我说过,法律的精义在经验,法律也不是科学。打擦边球,这个理念在法律运用方面,并不是好的解决方案思想,因为这是在强行做一些不可行或者不好的东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通常是倾向于否定的态度。

    最近有个案子,一个公司3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暂时称他为小明。小明持有30%的股权,公司设立之初起就被任命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了2年后,2019年的时候,内部出现了问题,另2个股东不想让小明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了。小明当然不同意。另两个股东依照章程的要求让小明召集股东会,小明不召集。于是,根据章程,另两个股东依照其他程序召集开股东会,也给小明发了开会通知,通知内容中提到有个议程是更换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召开了,小明没有参加这个股东会,但是股东会作出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把小明换了,换上了另一个人老王。

    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这个股东会决议无效。小明的理由是什么呢?小明说,这个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因为在会议通知中议题没有写明确,没有写明要换谁担任法定代表人。

    小明玩得这就是想找擦边球。要是非要纯从文字角度来看,因为公司决议的内容应当在会议通知中的议题范围中。任命一个新的法定代表人,和讨论是否要更换法定代表人,在语义上是有些许区别的。

    但是,这个擦边球太没有技术含量了,因为不懂法律。法律是有价值取向的,是有立法目的,是要考虑社会效果,是要符合社会经验和社会常理的。此案的判决不认可小明的这种说法,认为更换法定代表人,包含了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意思。

    其实,在个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的理由往深层次看,那是有东西支撑着的。在涉及公司内部争议的案件中,法院现在的倾向是:实质的东西,比形式上的东西更为重要。

    比如在这个案件中,公司另外2名股东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不仅合法,而且在实质上肯定能够达成,而小明对程序瑕疵的指责目的不过是为了阻碍公司股东会最终一定可以达成的合法目的。小明的这种做法,在法官眼里是毫无正面社会价值的做法,因此除非是程序上的重大错误,否则的话一定会判定小明败诉。

    上海二中院近来有关股东知情权的判决中,关于股东查账能不能查原始凭证,以及查账时能不能请律师和会计师陪同协作,这些方面越来越持有肯定的态度。

    还记得我在今年早些时候,写过这个话题。现在,在上海二中院的管辖范围里,这个知识库主题内容就需要部分更新了。

    假如单单从立法文字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的概括,只有“会计账簿”这个定义,没有更具体的释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间接地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区分开来了,因此,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

    过去,股东知情权这个东西刚刚流行起来的时候,各地法院尚没有较为统一的理解。很多公司的控制人,就利用这个法律条文上的文字打擦边球,目的是尽量不让其他股东可以查账。那个手段是很多的,其中就包括了查账时拒绝提供会计凭证,理由是公司法的规定。

    这个擦边球,至少在上海二中院辖区内目前是不能打了。法院的理由是这样的:

    根据《会计法》,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考虑到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来登记的,会计凭证系会计账簿的依据及佐证会计账簿记录是否正确的重要凭证,故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亦符合股东知情权之立法目的。

    擦边球这件事情,在法律实务中还有个特点,那就是在某种角度看,裁判不是中立的。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和对手在对战,对手打个擦边球,裁判算对手胜,但是假如你打个擦边球,裁判算你输。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双方存在某种不对等状态时。

    最典型的是在劳动关系中,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强势于劳动者。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想要在劳动法这方面打擦边球,法律本身就是严格防守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如果内容解释方面不太确定的话,那么依照法律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来解释。这就是法定的倾向性。法律的目标之一是公平公正,同时,法律在所有的内容上都是有倾向性的。法律,如果失去了倾向性,也就不可能趋向公平公正。

    在以往的律师工作中,其中一项工作叫做企业法律顾问,这里面就经常遇到给企业制订或修订员工手册的工作。遇到经验丰富的HR,就比较好沟通,会懂得在劳动法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打擦边球的机会是很少的,最要紧的事情是把程序做足做强。

    这种倾向性在法律中是相当普遍的。比如在涉及公司法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各地法院越来越多的关注非控股股东的合法权利的实质性的实现,对于内部股东之间的争议更注重实质性的判断,而不是死抓公司法文字。

    一份所有的股东都亲自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只要内容不违反,就算是这个股东会召开的程度违反了章程的规定,这份股东会决议大概率是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

