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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会议通知邮政快递股东,股东拒收,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送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0篇文字

    股东会会议通知邮政快递股东,股东拒收,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送达?


    这个案件,表面上是对“通知送达”的法律理解争议,实质上是对“善意”的理解。

    在处理一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时,我都会让当事人把股东或合伙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写进去,并且增加条款明确:

    1. 这是今后送达文件的有效地址;
    2. 如果有更改,必须书面通知,否则即使被退回也视为有效送达。

    这是无数别人的、自己的经验的总结。

    不要小看了这么一个简单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情,实际操作中,它往往会成为实在的障碍。

    例如,好久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了,为了一个重大又紧急的事情准备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可是这个时候,负责召集会议的人突然发现某个股东联系不上了。原来的联系电话都打不通,似乎换了手机号,也可能是正在境外旅游,总之是联系不上。于是,向股东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快递了一份会议通知,快递被退回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估计心里是要抓狂的。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联系不到对方可以公告啊。这就属于想当然了。一方面,公告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三个月,时间这么一拖,很可能要决议的事情早就黄了。另一方面,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上,并没有规定可以使用公告的方式来通知股东,假如采用公告方式,可能是有法律风险的。

    实际上,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说的自然人,另一类是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还好,因为有登记信息,即使变更了地址,也比较容易能够查到新地址。但是个人就比较麻烦了。个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他实际的联系地址不一致,是极其常见的情况,因此,假如在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或者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明确记载这个人的具体联系地址,那么,仅仅凭着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极有可能无法送达通知的。

    A公司向股东杨某的身份证地址发送了会议通知,使用的是中国邮政EMS通知方式,在快递封面上特别注明了杨某的联系电话及“A公司股东会通知”字样。快递员发现无人收取,于是电话联系了杨某,杨某表示自己不在身份证的地址居住。要求将这个快件退回。快递员即将这份通知退回了A公司。

    A公司认为已经有效送达了通知给到杨某,所以就按照通知上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这次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有效通知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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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股前,公司股东会曾有分红决议,新股东能以此为据要求分红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49篇文字

    入股前,公司股东会曾有分红决议,新股东能以此为据要求分红吗?


    分红权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不是股东,那么就不可能有公司分红的权利。但是,今天说的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理由似乎突破了这个原则。

    事情的经过,简化说明如下:

    1. A公司起诉B公司的十几名股东,债务纠纷。
    2. A公司胜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十几名股东在B公司的股权。
    3. 法院强制拍卖这些股权,流拍。最后以股权抵债,A公司成为了B公司的新股东。
    4. A公司发现,在这些股权冻结和法院拍卖的时候,在A公司还没有成为新股东之前,B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进行了分红。

    A公司认为这损害了自己了利益。

    这里说明一下,关于这个问题,在《公司法》上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这个问题一直是有实际价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有一条规定,提到冻结股权后法院应当通知企业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者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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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控制人能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吗?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有何区别?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48篇文字

    实际控制人能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吗?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有何区别?


    这方面的话题之前聊过,但是没有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过。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并不是很普及,很多人以为就是控股股东或者说是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法》里的定义,首先就不是股东。

    假如是股东并且能够控股的,那么应当表述为“控股股东”,而不能表述为“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

    第二百一十六条

    ……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公司法》对于“控股股东”的定义是:

    第二百一十六条

    ……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以,这里的区别之一就是: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有控制权的股东不能称为实际控制人。

    那么,下面来说一个具体的案例。

    这个案例中,隐含了一个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参与股东会,有权进行股东会决议表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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