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被人代持股,不仅不是股东,而且无法阻止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95篇文字

    被人代持股,不仅不是股东,而且无法阻止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代持股关系,是一种非常脆弱的合同关系。

    虽然,这种代持股合同关系,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并且,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来说,代持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

    但是,由于股权这种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造成了代持股合同的实际关系和利益的维系是十分困难的。

    股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不像是一台机器或一件产品。股权,是公司法制度下特殊的一种东西。

    在股权里,当然有财产权。但是,除了财产权之外,股权里还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性内容,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内。

    第一,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权,更多地表现出一种人身性。所谓人身性,是指股东之间是基于某种信任联系在一起的,并不是以股权数额为中心,而是以人为中心的。

    以人为中心,就是合作开公司,股东之间,互相在眼里看得是和某人合作,而不是和任何一个持股的人合作。

    正因为股权的这种人身性,很多公司甚至通过某种股东协议,要求所有股东或某些核心股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出自己持有的股权以及离开公司高管的职位。

    第二,股权 ,还有一个特殊性,那就是必须要经过公示才能达到权利完整的状态,才可以在法律达成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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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77:虚拟融资租赁物,一直不受待见,现在直接定为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9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7:虚拟融资租赁物,一直不受待见,现在直接定为无效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改革开放后,大概在80年代,我国出现了融资租赁的经济行为,并且出现了专业的租赁公司。在当时,融资租赁的使用,较为集中于技术项目引进相关的事务,是当时我国利用外资以及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重要渠道之一。即使是在现在,融资租赁市场依然集中在基础设施、飞机船舶、传统制造业设备等领域,融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施行。在《合同法》的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规定。这已经是21年前的立法了。在《合同法》立法出台之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远没有现在这样的规模,或者说,也没有预计到发展的速度。

    为了统一在审理融资租赁案件中对于《合同法》第十四章内容的司法理解,同时也为了弥补《合同法》立法时的留白,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可归纳如下:

    1. 认可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
    2. 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维护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3. 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4. 司法解释还就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衔接、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保障等问题明确了意见。

    本次《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则的立法,是在原合同法第十四章内容以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行业实践与司法实践而作出的整合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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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新增加的禁止“滥用专利”规定,判定标准有没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93文字

    专利法新增加的禁止“滥用专利”规定,判定标准有没有?


    在法院实务中和法律学术研究里,关于滥用专利,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情,但是在国家明文的法律法规中,始终没有将这项内容有的写进去。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使用“专利权滥用”这一概念的,更没有对“专利权滥用”进行法律界定的规定。

    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法律规定,事实上,在法律处理类似的纠纷时,适用的是关于合同无效、侵权责任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零散的规定,不成体系,更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又一次进行了修正,修正了一定数量的立法内容,包括增加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等。其中,也将关于禁止滥用专利的规定写入了专利法中。

    此次修订的专利法,特别增加了一条,关于禁止滥用专利权内容的规定,在第20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那么,什么是“滥用专利权”呢,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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