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15篇文字
“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员工获赔”,你被这个新闻标题误导了吗?
一
这是个标题党的年代。
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标题”,就是上周某个媒体新闻的标题,非常误导人。稍后我细说。
所有的媒体、自媒体的写作者,都深深知道内容的标题有多么重要,而且是第一重要的。一个吸引人的标题,才能开启别人点击打开阅读的进程。这文章的标题,就是推销这篇文章的广告。
我今天要说的是关于法律类新闻和文章的标题,建议大家对这类文章的标题要留个小心眼,不要因为只看标题就被误导而留下了错误的法律理解。
一个人脑子里可以没有相关内容的法律理解,但是一定不能有那种错误的法律理解。知道自己不懂的人,遇到事情时会去查或者请教别人,其实还是可以有机会正确操作的。最怕的是有了错误的法律理解,遇到事情时会有一种“自信”,然后就把按错误的理解去办了。
偶尔几次,确实会有些咨询的客户会提到在某某新闻或某某网络文章中看到某个法律理解,甚至当场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查找到那篇文章请我阅读。
同样的情形,有一次我去医院门诊时也遇到了。在我前面那位女士就是拿着手机在和接诊的大夫在讨论医学理解,因为门诊室的门开着,所以我一直好奇地瞧着,因为我觉得这位大夫遇到的事,和我遇到情景,实在太相像了。结果,那位大夫耐心地重复解释了好几遍,但是那位女士仍然凭借着手机里的内容在不断质疑式地提问。结果,终于把这位大夫给惹毛了,对那位女士说到:“你到医院来看病,就不要相信网上这些内容,你只要相信我们医生就好了”。
怎么说呢?我理解那位女士的思维方式,她希望用一种“多方信息资讯”汇总的方式,提高自己疾病医治的水平。但是,对于那位女士来说,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除非她本身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多方消息打探,对于不涉及专业的事情来说,是一种可行的策略。比如说要查清某个事实情况,多方打听,采集不同消息来源的信息,这是一个好的办法。
但是,假如要打听的是一种专业的内容,这个方法对于专业以外的人来说就不是好办法了。因为在你采集信息的时候,你没有能力去准确从专业上解读这些信息,简单的按张文宏医生的话来说,那些字你可能都认得,但是专业级的意思你是看不懂的。更不要提,想用这个方法去查询并比较专业领域的解决方案了,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专业以外的人,去多方打听专业的内容,是一个坏的方法。在这个里面,最可怕的是只读标题,连正文都没心思去细看。
可是,我们也都发现了,这个年代似乎大家阅读的耐心是越来越少,很多时候,很多人,在浏览网络新闻或文章时,真的是只看标题的。而且,还有很多人,只看标题就发表标题。
更让人闹心的是,有些人,只看文章标题就开始谩骂指责作者,而事实上他骂的内容与文章内容完全没有关系。我过去有文章发在网上,就被个别人这样骂过。我心情好的时候,自然是不理他的。心情不太好时,我会骂了回去,当作心理调节之用。
当然,我也会进行改进,减少文章被人误读或招惹无关谩骂的可能性。所以,现在我在网上分享的文章,标题起的那可是越来越长了,为的是尽量在标题里就把主题完整地表明。
言归正传,回到今天的主题。说说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标题”为什么会误导人,误导了什么?
二
我就不提这家媒体的名字,是一家传统的大媒体。
这篇新闻报道的标题是这样的:
连续16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 员工获赔4.9万余元
然后,在文章开始之处的引言是这样的:
连续16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获赔4.9万余元
这个标题加上这2句引言,给普通读者最直接的明示和暗示是:
- 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微信群里没有签到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微信群里签到似乎是违反劳动法的。
但是,以上这2个法律理解,全部都是错误的。
当然,我也必须“客观地”说一句,假如你能够细细地看看这篇新闻的正文内容,那么你能够看到准确的信息,你就不会得到错误的法律理解。可是,标题的力量太大了,或者说在目前来说标题对人的影响太大了。
我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当然不太容易被这类新闻标题所误导。相反,我会有些职业习惯和职业病。看到这类新闻标题,我的心里的第一反应是:是不是报道写得不准确,是不是这个案子有什么特别情形,是不是法院在个别案件上判决有些问题,判决书全文在哪里能看到?
是的,职业病,我真的把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都找到了,然后我还细细地看了看。看完,明白了案件关键之所在,回过去再看那篇新闻报道,我不得不批评一下这篇报道的作者或小编,文章的标题起得很不准确,也很不厚道。
这篇报道的标题和引言,抓人眼球的关键词,其实是“在微信群签到”。因为:用人单位以违反劳动纪律为名开除员工,这不是新闻;员工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起诉获得赔偿,这也不是新闻。这篇文章的作者和小编,在这个案件的事情中反复查找,发现“在微信群签到”是唯一的吸引流量的关键词,于是就把它突显在标题里。
我为什么要批评这个标题呢?
因为,这个标题所突显的意思,完全不是这个案件的要点和关键点,而且给了读者错误的联想和误导。
写到这里,应当要说说这个案件的要点和关键点是什么了。
其实,这个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和关键点,从法律实务角度看,是毫无新意的。
这个案件的判决,给用人单位的启示是: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制订和发布,并且要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规章制度不生效。
这是个劳动法常识,而且是个有些年头的劳动法常识了。当然,仍然有很多管理水平低下的公司会忽视这个法律常识而引发劳动争议。
最后,我提供一下这个案件准确的情况概要。
三
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是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二审法院对此没有不同认定。根据法院判决书的准确内容,案件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赵攀于2014年4月3日进入被告傲农公司参加工作,从事销售岗位,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按照销量提成。被告傲农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因原告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被告傲农公司辩称,2008年5月10日被告公司在微信群发布在App签到制度,如没有签到按旷工处理,当时原告在微信群里收到发布。2018年6月24日,原告连续旷工14天,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通知原告予以开除,故被告开除原告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被告没有义务给付赔偿金。
- 被告傲农公司为了证明“手机APP签到的考勤制度已经生效并告知了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这些证据:
(1)2018年职工大会决议一份
(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三张
(3)会议签到表五张
上述3项证据用来证明2018年2月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被告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销售人员的考勤变更为手机App签到,被告2018年6月18日在微信群中通知公告,并在2018年5月3日的会议上进行学习,原告对此了解。 - 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上面这些证据的认定是: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知悉该规章制度,故证明事项不予采信。
- 二审法院对这一部分争议的认定实质是与一审法院没有不同的,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是这样表述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傲农生物公司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赵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攀自2014年4月3日进入上诉人傲农生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至2018年7月1日,上诉人傲农生物公司以被上诉人赵攀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上诉人傲农生物公司认为被上诉人赵攀在2018年6月的工作中累计旷工16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但根据被上诉人赵攀提供的微信记录、销售记录,上诉人傲农生物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显示与上诉人傲农生物公司辩解内容明显不符,故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上诉人赵攀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上诉人傲农生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赵攀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其实,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实质上与是不是在微信群签到并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是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度制定和公布,没有告知劳动者,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就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不管这个制度是关于什么内容的。
所以,建议大家在看法律类的报道时,尽量要看全文,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只关注标题而得到对某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假如可以的话,还建议最好不要去特别在意标题。因为标题是作者和小编对案件非专业的提炼和总结,还可能掺杂其他的考虑,比如说引流量的考虑,不准也不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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