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要求分红,但是,法院没有义务为你查明公司有多少利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39篇文字

今年写过一篇关于不要随便做小股东的文字。小股东,如果组织或者加入公司的时候,没有把机制和制度设置得合理化,那么事后需要担心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其中就包括了大股东迟迟不分红的这件事情。

为了免得有人杠精上身,特别说明一下,不是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而是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

在大多数的公司里,股东人数通常都是不多的,包括小股东在内不超过10个人,其中大部分也就5个以内的股东,2个股东的公司也非常多。股东之间的关系常常并不只是简单的出资和出资之间的关系,虽然公司法是这样的规定 的,但是现实往往是纠缠而纠结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团队里,常常是股东之间是长期相识或者合作共事过,已经形成了一种人际上的相连关系。通常,其中一人会有领袖特质而成为团队的带头人,这人也往往最后会成为公司业务的主推手,成为公司的核心股东以及控股股东。这种情况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可以是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本质现象。想想在即使在儿童时代,几个小孩子经常玩在一起,时间长了,也会自然形成这样的关系。

更为复杂的是,在这样的日常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成为股东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内部的关系也经常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曾经不止一次接触过这样的公司,除了工商局给的示范性的公司章程上列的内容之外,股东之间并没有建立一种全面制度的意识,总认为凡事都可以简单地商量决定。有些小股东,潜意识里就愿意服从大股东的意志,原因在于他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投入,也取决于大股东与他之间的关系良好。

很多公司里,股东可不仅仅是出资人,他们同意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业务员工。特别是小型的初创公司里,这种表现就更是明显。这时候,股东们是能不雇人就不雇人,自己能够做的事情一定是亲力亲为,因为这个阶段成本压力太大,主要目标是活下去,只要活下去,业务顺利流转起来,公司才有发展的可能性。因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们,收入主要是员工收入或业务提成之类的工资性的收入。而决定发多少工资或奖金,话语权在控股大股东这里,因为他是业务主推手以及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在这样复杂的关系中,出于利益的考虑,也出于对大股东掌控发展公司的信任以及必须信任,小股东很少有意识去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也就是股东之间关系制度的建设。而大股东呢,人性自然不希望自己的权力受到太多的限制,所以也没有积极性去做这种关系建设。于是,在公司起步时,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没有意愿去做公司治理建设的工作。只有一类股东,会非常积极地去推行这项工作,这类股东通常就是过去曾经在这类事情上吃过苦头的股东。

但是,这才是制定公司治理机制最佳的时间点,只有在公司开始前或刚建立的时候,才能最有效的协商确定这些事情。一旦公司运转起来,再想要提起做这件事情,太难了。还记得那句话吗?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句话怎么说呢?我认为是错误的。权力是什么样子,关键是权力刚出生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有的权力生出来的时候就有必要的制约,或者说带着笼子出生的权力,还有一种权务出生时就是赤裸裸的没有任何制约。出生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在出生后很少能再套上笼子的,除非有另一种权力大到可以对抗。普通公司的小股东,很少能形成另一种足够力量的权力。

人和人是有差别的。股东团队和股东团队也是有差别的。大家也许都读过阿里巴巴初创时股东之间相处的一些故事,不管如何解读,但是有一点,阿里巴巴的初始团队的那种氛围是有点儿与众不同的。据说马云请蔡崇信去注册外国公司时,蔡崇信很奇怪为什么马云要把那些刚毕业的初创伙伴都列为和自己一样的股东,这种情况即使在如今仍然是不多见的。我不是要评价这种做法是好是坏,我只是说股东团队和股东团队是有差别的。有能力有意识的股东团队,可以把股东机制建设得更好。一个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就不太会出现因为分不分红、如何分红而引起的矛盾,或者是因为矛盾就拿没有分红这个事情来做文章。

小股东,同时还可能是高管、还可能是技术核心、业务骨干。在公司初创或发展初期,对公司的分红本身也没有太多的期许,因为很可能公司也无法形成太多的利润。这个阶段,对于收益的考虑主要在于公司的工资性收入上。

有一部分公司,在操作上几乎就用工资性收入取代了分红,也就是说在工资资金提成拿走后,可以做到公司不留什么利润了。这也是一种操作方式,只要股东之间能够接受就可以了。

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前,大股东用来吸引小股东出资加入的理由,有一个理由就是投资会有分红,甚至会有资本性的收入。所谓资本性的收入,简单说就是指股权增值转让后的收益,可能发生在收购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进入资本市场后。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很可能大股东给到小股东的工资性收入是不足的,小股东对于公司分红是有期许的。一旦公司营收到了一定程度,公司利润有一定的数量了,小股东就会有分红的需求。

当一部小股东有分红需求时,有两种应对方式:一是按照既定的制度操作;二是所有股东协商而定。最让人闹心的就是,很多的公司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都规定得过于概括,而股东协商分红这事情现在就得看大股东的心思了。

并不是所有的大股东都不愿意分红。现在有些文章一提到控股大股东,就妖魔化大股东,恨不得要把大股东给拆分成小股东,这是脑子糊涂才会有的想法。

现实中,也有很多大股东,就每年正常地进行分红。这是挺好的做法,因为理所应当,本来就该这样。

当然,也有一部分大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就是不愿意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一直设法拖着不分。这时候,就会引发一些矛盾出来。近几年,关于要求公司分红的诉讼也多了起来。那么司法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分红的诉讼是怎么理解的呢?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在处理关于股东请求公司分红的案件时,大致是这么个态度:

  1. 是否分红,属于公司内部“家务事”,法院原则上不会干预和处理;
  2. 因此,小股东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红的,除了极个别的情况以外,必须要有有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法院是会驳回的。
  3. 什么是极个别情况呢?就是非常少见的情况,司法解释的表述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事实上很难在实际中用到,因为条件很难符合,也很难在诉讼中举证。目前唯一看到的一个案例是这样的,这家公司的大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几千万资金无理由地转到了他的关联公司去了,如此明显而严重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法院才认定是:1、违反法律规定;2、滥用股东权利;3、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只要没有关于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基本上想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去要求公司分红,这条路是很难走得通的。

最近有个法院判了个案件就是这样,很典型。(案件描述中的名字都是我起的化名)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而且在公司任职监事和副经理,大股东老王是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绝对控股。小明,老王就是这家公司的创始股东。公司成立不过10个月,这二人就闹起了矛盾,老王停发了小明的工资,小明要求老王交出财产资料让他这个监事可以审查以及计算分红。老王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小明离开了公司。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庭审中,老王也没有提交财务资料。

法院判得很直接,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

法院的理由很简单:

  1. 原告主张分配公司利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盈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根据司法解释,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 决定公司是否实施利润分配的权利在于股东会,在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前,股东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利润分配。

小明又犯了一个我昨天在博客文章中提到的错误,就是想当然,他觉得法院“有义务查明真相”,也就是查明公司有没有利润以及有多少利润。不是的,这是原告的举证义务,不是法院的义务。

凡事做在前面,特别是制度、机制的建立。事前不好意思提,事后大家弄得不好意思。在公司设立之前,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应当以股东会决议以及配套的制度来确定分红的机制。仅凭大股东一人之意愿来决定是否分红,决定分红,不会有什么事,但是决定不分红,那就容易引起内部矛盾。合伙做生意,尽量把力气花在对外市场开拓上,不要花在内耗上。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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