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50篇文字
股东会会议通知邮政快递股东,股东拒收,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送达?
这个案件,表面上是对“通知送达”的法律理解争议,实质上是对“善意”的理解。
在处理一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时,我都会让当事人把股东或合伙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写进去,并且增加条款明确:
- 这是今后送达文件的有效地址;
- 如果有更改,必须书面通知,否则即使被退回也视为有效送达。
这是无数别人的、自己的经验的总结。
不要小看了这么一个简单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情,实际操作中,它往往会成为实在的障碍。
例如,好久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了,为了一个重大又紧急的事情准备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可是这个时候,负责召集会议的人突然发现某个股东联系不上了。原来的联系电话都打不通,似乎换了手机号,也可能是正在境外旅游,总之是联系不上。于是,向股东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快递了一份会议通知,快递被退回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估计心里是要抓狂的。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联系不到对方可以公告啊。这就属于想当然了。一方面,公告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三个月,时间这么一拖,很可能要决议的事情早就黄了。另一方面,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上,并没有规定可以使用公告的方式来通知股东,假如采用公告方式,可能是有法律风险的。
实际上,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说的自然人,另一类是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还好,因为有登记信息,即使变更了地址,也比较容易能够查到新地址。但是个人就比较麻烦了。个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他实际的联系地址不一致,是极其常见的情况,因此,假如在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或者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明确记载这个人的具体联系地址,那么,仅仅凭着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极有可能无法送达通知的。
A公司向股东杨某的身份证地址发送了会议通知,使用的是中国邮政EMS通知方式,在快递封面上特别注明了杨某的联系电话及“A公司股东会通知”字样。快递员发现无人收取,于是电话联系了杨某,杨某表示自己不在身份证的地址居住。要求将这个快件退回。快递员即将这份通知退回了A公司。
A公司认为已经有效送达了通知给到杨某,所以就按照通知上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这次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有效通知股东参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