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98篇文字
签合同时就知道对方很可能无法履约的,不能要求赔偿“预期利益”
一
“预期利益”,也被称为“可得利益”,就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合理可预期因合同履行而直接带来的收益。
原则上,当合同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其中就可以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关于这个内容,我曾经在《追究违约责任,很多人居然不知道这个也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聊过这个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面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是我们所说的可得利益。
在前述那篇文章里,我还提供了一个可得利益计算的公式,这个公式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具体思路:
可得利益损失(等于)假如守约而可得的利益(减去)守约方已经得到的利益(减去)守约方的过错导致的利益损失部分(减去)守约方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减去)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期到的守约方可得利益部分。
但是,有这么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为某些原因已经知道合同对方当事人很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或者说,当事人完全知道可能因为对方的原因,这个合同有着巨大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风险,对于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结果是有足够的预期预判的。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合同履行因对方原因无法进行下去,那么守约方依旧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在这类违约赔偿的司法认定中,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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