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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76:不定期租赁,承租方解约,也要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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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6:不定期租赁,承租方解约,也要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产生的差额收益,租赁工具设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等等。现实中这方面争议极少。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本条是对未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时的法律规则。为了避免争议,以约定清楚为宜。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在实务中容易引发争议。

    所谓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运用先履行抗辩权,例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可以中止支付租金。但是,这一条也是在操作中比较难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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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75:出租人批准承租人违法改造方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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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75:出租人批准承租人违法改造方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的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续在整个租赁期限内。

    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因此,出租人依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并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

    基于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义务通过维修、更换租赁物的方式保持租赁物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同时,当发生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用途的睱疵时,租赁人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关于出租人的睱疵担保责任,最高院有一个案件挺特别,是出租人批准同意了承租人对商铺的违法设计方案,由此法院认定出租人违反了对出租物的睱疵担保责任。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还由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进行了再审。

    与租赁物睱疵担保责任有关的案件事实,大致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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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74:合同法中的“共同连带保证”,被民法典取消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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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74:合同法中的“共同连带保证”,被民法典取消了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照上述《担保法》条文,《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方面的规则作了一定的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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