    不管法律如何进步发展变化,永远都是会被人找到点来打擦边球,这是避免不了的,甚至可以说是法律的本质之一。

    我也不反对大家在合法的范围里去打法律的擦边球,而且,我在我所擅长的领域里也擅长于发现和设计打擦边球的方案。在擦边球这件事情上,我所不赞成的是2点:

    1. 愚蠢的擦边球;
    2. 眼里只有擦边球。

    任何方案、决策,合理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商业和投资方面,可以一直做平平淡淡的方案和经营,但是不可以接受自己做出了一个愚蠢的方案。擦边球也是如此。很多擦边球打得并不好,并不合理。有些愚蠢的擦边球,只不过是因为没有闹出纠纷才得了逞。有些愚蠢的擦边球,看似合法,但在利益方面最终算起来并不划算。

    最糟糕的是,眼里只有擦边球,总是想着踩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来取得某些竞争上的优势。历史看,没见过依靠这样的方式能做大的成功企业。常识看,我也从没见过一个乒乓球手能够主要依靠打擦边球来取得胜利的。经验看,绝大部分的这类故意搞擦边球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完全可以用中正的方法来设计,只不过是有些人不擅于安排线路和时间,于是就只能依靠闯红灯了。

  • 股权值不值钱,要看背后的东西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44篇文字

    股权本身是没有价值的,股权后面的东西才是有价值的。

    我这句话可能会触动不少人的神经。不知从什么时候,股权这个词被人当作了某种快速致富的捷径。所以,社会上大量的培训和课程中都出现了股权这个主题,关于股权设计、股权结构、控股权等等的文章满天都在漂。

    记得我看见一位自称股权大师的,在文章中说道,股权就是财富,运用股权才能让自己的财富迅速地增长。

    这一套的话术,影响了很多人的思维,因为它与人性中希望便捷快速致富的想法是契合的。

    这个关于股权的奇怪的理念普及程度之广,已经成了一种社会性的现实情况。这种现实,客观上也是为以p2p为代表的一系列的伪金融大量盛行形成了基础。

    p2p,以及所谓新三板股权投资等等所谓大众金融产品里的核心,很多就是一些所谓的有潜力的股权。这些产品的营销人员,告诉你,投资这些金融产品,等于是间接进行了股权投资,而股权这个东西未来是可能会数倍数十倍的增值的。正是因为很多人早就有了关于股权的错误观念,这些产品的故事才能让很多人接受。可事实上呢,最后一地鸡毛,鸡毛还飞不上天。

    有消息称,近期,雕爷牛腩的投资人已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部分诉讼已经进入调解阶段。这个曾经的网红企业发了什么事情呢?

    2015年9月22日,200名投资人通过京东东家平台对雕爷牛腩大悦城店进行投资,每人投资1万元,共享有店铺50%的股权收益权。据投资者称,协议约定每年分红,相应消费券发放,目前执行到第4年,雕爷(创始人孟醒)微博确认把公司卖了,查询相关公司主体信息,确认股东变更,这触发了协议中融资退出机制的回购条款。然后呢,就回购事宜各方发生了争议。

    当初,200名投资人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投资呢?我想一方面是当时这家企业的推广和故事讲得好,另一方面就是这些投资人对于股权有太乐观的想法。

    假如这些投资人能了解股权的本质,那么他们不会做出这样的众筹式的投资,因为无论最后收益会如何,这样的投资是错误的。我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也会理解起来有难度,没关系,每个人观念认知不一样很正常。

    在投资的决策方面,不能单依结果来反推论当初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

    股权本身是没有价值的,这句话本来就是一句再正常不过的大白话,是个生活常识。一家亏损且无力再经营的公司,它的股权有价值吗?股权当然是因为它后面的东西才会有价值。不能只想着股权,而不重视更为实质的后面的东西。

    股权本身不意味着什么。记住这一点,几乎就不会出现盲目投资、盲目搞什么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之类的东西。

    最近有一条不太起眼的新闻报道,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情(我还是不写原文了,用我习惯的名字代号来表述吧)。

    小明,在深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老王夫妇,一见如故,于是就合资开了间太阳公司,小明出了35万元,占35%股权比例,老王夫妇以及老王控股的另一家公司出了其余的资金。

