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8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3:“约定保证人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最高法不支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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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通常会将之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保证人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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