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9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6:不定期租赁,承租方解约,也要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产生的差额收益,租赁工具设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等等。现实中这方面争议极少。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本条是对未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时的法律规则。为了避免争议,以约定清楚为宜。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在实务中容易引发争议。
所谓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运用先履行抗辩权,例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可以中止支付租金。但是,这一条也是在操作中比较难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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