    看上去小明出资比例最高,在工商信息里还被显示为“大股东”,实际上控股权在老王那里。这家公司是搞宠物服务的,老王在这方面是有经验,他的另一家公司就是做这个的。

    这个合资,不到6个月就高潮了。小明任了一个监事,但一直不管公司经营,全部交给老王去办。结果6个月不到,老王就以公司亏损为由通知小明公司要解散清算。于是小明把这事捅到了媒体。我想大概是6个月不到这个时间让媒体有点儿兴趣,于是发了个报道。

    后面怎么样了呢?这个报道就写到这里,我也不知道。现在新闻媒体报道的质量也是不太稳定。这个事情,写到这里就结束了,除了我这种研究公司法实务的有点儿兴趣之外,我估计一般读者也就是觉得小明被黑了或者是觉得小明太傻太天真。

    可不要觉得小明傻哦。类似小明这样想法和操作的人,前几年非常多。很多人听了一些关于股权投资的课程后,感觉看到了财富的新大门,担心错过所有的风口,所以,只要是个听上去有故事的,或者是听不懂的故事,都有兴趣看看能不能投点股权在里面,他们还把这个称为“天使投资”。“天使投资”这个词也快被他们毁了,希望天使别生气,因为这些人他们不知道、他们不知道。

    这些人之后有没有投资成功的呢?我没有调查,但是在我所能收集的消息里没有一起这样最后投资成功的,最好的情况是套牢一直做股东。

    投资,这件事情虽然没有什么门槛,但是也分专业和业余的,也分有经验和乱搞的。

    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专业投资机构,都会设立一个投资管理委员会来讨论确定是否要投资某个项目?为什么专业的投资机构通常是专注于一个或几个行业?为什么专业的投资机构一定会做详细的事前尽调?为什么专业的投资机构一定会找律师或法务搞很长很详尽的投资协议,包括对赌回购之类的内容?做这些事情,不是因为他们太空了,而是因为他们有经验,他们懂行。

    个人,主业之外,业余想搞些股权投资,一不做事前专业调查,二不做投资评估和分析,三没有专业人士的协助。这不是在做投资,这最多是在赌博,而且还不如去打麻将。

    那么股权背后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会计师们,会认真查账计算后告诉你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是多少。但这个过于静态了,对于投资而言,可能更在意的是未来的盈利趋势。当然,也不只是这些角度。

    股权背后的东西,不是什么神性的事情,也不是一种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理解的事情,好些是可以按照常理来判断的,任何一个对于商业有基本理解的人都能做到。

    前两天,遇到一位企业家,他想做一些股权激励,但他又感觉没有想明白,于是找了我咨询。聊了挺多的,大概明白他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稳住团队成员而想做些什么。我想他大概率是没读过我上个月写过的一篇关于疫情期间要不要搞股权激励的文章。

    在交谈中,我分享的观念,也就是要考虑股权背后的东西。我说,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团队成员第一考虑应当就是收入高低,公司给到他们的收入高于行业平均数越多,人越留得住,反之任何措施,包括给股权,都是无效的,因此,不要从股权这个角度去考虑事情,而是要从实际的需求来反推该做什么事情。

    对于员工来说,假如你给他股权,那么通常来说,在股权的背后,员工最关注的是分红的可能性和高低。大部分的小微公司,在这方面是没有办法给到员工任何吸引力的。

    那么,对于投资性的人来说,股权背后应当关心什么东西呢?

    暂且我们不说那种公司设立后再入股的情况,我今天就聊一起和别人合资开公司的情况。

    和别人一起开公司,投资就会形成对公司的股权。在这之前,公司还没有存在,所以也没有公司的资产。公司还没有开始经营,也很难判断未来营收预期一定如何如何,最多是个有可行性的计划。这些背后的东西都不存在。

    在开公司之初,股权背后只有一个因素:人。也就是创始股东团队这些人是怎样的,互相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工作分配权利义务和监督是怎样的,利益风险是如何分担的。

    很多投资机构坦承投资就是投的团队,有的更为极端,说投的就是某个人。因为在这个事情上,唯有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能评估依赖的。一个项目,某天整个创始股东团队都转出股权退出公司了,那么就意味着这个项目阶段性地结束了。

    只有牢牢地对人进行重点而全面的关注,才能真正看清股权的价值。那些优秀的公司,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他们的核心团队。

