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45篇文字
股东不依法开展清算,公司债权人就能要求股东清偿公司债务吗?
答案是:未必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出现其他法律规定必须清算的情况时,公司股东有一个法定的义务:清算义务。《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股东违反法定的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公司债权人的损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债权人运用这个法律规定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清偿公司债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的规定是: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为3款:第1款是损失赔偿,第2款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3款是有关实际控制人责任。
第1和第2款的适用前提不同,第1款中的原因情形是未在清算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第2款的原因情形是怠于履行义务,可能是在清算前,也可能是在清算启动后。
但是,在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理解上,不同的案件和法院,理解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特别是在损害后果的认定上,有的案件中法院倾向于推定的方式,而有的案件中法院要求原告担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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