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14篇文字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定来了,快速了解8项有新意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
这是一份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为“知产证据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知产证据规定,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
二、知产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什么?
知产证据规定,作为一个司法解释,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知产证据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另一份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民事证据规定,是在2001年12月6日出台,去年经过较大的修订。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也是民事诉讼。因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原则上也应当遵守民事证据规定,但是,假如此次的知产证据规定与民事证据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那么以此次新出台的知产证据规定为准。
三、知产证据规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实体法的法律原则之一,也是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原则之一,甚至可以是算是民法领域的帝王原则。
知产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原则,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诚信原则,在这里细化理解为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强调诚信原则,根据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负责人对记者的问答,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四、相对于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知产证据规定有什么显著的新内容?
知产证据规定,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较为成熟的理解和做法予以确认。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内容具有“新意”。我个人以为下列8项内容有新意:
- 规定了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出裁定。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裁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并没有要求法院必须出具裁定。 - 将责令提交书证制度,扩大到所有类型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情形下责令当事人提交书证,但是没有明确责令提交证据这个制度是不是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证据。
这次的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这项规定显示,责令提交证据制度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将不再限于书证这一种证据类型。 - 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原则上无须证明。
明确了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以外。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采纳,或者是否要进行审查,这个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内容。而在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诉讼中,诸如专利、商标等标的,经常性地会与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交叉进行,这个问题会更为突出。知产证据规定,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无须证明为原则,其目的想必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效率,知识产权诉讼特别容易“漫长”。 - 一审有委托书公证,二审法院可以不要求再公证。
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这也能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和缩短审理时间。 - 被证据保全,可以申请法院解除。
这是为了平衡证据保全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防止申请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滥用证据保全。知产证据规定中,明确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 鉴定人可以“外包”检测工作。
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为了解决鉴定人缺乏某些检测设施设备的问题,同时也是为司法鉴定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了依据。 - 罕见或新颖的鉴定,没有进入统一鉴定管理体系的,法院可以选任。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这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领域特点的体现。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不可能做到事先涵盖一切知识产权领域,这是不科学的。 -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法院应当要让当事人做出保密承诺。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五、知产证据规定对企业公司有什么用?
知产证据规定,是一个司法解释,所以它的制订和其内容都是为了司法审判的实践提供支撑的,它并没有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规制度以及侵权打击制度提供直接的指引。但是,企业任何涉及权利保护和发展的制度,都必须考虑法律管理的可行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
法律理解和解释,假如抛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理解,仅仅从文义上去理解,很多时候会有不同的理解,而且你很难说哪一个是不对的。这就是法律实际运用时的特点,法律不是科学,至少它不是那种数理化式的科学,它来自于经验,服务于经验,并且是基于经验进行解释和理解的。因此,绝对化的说,脱离了对实践经验的理解,仅仅钻在法律法规的文字堆里,是不可能准确合理地对法律进行理解和解释的。
司法解释的制订,来自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的总结,应对的是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难题以及不统一的意见,司法解释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总结分析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然后进行筛选、修改、取舍。甚至于,这其中的规则的取舍和尺度,最终也是基于经验的判断和把握,大多数的时候并没有一个科学数据的支撑。这也是为什么司法解释,也会有不断修订的情况。这个知产证据规则在几年后同样是可能有修改和变化的。
如果理解上述这些观点的,那么,就可以明白这次的知产证据规定,并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全新规则,它是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中法院各种实际思路的统一和取舍。所以,仅仅把这个知产证据规定理解为是打知识产权官司才用得上的东西,那么实在是有点浪费好东西了。
除了知识产权打官司以外,这份知产证据规定至少可以为公司企业提供以下3项内容:
- 为公司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例如怎样保证和证明自己购买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 为应对被警告侵权、被证据保全时的预案制订提供参考,防止应对措施不当而使自己处于被动。
- 为他人是否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提供预判的参考,可视情况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