    刚才提到的小明,在和老王夫妇相见甚欢就与他们投资开设了公司,然后就脱手全部交给老王来打理了。这其中最大的错误就是对人的管理是不合理的。

    投资一家公司,要么投入直接参与共同管理,要么投资高度可信之人。小明,与老王本来并不相识,刚相识不久就合资办公司,显然是对老王的考察研究是不够的。最明显的事情是,老王同时在当地还有自己的公司,而且还是同一个行业的公司。这显然是非常不妥的。

    记得小米公司的雷军曾经说过,他投资,只投熟人。那个外国股神也说过投资只投某类公司。你看,成熟的投资人,都是极其谨慎的,因为他们知道股权和股权完全不同,要看背后的东西才行。

    还记得2019年,做了一个与公司股权安排相关的律师咨询服务项目后,客户非常满意,和我商谈之后的合作方式。客户提出是否可以用公司股权来代替现金来支付之后的律师费。作为一个长期从事这方面实务和研究的律师来说,这时候必须表现出专业度来,于是,我毫不犹豫地拒绝了这个提议。

  • 公司注册资本定多少,可能你不要想太多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43篇文字

    今年初的时候,有个客户打电话给我,说要和另两个人成立一个新的项目公司,然后问了我一个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定多少?

    他觉得有些困惑,说要考虑的东西很多,一是涉及到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二是要考虑到未来公司发展起来,有新的股东进入时,原来的股权比例不太容易被迅速摊薄,三是还要考虑这里面还要考虑股权激励之类未来的安排留有空间。另外,他还考虑到注册资本太低会形象不太好看。

    这样的问题,在我的律师服务工作中经常会问到。去年还有一个公司的控股大股东提了个问题,说是要不要不出面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信得过的一个员工来当法定代表人。

    经常有人说,能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是一种优秀的能力。但事实上,现在的人,资讯得到太多太杂,生活和工作的焦虑也多,最常见的是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有时确实想得太多。想得太多的意思,并不是说深思熟虑,而是说没有较为合理的思维模式,头脑里容易开无轨电车。

    现在各类的课程到处都是,出售着知识,也顺带着焦虑,仿佛你比别人少学个课程就会失去重大竞争力似的。

    很多人抱着一种多学点东西就是没错的想法,但是学习之后会感觉和实际操作总是有些距离,而且大部分的学习内容没多久几乎就忘光了。相反的,脑袋里收集了太多没有消化过的知识和信息,反而容易在做各种决策时产生更多的困惑和障碍。

    过去有句话,叫作“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句话是一种夸张而有些偏颇的说法,但在某些时候还是有道理的。

    比如我们做法律工作的,假如是平时学习研究一个法学研究类的主题,那么是想得越多越好。但是,如果是在操作实务,是在为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时,就必须采取一种合理谨慎的态度,而不是完全谨慎的态度,也就是说在合理的范围里做到法律工作应当尽到的职业规范要求就可以了,不能无限制地进行探究或细化下去。如果按照研究学问的方式去操作实务,那么很可能一步都迈不动。

    篇首关于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时该怎么确定数额这个问题,假如无限制地去思考注册资本数额可能相关的各类事项,那么只会让人陷入无法决策的地步。因为,这个数额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规定的,是股东们自己来决定的,灵活度太大。

    任何实务问题的解决以及方案设计,总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方式给出不同的答案。有时候,你很难说哪种方案一定正确。特别是在商务或投资方面,你不可能回过头去用另一种方法再试上一遍然后和前一种方式进行比较,除非你有时光机或穿越回到过去的本事。

    但解决方案和方案之间,有时还是能看出高下优劣的,最主要的是看这个方案是不是能够抓住核心需求和核心目标的实现。

    在公司设立时,确定一个注册资本数额,最核心的需求是什么?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简单地说,注册资本,主要是用来干什么的?

    注册资本,从公司法的本意以及实际操作来说,原始而主要的作用就是下面2个:

    1. 公司的启动资金;
    2. 公司基本信用指标之一。

    这两个作用里面,第1个作用是最主要的。

    一家公司设立起来,要能够真正运作起来,一定是要有启动资金的。即使是一家不实际经营的壳类公司,还会产生设立费用以及日常报税等开支,也是需要一些资金的。

    启动资金哪里来,一是股东投入的出资额,二是公司向外去借款。一家刚开的公司,合理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借到钱的,所以启动资金主要就是依赖于股东的出资。这也是注册资金的原本的作用。

