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59篇文字
夫妻互有知情权,合伙人互有知情权,知情权究竟有多重要呢?
“知情权”这个词语,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词语,经常出现在社会新闻中。但是,在所有的知情权中,有些知情权只是单纯的一种法律权利,而有些知情权,并不是只是一种单纯的权利。
例如,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知情权。这3种“知情权”就很特别。
事实上,现实中能够体悟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
许多人的认知里,知情权,就是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和其它公司资料的权利而已。
假如仅仅从法律规定来说,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不过,这样理解,是非常单薄的。
真正能够认识到“知情权”的本质的人,才会真正领会“合伙”的真义。
先说一下夫妻之间的“知情权”。
以前在我的《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中提到过,夫妻关系,就是一种比商业合伙更为紧密的“合伙关系”。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所以才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是和“合伙体财产”相同的。也正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才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夫妻关系中,必然存在着“知情权”的要求。
但是,夫妻关系中的“知情权”,法律上来说,并不是说一方要了解另一方所有的情况,而是说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有知情权,包括对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的知情权。法律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假如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事先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中,而是算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陈某,早在2009年买彩票中奖获得800万元后,瞒着妻子频繁大额取现转移财产。
陈某(男)、张某(女)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陈某负责管理和控制家中的财产。
陈某爱买彩票,自2009年起,屡次获中巨额彩票,因此累计获利约790万元。
但是在中奖后,陈某就开始转移中奖的财产。据法院审理查明,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共同添置家庭大宗资产支出、共同为子女购置车辆房产支出以及陈某购买彩票支出外,陈某仍有250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另外,陈某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
2020年,张某因不堪忍受陈某及其家人的冷暴力,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分居一年后,2021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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