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聊民法典73:“约定保证人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最高法不支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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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3:“约定保证人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最高法不支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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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通常会将之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保证人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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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起诉现任要求配合变更登记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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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起诉现任要求配合变更登记


    所有制、股权结构、合伙机制、管理制度,这些结构性的问题,越早处理越好,越早明确越好。这些问题,就像是一座建造的大大楼的地基和框架设计,一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越到后期越无法解决。

    一家集体企业,工商登记上的唯一出资人出具决定文件选任了一位新的法定代表人,将原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撤销了。于是,引发了一场矛盾,或许是早就已经埋的雷,或许是积怨已久,或许是一任领导一任管理思路。总之,这场矛盾,在诉讼程序上完整地走完了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的三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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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72:关于保证合同的重要变化,民法典对司法解释的取舍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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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2:关于保证合同的重要变化,民法典对司法解释的取舍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法律规定的担保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施行。《物权法》对于“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的规定,在实质上替代了《担保法》的规定。唯有保证这种担保形式仍然由《担保法》在进行规范。

    《民法典》将“保证”列入了“合同编”,以“保证合同”的方式进行规范。

    《民法典》这一立法结构上的改动,并不是对于保证的担保性质的否定。保证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份合同,其带有的担保性质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来的。

    《民法典》保证合同这一块的内容,是以《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为基础,进行修改调整而成的,修改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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