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47篇文字
协议约定有股权,出资也给了,多年分红,为何法院认定不是股东?
入股,也就是成为一家公司的新股东这件事情,合同和程序一定要做仔细了,否则可能落空。
专业的事情,最好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办,特别是涉及到股权交易、合伙事务、融资投资、合作经营这些复杂的事项,假如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的,最好不要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设计起草协议的内容。
很多法律问题,也许在合同签订的当时,非专业的人是看不出来的。但是,这就像是给未来埋了雷,挖了坑一样。
入股的意思就是加入这家公司,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入股,并不是说签了协议有了约定就一定是成功入股了,还要看你的协议是怎么写的,程序有没有走对走足。
公司法上的很多行为,包括入股,法律上往往会规定一些必要的程序和条件。在法律术语上,可以称之为“要式”行为。就是不仅要有意思表示,有协议,而且,还必须满足一些法律条件和程序,才能真正达到的目标。
我见过最过分的做法,是用一张借条来完成投资入股的过程。借条上面仅仅写了两句话。那张借条后来引发了一场诉讼。最后法院认定出了钱的那位没有成为公司的股东。
今年 9 月有一个二审的案件也是类似的情节。
原告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是A公司的股东。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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