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但是,合伙人的出资的对象不是合伙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8篇文字

    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但是,合伙人的出资的对象不是合伙人


    最近有位客户和我说起这么一种情况,是说他遇到过一些企业老板,对于投资这件事情有时还是有点概念上的问题。什么情况呢?就是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事情:向一家比较看好的企业以投资为入伙的形式投入了一笔资金,当这家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这些投资的人就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要求把自己当初投入的资金给还回来。

    人是分圈子的、分地域的。上面说的这种事情可能在投资圈里不可能会发生,但在其他的圈子里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一点儿都不奇怪。关于商业、投资、法律、财务这些方面的理念,人和人的差别太大了。所以,用一种心理预期去处理和对待所有人,是会出问题的。

    想一起合作或合伙时,想入股或参股时,你以为他应当是这么想的,但是,他却以为你应当是那么想的。其实,好多的矛盾,最初的起因可能就是这个。

    比如说合伙这件事情,总有人习惯于拿着一份叫做合伙协议的文件,然后请我给他们修改一下或把把关,这其实让人很困惑。我也不说什么法律上的道理,我就打个比方吧。

    在很久很久以前,文化普及还不高的时代里,有一种行为,叫做代写书信,就是请人代笔给自己远方的亲人写封信。这种代写书信,有时还可以成为一种职业。通常来说,代写书信的人,是根据委托人的口述,然后将文字稍作整理写下的。

    假如,我是代写书信的人,有一位客户来找到我,从他的口袋里拿出一封别人给家人写的信,说请我修改一下或把把关,然后他就走了,走的时候还回头笑着对我说:“明天上午9点前能把修改稿给到我吧”。

    这件事情有多么荒谬呢?我怎么修改呢?我怎么知道写信人和收信人是什么关系,怎么知道是感情较深还是较浅,怎么知道是找家人借钱还是要给家人送钱,是写信求得安慰还是主要想安慰家里人,等等。一句话,我不知道事情的真情,我不知道细节的需求,这个代写书信是写不好的。

    如果非得这样修改的话,那么可能我只能做2件事情:一是看看有没有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二看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言语。其实,这就是相当一部分公司里对法务的理解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领导对法务的使用仅限于“代写书信”的层次,甚至连“代写书信”的层次都没有到,只不过是“代为修改书信”的层次。

    那么,合伙,首先要请你的法律顾问关注什么呢?

    (更多…)
  • 合同当事人怎样约定“协议管辖”,7个要点

    1、没有在合同里约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要么有纠纷想打官司时搞不清楚去哪个法院,要么去了对自己很不方便的地方法院,所以,最好是事先约定好,这就是协议管辖。

    2、但是,协议管辖,不是完全自由随便定的,它是有法律规则的,违反法律的协议管辖是无效的。

    3、只有财产类或合同类的争议,,包括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纠纷中单纯的财产协议,才可以进行协议管辖。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纠纷,不能进行协议管辖。

    4、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不能与争议毫无联系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5、协议管辖不能指定法院级别,比如说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对法院级别的约定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专属管辖,比如说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必须要明确,不能产生理解上的争议,比如说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就不明确,因为法院都没判,不能判断谁是守约方。

  • 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公司登记,投诉申请撤销的,不强制要求提供笔迹鉴定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

    这个办法出台后,关于在投诉申请撤销被冒用的公司登记时是不是必须进行笔迹鉴定,实务操作中有不同理解。

    2019年11月6日,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33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19〕204号)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予以了明确和强调:

    “二是将被冒用人的投诉门槛降低。被冒用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进行远程身份核验。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现有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强制要求提供笔迹鉴定、丢失身份证报案记录等材料,尽可能减少被冒用人时间和费用成本,解决了“举报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