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可得利益为何纳入违约赔偿范围?最高法:否则会鼓励当事人违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4篇文字

    可得利益为何纳入违约赔偿范围?最高法:否则会鼓励当事人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今年,我曾经写过2篇有关的文字。今天推介一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份针对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针对可得利益纳入违约赔偿范围,进行了立法目的的解释,比较少见。另外,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当事人是怎样举证证明可得利益的数额的,这一直以来也是一个实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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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86: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什么是支解?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6: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什么是支解?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共19条。《民法典》本章共21条。相对于《合同法》来说,实质上修改了6处条文,并且增加了2个条文。因此,《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这一块的立法内容,对于原有的立法有一定量的修改。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与《合同法》内容相同,未作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

    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勘察,是指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

    设计合同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初步设计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

    关于哪些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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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表诉讼,仅限于高管侵害公司利益,不能代表公司打其他官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2篇文字

    股东代表诉讼,仅限于高管侵害公司利益,不能代表公司打其他官司


    《公司法》上有一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某些特殊的诉讼。

    但是,对于这项法律制度,不能够望文生义,以为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类型的诉讼。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这项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是指什么呢?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事实上,从《公司法》立法的角度来看,股东代表诉讼所针对的只有一种特殊的行为,那就是针对公司高管违法违规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特殊侵权行为。

    至于公司其他需要处理的合同之诉、侵权之诉,都不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操作。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情形,公司的股东都不能代表公司提起一些追究其他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一个二审裁定的案件中,对这个问题有过详细的论述。其中,一审法院对此的论述分析也很详尽,很有参考价值。摘录笔记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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