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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调高级工程师做复印、厨房、勤杂,善意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2篇文字

    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调高级工程师做复印、厨房、勤杂,善意吗?


    昨天的笔记里聊了“善意”,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送达股东时的“善意”。

    法律上说的“善意”,并不是说“善良”,而是说基于正当的目的采取普遍标准水平的合理手段和措施。

    例如,双方履行一个合同,一方违约了,那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另一方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要“善意”行事,不能故意让违约损失扩大,或者不采取合理的措施放任损失扩大。法律规定,对于故意让损失扩大的这部分,违约方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股东会开会通知送达,目的是将会议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给所有的股东,尽量保障股东行使参与决策的股东权利。因此,关于会议通知送达,不仅是表面上符合程序,而且也要有善意,尽到合理的手段和措施。

    昨天说的案例中,公司明显是不希望那位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所以只是向股东的身份证地址发了一份邮政快递。股东因为不在身份证的地址居住,所以在电话中通知邮递员退回了快递。但是公司并没有另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那名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那次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那次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理由就是没有有效送达通知到原告。

    企业各个层次的制度、机制,包括具体执行中,都有“善意”的要求。明显带有恶意的制度,是不会取得制度效益的,是容易引发矛盾的。在具体执行中的恶意,可以将本来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异化”为不合理或者是不合法。

    特别是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善意其实是判断用人单位的制度和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判定依据。

    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法律规定的要求是较高的,其中有一种方式叫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什么是“调整工作岗位”呢,法律有明细的规定吗?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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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不要动不动就开会,很多事情不开会也能做出有效决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1篇文字

    股东会不要动不动就开会,很多事情不开会也能做出有效决定


    很多人不知道:股东们一起就某事项作出决定,很多情况下是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最近在工作中还是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股东们要做出某个决定,而且很着急,于是大股东就自行起草了一份股东会决议给我审核,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某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于自己公司会议室举行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上,到会股东谁谁,一致同意通过以下决议等等。”

    问了一下,不出所料,并不是真正要开一次会召集大家在一起做一个表决,只不过是做了一个这样的文件,然后让股东们签字盖章,这样就“完成”了一份股东会决议。

    这样一份股东会决议,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因为你实际上没有开会。

    当然,这个违法的程度是比较低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法院认为只要这些股东都同意了,也都真实的签字盖章了,那么实际上没有开会这点小瑕疵是不影响这份股东会决议效力的。

    但是,无论如何,这样的操作方式是不合规的。而且,在现实中有时会做得更为的过分,连签字都是大股东代签的。具体的做法是口头方式通知了一下这些小股东,甚至有些都没有通知,然后就自己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上签上所有股东的名字,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这样的不合规,就更严重了,就有可能影响到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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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会议通知邮政快递股东,股东拒收,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送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0篇文字

    股东会会议通知邮政快递股东,股东拒收,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送达?


    这个案件,表面上是对“通知送达”的法律理解争议,实质上是对“善意”的理解。

    在处理一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时,我都会让当事人把股东或合伙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写进去,并且增加条款明确:

    1. 这是今后送达文件的有效地址;
    2. 如果有更改,必须书面通知,否则即使被退回也视为有效送达。

    这是无数别人的、自己的经验的总结。

    不要小看了这么一个简单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情,实际操作中,它往往会成为实在的障碍。

    例如,好久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了,为了一个重大又紧急的事情准备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可是这个时候,负责召集会议的人突然发现某个股东联系不上了。原来的联系电话都打不通,似乎换了手机号,也可能是正在境外旅游,总之是联系不上。于是,向股东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快递了一份会议通知,快递被退回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估计心里是要抓狂的。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联系不到对方可以公告啊。这就属于想当然了。一方面,公告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三个月,时间这么一拖,很可能要决议的事情早就黄了。另一方面,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上,并没有规定可以使用公告的方式来通知股东,假如采用公告方式,可能是有法律风险的。

    实际上,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说的自然人,另一类是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还好,因为有登记信息,即使变更了地址,也比较容易能够查到新地址。但是个人就比较麻烦了。个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他实际的联系地址不一致,是极其常见的情况,因此,假如在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或者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明确记载这个人的具体联系地址,那么,仅仅凭着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极有可能无法送达通知的。

    A公司向股东杨某的身份证地址发送了会议通知,使用的是中国邮政EMS通知方式,在快递封面上特别注明了杨某的联系电话及“A公司股东会通知”字样。快递员发现无人收取,于是电话联系了杨某,杨某表示自己不在身份证的地址居住。要求将这个快件退回。快递员即将这份通知退回了A公司。

    A公司认为已经有效送达了通知给到杨某,所以就按照通知上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这次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有效通知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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