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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不是股东了,为何判决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3篇文字

    早不是股东了,为何判决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完全退出了,公司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但是仍然被法院判决就公司的债务承担某种赔偿责任,这几年。这类事情在法院的判决中出现得越来越多。

    有些人很疑惑,既然股东已经退出公司了,那就不是股东了,怎么还会继续承担股东的责任呢?

    关于这个话题,我之前的很多笔记都提到过具体的案例。但是,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也很难一概而论。

    另一方面,有关这个问题在实际案件中的法律理解,也没有完全统一,各个案例之间时有较大的理解差异。这就牵涉到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些案例的问题。

    读这方面的民商事案例,我的建议是“三不”:不要轻视、不要盲目、不要死板

    下面就来看看今天笔记标题里提到的那个案件及其判决,看看该如何读,从中能学到些什么东西。

    注意一下时间顺序。

    公司的原始股东(设立公司的股东),2020年5月的时候,以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陈某。

    陈某成了公司第二任股东。

    6月份,公司被提起劳动仲裁,被请求支付60多万的工资和赔偿金。

    7月份,第二任股东陈某又以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赖某。

    赖某成了公司第三任股东。

    股权转让给赖某之后没有几天,劳动仲裁结果就出来了,公司被裁决支付60多万。

    10月份,赖某因病死亡。

    12月份,劳动仲裁裁决被法院立案执行。

    第二年,也就是2021年的3月份,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理由是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于是,劳动仲裁的胜诉者将公司三任股东都告上了法庭。第三任股东赖某已经死亡,所以配偶作为继承人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这些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这笔债务(也就是劳动仲裁败诉的有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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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调高级工程师做复印、厨房、勤杂,善意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2篇文字

    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调高级工程师做复印、厨房、勤杂,善意吗?


    昨天的笔记里聊了“善意”,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送达股东时的“善意”。

    法律上说的“善意”,并不是说“善良”,而是说基于正当的目的采取普遍标准水平的合理手段和措施。

    例如,双方履行一个合同,一方违约了,那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另一方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要“善意”行事,不能故意让违约损失扩大,或者不采取合理的措施放任损失扩大。法律规定,对于故意让损失扩大的这部分,违约方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股东会开会通知送达,目的是将会议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给所有的股东,尽量保障股东行使参与决策的股东权利。因此,关于会议通知送达,不仅是表面上符合程序,而且也要有善意,尽到合理的手段和措施。

    昨天说的案例中,公司明显是不希望那位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所以只是向股东的身份证地址发了一份邮政快递。股东因为不在身份证的地址居住,所以在电话中通知邮递员退回了快递。但是公司并没有另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那名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那次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那次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理由就是没有有效送达通知到原告。

    企业各个层次的制度、机制,包括具体执行中,都有“善意”的要求。明显带有恶意的制度,是不会取得制度效益的,是容易引发矛盾的。在具体执行中的恶意,可以将本来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异化”为不合理或者是不合法。

    特别是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善意其实是判断用人单位的制度和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判定依据。

    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法律规定的要求是较高的,其中有一种方式叫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什么是“调整工作岗位”呢,法律有明细的规定吗?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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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不要动不动就开会,很多事情不开会也能做出有效决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1篇文字

    股东会不要动不动就开会,很多事情不开会也能做出有效决定


    很多人不知道:股东们一起就某事项作出决定,很多情况下是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最近在工作中还是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股东们要做出某个决定,而且很着急,于是大股东就自行起草了一份股东会决议给我审核,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某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于自己公司会议室举行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上,到会股东谁谁,一致同意通过以下决议等等。”

    问了一下,不出所料,并不是真正要开一次会召集大家在一起做一个表决,只不过是做了一个这样的文件,然后让股东们签字盖章,这样就“完成”了一份股东会决议。

    这样一份股东会决议,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因为你实际上没有开会。

    当然,这个违法的程度是比较低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法院认为只要这些股东都同意了,也都真实的签字盖章了,那么实际上没有开会这点小瑕疵是不影响这份股东会决议效力的。

    但是,无论如何,这样的操作方式是不合规的。而且,在现实中有时会做得更为的过分,连签字都是大股东代签的。具体的做法是口头方式通知了一下这些小股东,甚至有些都没有通知,然后就自己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上签上所有股东的名字,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这样的不合规,就更严重了,就有可能影响到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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