    因此,注册资金要定多少,这个问题很简单,那就是公司启动经营需要多少资金。需要多少,公司注册资金就至少要有这个数字。否则到时候又会出现那种低级的混乱,就是公司运营资金不够了,然后股东打钱给公司,但是又没有明确这笔钱算是借款还是增资,未来又多了扯皮的材料。

    当这个最主要的目的确定后,注册资金的底数就能确定了。比如说,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半年到一年之内运营资金需要100万,那么注册资金就定至少100万。一年后不够了怎么办,好办,再增资就是了。

    在底数定了之后,然后再考虑其他的事项,比如股权比例,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在安排好股东关系的前提下,股东们能够稍微多一点出资投到公司,对公司而言总是好事。

    另外,上面说的第2个作用,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所体现的公司信用问题,对于一部分的公司而言可能不是很重要,但对于一部分行业的公司来说可能是要特别考虑的。

    在一些行业里,习惯上,项目的招标,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数额是有要求的。还有,公司要取得某些特别的许可和资质时,有些规定也要求公司注册资金数额不能低于某个数。这些考虑就必须特事特办,这是为了业务开展需要。

    实事求是,从实际需求出发,基本上就可以理清很多看似考虑不清的事情,可以迅速地作出合理的决策。

    关于注册资金,也就是股东的出资,还有一个经常性被问起的问题是:某个股东可不可以用技术、劳动力来入股呢?

    这算是一个常见问题。比如说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其中一人有特别的技术资源或市场资源,他希望用这些东西来入股,另一部分股东呢按常规货币方式出资。这是不是可以呢?这都细说。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非货币类的出资,首先必须是财产。所以,劳动力什么的就不能作为出资。

    另外,还有2个要点: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货币出资,很清晰,没有疑义,股东把钱转帐给公司,备注写明出资款就行了,不会产生什么争议。

    但是,这个非货币财产出资,有灵活度,但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和争议。所以我一般不建议客户采取非货币财产方式来出资,可以用一些变通的方式仍然以货币方式来出资。

    非货币财产方式,会有哪些问题呢?

    最常见的问题是这个财产没有正式转到公司名下。在一些收购公司的法律服务中,就经常会发现,以专利技术、商标等非财产权利出资的,经常发现,只有出资协议里写了这项财产作为出资,但实际上财产没有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情况。这叫什么?这叫出资没有到位。

    最常见的问题之二是这个非货币财产没有去找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也就是说这个非货币财产的数额都是股东之间自己协商确定的。这个很容易造成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的情形,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其实没有数额上那么值钱。

    这种资本虚化的情况,平时可能还看不出什么不好的效果,但是公司一旦遇上股权转让、收购、上市等资本类交易时,对公司的股权估值就会产生问题,进而给这些交易形成一定的障碍。

    有一个案子,其中有这么个事实。这家公司的28个股东,居然是用一份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方式来出资的。这个债权,是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一个债权,数额有900万人民币之多。问题是,这个900万,只是债权的表面数字。要知道,那份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也执行不到钱,因为被告公司早已经停止经营,只留下一些不太值钱的二手设施。

    这28个股东也没有对这个债权去委托第三方评估个价钱,想来也是不想去弄,因为对他们没有好处。不去评估,他们自行就以900万的价值来看待这个债权。公司还给这些股东颁发了出资证明,证明他们出资到位了。这不就是某种程度的欺骗吗?这家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实质上看几乎全是虚的。

    后来这个事情怎么会弄到法院里去呢?是因为有第三方债权人来讨债了,认为这家公司的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所以把股东也拉进来承担连带责任。于是这个事情才在法院的案件中出现。当然,这个案件是有其他具体背景和原因的,并不是只是单纯地用债转股的方式来作为出资,情况比较复杂。

    你看,非货币财产这种方式的出资,并不是太好操作,或者说操作之后会有些后遗症,所以我才建议一般情况下不要搞这个。假如有一个股东想要以非货币财产方式出资,或者说某个股东实际不出钱,那么可以找专业商务律师来详细咨询,一般来说是可以找到更合适的替代方案的。

    注册资本定多少,出资形式怎么来,按需求来,按目的来,不要想得太复杂。至于那些未来可能的股权交易和投资融资,建议先不要去考虑,因为:一是没有影的事情去考虑,那是浪费时间,二是那些事情事实上和注册资本是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至于为什么没有直接关系,今天不聊了,过双休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