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22篇文字
股东代表诉讼,仅限于高管侵害公司利益,不能代表公司打其他官司
一
《公司法》上有一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某些特殊的诉讼。
但是,对于这项法律制度,不能够望文生义,以为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类型的诉讼。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这项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是指什么呢?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事实上,从《公司法》立法的角度来看,股东代表诉讼所针对的只有一种特殊的行为,那就是针对公司高管违法违规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特殊侵权行为。
至于公司其他需要处理的合同之诉、侵权之诉,都不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操作。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情形,公司的股东都不能代表公司提起一些追究其他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一个二审裁定的案件中,对这个问题有过详细的论述。其中,一审法院对此的论述分析也很详尽,很有参考价值。摘录笔记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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