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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84:承揽合同强调协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是过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7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4:承揽合同强调协作;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是过错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内容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内容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有提到对这个法律规定的司法运用,但是主要还是运用于建筑施工合同中: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事实上,这个条款也确实常见的也是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在建筑项目中,发包人(也就是定作人)对于项目施工通常也是要提供必要的配套协作义务,例如负责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和道路、电力设施等。这些在合同中也是司空见惯的内容。

    在本条中,规定了承揽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承揽合同,这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行使这个解除权的前提条件是“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这里面的要点有2个:

    1. 必须存在定作人的协助义务,而不是承揽人另行提出的要求。这里面可以有两种判断途径:首先,在承揽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明确是定作人必须提供的协助义务;其次,假如承揽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特别是承揽工作完成必须的一些配套和协作,由于其性质或者特性,只能由定作人来完成的。
    2. 必须有逾期。即超出了合理的期限。从文义上来理解,承揽人没有义务必须给定作人顺延履行协作义务的期限。但是,假如从操作实务的稳妥来看,除非有其他特殊考虑之外,承揽人还是选择给予定作方一次顺延期限为宜,这样在可能的诉讼中可以减少对于逾期认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在审理某个承揽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案时,结合那个案件,对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作了一这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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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如你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6篇文字

    假如你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法律风险很大。不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这个问题,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这个问题。

    一旦被法院认定是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那么,就意味着公司失去了法人组织的财产独立性,法律责任将 会连带延伸到股东个人头上,事实上,股东很可能将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议论这个话题的文章太多了,就连我过去也写过,我已经没有太大兴趣再去重复写那些了。各地人民法院因此而作出的判决,以及在对公司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屡见不鲜了。

    虽然,这个问题在法律实务界不算是新鲜事了,但是在现实中,仍然有大量的中小微公司在这方面的重视度是远远不够的。有的是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风险有多大,而有的是知道但是赌自己风险不会变现。前一种情形,可能主要是对这方面知识的无知,有机会想到学习就可以解决。后一种情形,从我的观点来说,是一种小聪明、大糊涂。

    有些股东开办公司,确实很喜欢这种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方式,在资金运营方面很是”便利“,真正做到了”公司就是我家“的企业文化。另外,有些股东有”自信“可以不产生闹到法院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的结果。

    经营理念、管理思路,千人有千面,有时候还可能是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得己而为之,所以这里面不敢下断语。但是,有一点,既然是做生意,任何事情要盘算得失之间的平衡,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去做那些投入产出比高的事情。盘算一下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这件事情,投入的成本是未来股东个人极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并且这件事的性质是违法的,取得的好处是资金运作的方便和省去一些财务管理的成本。我个人以为,这是完全不划算的。

    所以,我这两年在工作中或者在其他场合中,也多次建议大家不管怎么经营管理,最起码财务和法律的基本管理要规范,不要去搞明显违法的事情。

    今天,我来聊聊操作细节,那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怎么做到可以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而不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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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员工获赔”,你被这个新闻标题误导了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5篇文字

    “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员工获赔”,你被这个新闻标题误导了吗?


    这是个标题党的年代。

    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标题”,就是上周某个媒体新闻的标题,非常误导人。稍后我细说。

    所有的媒体、自媒体的写作者,都深深知道内容的标题有多么重要,而且是第一重要的。一个吸引人的标题,才能开启别人点击打开阅读的进程。这文章的标题,就是推销这篇文章的广告。

    我今天要说的是关于法律类新闻和文章的标题,建议大家对这类文章的标题要留个小心眼,不要因为只看标题就被误导而留下了错误的法律理解。

    一个人脑子里可以没有相关内容的法律理解,但是一定不能有那种错误的法律理解。知道自己不懂的人,遇到事情时会去查或者请教别人,其实还是可以有机会正确操作的。最怕的是有了错误的法律理解,遇到事情时会有一种“自信”,然后就把按错误的理解去办了。

    偶尔几次,确实会有些咨询的客户会提到在某某新闻或某某网络文章中看到某个法律理解,甚至当场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查找到那篇文章请我阅读。

    同样的情形,有一次我去医院门诊时也遇到了。在我前面那位女士就是拿着手机在和接诊的大夫在讨论医学理解,因为门诊室的门开着,所以我一直好奇地瞧着,因为我觉得这位大夫遇到的事,和我遇到情景,实在太相像了。结果,那位大夫耐心地重复解释了好几遍,但是那位女士仍然凭借着手机里的内容在不断质疑式地提问。结果,终于把这位大夫给惹毛了,对那位女士说到:“你到医院来看病,就不要相信网上这些内容,你只要相信我们医生就好了”。

    怎么说呢?我理解那位女士的思维方式,她希望用一种“多方信息资讯”汇总的方式,提高自己疾病医治的水平。但是,对于那位女士来说,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除非她本身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多方消息打探,对于不涉及专业的事情来说,是一种可行的策略。比如说要查清某个事实情况,多方打听,采集不同消息来源的信息,这是一个好的办法。

    但是,假如要打听的是一种专业的内容,这个方法对于专业以外的人来说就不是好办法了。因为在你采集信息的时候,你没有能力去准确从专业上解读这些信息,简单的按张文宏医生的话来说,那些字你可能都认得,但是专业级的意思你是看不懂的。更不要提,想用这个方法去查询并比较专业领域的解决方案了,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专业以外的人,去多方打听专业的内容,是一个坏的方法。在这个里面,最可怕的是只读标题,连正文都没心思去细看。

    可是,我们也都发现了,这个年代似乎大家阅读的耐心是越来越少,很多时候,很多人,在浏览网络新闻或文章时,真的是只看标题的。而且,还有很多人,只看标题就发表标题。

    更让人闹心的是,有些人,只看文章标题就开始谩骂指责作者,而事实上他骂的内容与文章内容完全没有关系。我过去有文章发在网上,就被个别人这样骂过。我心情好的时候,自然是不理他的。心情不太好时,我会骂了回去,当作心理调节之用。

    当然,我也会进行改进,减少文章被人误读或招惹无关谩骂的可能性。所以,现在我在网上分享的文章,标题起的那可是越来越长了,为的是尽量在标题里就把主题完整地表明。

    言归正传,回到今天的主题。说说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标题”为什么会误导人,误导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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