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夫妻互有知情权,合伙人互有知情权,知情权究竟有多重要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9篇文字

    夫妻互有知情权,合伙人互有知情权,知情权究竟有多重要呢?


    “知情权”这个词语,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词语,经常出现在社会新闻中。但是,在所有的知情权中,有些知情权只是单纯的一种法律权利,而有些知情权,并不是只是一种单纯的权利。

    例如,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知情权。这3种“知情权”就很特别。

    事实上,现实中能够体悟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

    许多人的认知里,知情权,就是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和其它公司资料的权利而已。

    假如仅仅从法律规定来说,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不过,这样理解,是非常单薄的。

    真正能够认识到“知情权”的本质的人,才会真正领会“合伙”的真义。

    先说一下夫妻之间的“知情权”。

    以前在我的《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中提到过,夫妻关系,就是一种比商业合伙更为紧密的“合伙关系”。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所以才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是和“合伙体财产”相同的。也正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才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夫妻关系中,必然存在着“知情权”的要求。

    但是,夫妻关系中的“知情权”,法律上来说,并不是说一方要了解另一方所有的情况,而是说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有知情权,包括对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的知情权。法律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假如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事先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中,而是算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陈某,早在2009年买彩票中奖获得800万元后,瞒着妻子频繁大额取现转移财产。

    陈某(男)、张某(女)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陈某负责管理和控制家中的财产。

    陈某爱买彩票,自2009年起,屡次获中巨额彩票,因此累计获利约790万元。

    但是在中奖后,陈某就开始转移中奖的财产。据法院审理查明,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共同添置家庭大宗资产支出、共同为子女购置车辆房产支出以及陈某购买彩票支出外,陈某仍有250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另外,陈某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

    2020年,张某因不堪忍受陈某及其家人的冷暴力,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分居一年后,2021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

    (更多…)
  • 入股后发现抽逃出资、挪用、隐瞒债务等,诉讼解除,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8篇文字

    入股后发现抽逃出资、挪用、隐瞒债务等,诉讼解除,为何败诉?


    收购公司股权,不确定的风险本来就是比较多的,假如主要的合同协议内容设计还出毛病,那么不仅投资失败,还会深陷泥潭而不可自拔。

    收购公司股权,假如目标公司是新三板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那么不确定风险相对会少一些。

    原因是:这些公司由于进入证券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因此额外受到了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监管,不仅在上市(板)申请时经过非常严苛的审核,而且在进入交易市场之后,仍然会持续地受到监管,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披露信息以及披露重大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在这样持续的监管之下,相对于那些非上市的私有公司来说,隐藏的风险或者由于内部各方面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风险相对就比较少。

    假如你入股的公司并不是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或、上市公司等),那么,就会面临着一些隐藏的风险。

    为了在入股之前提前了解和调查出这些风险来,目前市面上最常见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进行事前的调查。

    通常来说会有三个方面的调查团队。一个是业务和技术的调查团队。一个是法律调查团队,一个是财务调查团队。这三个团队分别从三个角度,以各自的逻辑去对目标公司进行整体性的调查。

    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完整地了解这家公司的概况和细节,二是发现可能影响该公司价值的情况,为决策提供辅助参考。

    这样的调查,作用还是相当明显的。根据经验来看,通过专业团队的调查,可以有力挖掘出这家公司绝大部分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即使是这样完整的事前调查,仍然是无法100%地发现目标公司隐藏的风险,特别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们刻意隐藏的情况。例如,像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核心股东的个人负债情况。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途径和手段,这些情况只能通过股东个人承诺来体现。

    当然这样的调查,成本还是挺高的。因此,采用这种事前调查方法的,往往是比较有实力的公司企业或者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很多个人或者小微企业,投资入股其它公司前,往往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并不会事先做这样专业的调查。

    可以看到,假如事先进行了专业的调查,仍然会有一小部分隐藏的风险无法完全调查得知;假如事先不进行专业的调查,那么不知情的法律风险会完全无法估计。因此。主要合同协议的内容起草就显得很重要。主要合同协议不仅要满足入股的基本法律关系的描述和权利义务的设定,而且还需要去弥补和托底事前调查无法解决的法律风险。

    但是,很遗憾,即使到了现在这个年头,仍然有相当一大部分的投资者,在入股目标公司之前,并不会寻找专业法律人员对主要合同协议内容的设计进行咨询。通常来说是因为:

    (更多…)
  • 股东权利有没有法定可以被限制的情况?确实有,但是真不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8篇文字

    股东权利有没有法定可以被限制的情况?确实有,但是真不多


    股东权利的限制,原则上只能是股东自行进行处分。例如,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合理地限制股东权利,股东因为某种原因自我承诺限制某些股东权利。

    法律对于股东权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股东不能滥用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个别的特别事项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表决权回避”,这也算是法定的对股东权利的限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