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38篇文字
一
标题字数有限制,完整的标题前面还有一个限定词“在本案情形下”。“为什么”前面的文字是从一个法院判决里摘出来的。
这个限定词很重要。因为今天的文章里会提到一个具体的案例。
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在今年的2月25日做出了二审判决书,也就是终审判决书,立即生效。
这是一个似乎是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成了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的案件。
记得前年左右,媒体开始对这个话题开始感兴趣了,有些人也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某些公司的创始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当时,要解除这些身份并不是太容易,或者是走工商内部的申诉流程,或者是到法院打行政诉讼起诉工商行政部门。时间长,流程也长,而且行政诉讼也不是胜诉败诉的情况都有,可能是具体案情不一样,但也存在着各地法院的把握尺度不一样的因素。
2019年的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个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具体办事流程,大致是这样的:
- 谁登记,谁负责撤销工作。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 核验事项: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 公示45日。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 调查工作。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部分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关于具体执行上述这个意见的一些政策,让被冒用了身份成为股东的那些人可以有较为顺畅的流程去申请解除这些身份。据反映,根据上述意见可以操作撤销被他人冒名注册为公司股东的事项。
那么,标题里提到的那个案件,为什么法院仍然认定原告是股东呢?
二
按我的习惯,还是用代名来描述案件的情节和过程。
2008年,太阳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老王99万,小王1万。
根据工商档案资料显示,2012年大约是5月前后,老王把自己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小红,小王把自己所有的股权全部 转让给了小明。随即,公司当年的股东会决议里还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选举了小红为执行董事,小明为监事。
对了,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关系。
小明和老王是朋友关系。
仅过了1年多,也就是到了2013年10月份,公司就被工商吊销了营业执照。期间发生了什么,看案例看不出来。
2016年前,小明和小红被人告了。起诉的原告是太阳公司的债权人。在2017年4月,法院判决,就太阳公司的欠债,小明和小红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里,作为股东,怎么会为公司的债务给连带上了?这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中是常见的。虽然这个连带偿还的案例还没能查询到,但是可以猜测是因为股东未尽到法定的清算责任而造成的。这段小情节就不具体讨论了。
2018年,法院强制执行时,冻结了小明和小红的个人银行账户。
于是,小红向法院提起了一个诉讼,声称在工商档案里的所有材料上的签字都不是她本人的签字,包括与老王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她本人的签字,请求法院认定确认她不是股东。前面提到的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作为诉讼第三人也参加了这个案件。
小红向法院申请鉴定笔迹。有意思的是:法院没有同意进行这方面的笔迹鉴定。意不意外?
小红还提交了她和老王之间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老王承认办理材料是找人代办的,还表示可以让小红把股权转回给他。但开庭的时候,老王没有出场,找不到了。小红要求法院对录音进行鉴定。有意思的是,法院也没有同意对录音进行鉴定。
前两天,我说过一个法律常识,那就是起诉自由、撤诉是要批准的。今天再给大家提示一个诉讼常识,不是你提了司法鉴定,法院就要批准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要有这方面错误的预期。
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小红没有能让法院否定她作为太阳公司股东的身份。这样的话,那个连带偿还责任仍然是背在身上的。
案件情况大致如此,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小红究竟有没有被人冒名呢?是小红缺少证据,还是小红导自演试图摆脱债务责任?
三
事实。
这个词语也是让人迷失的。
法律上的“事实”,不是我们日常想的那个事实。
有关事实,大家都联想到的成语是什么?铁板钉钉,证据确凿,毫无疑问,一清二楚。
不是的,在打官司的时候,特别是在打民事、商事案件的时候,不要这样想问题。假如你这样去考虑案件事实,那么你已经脱轨了。
在民商事诉讼中,事实,是在现在法律规定、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法官根据经验综合判断的一种相对优势的认定结论。
还记得大家常说的“举证责任”这个词吗?有人品过这个词的多重意思吗?
举证责任,一方面是说某类案件中某些事实,由哪一方负责举证,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另一方面,想想看,这个举证责任,也意味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举证的,除了一些极少极特别的事项以外,法院是没有义务和必要去调查取证的。最极端的例子:他明明借了你一大笔钱,但是没有借条,也没有任何其它一丝一毫的证据,他否认,法院无法认定你想确认的事实,结果就是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逻辑也是这样。小红究竟有没有被冒名,法院没有义务去为她收集证据,只能按照案件里呈现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判断,看看小红所主张的事实能不能被确认。只要不能确认,就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不能确认,也是一种认定。小红就是这么输的官司。
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合议庭法官们写了好几个判决理由。其中,有几个内容明显是属于经验判断,甚至我认为还有些理由是没有写出来的,是在法官心里的。
写出来的理由包括: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主要形式特征,而签订公司章程、实际出资等则属于实质特征。工商档案载明小红的股东身份,并留存有小红和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中记载了小红小明的股东身份以及二人从老王和小王那里受让股权的具体事宜,通常情况下,结合上述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可以认定小红具有太阳公司股东的身份。
- 对于被盗用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 老王和小明小红系多年好友的关系,不能排除身份信息系被“借用”,或在知道身份信息被“盗用”后基于朋友之情不作反对表示,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同意老王利用自己的身份设立并经营公司等多种可能。
- 之前已经有一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现在小红提起这个诉讼,不能排除其逃避债务的用意和目的。
昨天我在博客文章里说过,法律不是科学,是社会经验的集成。你看,上面这些理由里,是不是有很多的经验性的判断。
总而言之,法官对小红描述事实存在着大量的“怀疑”,在这种怀疑的状态下,小红的证据在法官眼里是不足以让法官来否认其股东身份的。
最让人怀疑的是,为什么在前一案件的过程中没有提起股东身份否认的投诉和诉讼?照理,当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打官司要求小明和小红作为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时候,小红和小明就应当知道并采取行动了。但是,为什么他们一直拖到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小红向法官解释说,他们没收到过法院发送的通知。意思是,那个案件是缺席判决的。这个就更难说清了。缺席,要公告的。公告,法律上视为应当知道和收到。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学到点什么有用的呢?
四
亡羊补牢,这个成语大家都知道。
看别人的案例,要学会“亡了别人的羊,补自己的牢”。给自己的思想和知识库增加些有用的知识点。
上面这个案件,至少能感受到“司法”和“法律文本”是不一样的。司法的过程,是活的,不仅是鲜活,而且比你的想得要灵活。
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就反映了这几年来在股东类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股东内部的公正公平,还要兼顾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公正。在这个案件中,那个太阳公司的债权人在这个案件中的作用可不只是第三人,他手里拿着的那份生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法官的综合认定,因为需要兼顾他的利益方面的平衡。
另外,小明和小红的诉讼技巧,明显是有问题的。有录音,但是私下录音,录音中的当事人又躲着不出庭,无法印证,也无法鉴定。向法院陈述和老王是朋友关系,却又解释不清为什么朋友会冒用自己的身份。收集证据方面也没有任何的章法,似乎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设想抓到篮子里都想作为菜给端上来。假如你要操作诉讼,一定不能学小明和小红这种乱打法。在诉讼中乱打,不会打死老师傅,只会打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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