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怎样将一个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看一个案例就能掌握门道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1篇文字

    怎样将一个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看一个案例就能掌握门道


    股东,是可以除名的。所谓“除名”,就是在他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他的股东身份资格,当然,这是有条件的,而且是要有些法律实务技巧的,不能乱来和蛮干。

    首先,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股东除名”的内容。因此,关于“股东除名”,依据大致有2类:

    1. 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股东除名适用条件的,或者全体股东之间另行相关的明确约定的,只要这些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而且也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那么基于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的自由,司法机关原则上是认可依据此类规定将某个股东除名的。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股东除名。今天,也主要是谈谈这个。

    有关股东除名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后来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又于2014年2月20日发布。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股东除名制度: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当说,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第一个股东除名的规定,虽然文件的性质不是法律法规,但是司法解释在司法机关审判案件中是一种直接依据,也是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

    可是,任何事情新生时可能都不能是马上完善的。上述说的那条司法解释,仍然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比如说,被除名的股东如果是大股东,他就是表决不同意咋办?再比如,这个股东会开会要不要通知被除名的股东参加,怎么通知算是到位了?

    后来,经过法律实践的不断研磨,上述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慢慢地形成了一种较为完整的理解。本文就打算从一个案例的分析出发,将这个事情理一遍:怎样将一个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更多…)
  • 聊民法典85:定作连衣裙、拒绝提货、要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0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5:定作连衣裙、拒绝提货、要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所谓“必要的监督检验”,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依本条的规定,承揽人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特别要注意“工作期间”这个词语,即意味定作人的这种检验,并不一定是对最终工作成果的检验,也可能是工作期间状态以及进程的检验。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有个二审案件,法院就提到过合同法中这个条款,以这个条款为依据对合同中的验货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承揽合同中约定的验货日期不能认定为是交货时期。

    (更多…)
  • 股东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9篇文字

    股东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呢?


    这是个问题。

    而且即使我写了本文,这还是个问题。

    因为就这个问题,各个人民法院的理解可能还是不太明确统一的。

    为什么会有这个问题呢?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

    但是,唯独在这些规定里,没有“有效”这个词语。于是,股东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这就成了一个问题,不同的法院就可能有着不同的法律理解,而且差别还挺大。有的判决对股东会决议有效予以确认,而有的法院认为这种诉讼请求都不在立案受理的范围。

    关于这个问题,我断断续续的收集学习了一下,现在整理个小笔记,大致写3部分内容:

    1. 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2. 法院判决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
    3. 公司或股东实际操作时要注意什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