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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87: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工程款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7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7: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工程款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这是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计划性控制。

    什么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目前没有明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根据1996年6月14日发布,后于2011年修订发布的国务院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定义和罗列,这可以作为本条文解释何为国家重大建设合同提供了参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本条内容,在现行《合同法》中是没有的,是一条新增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这个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但是还是有所修改和调整的。

    本条第一款内容,与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相对照,有细微的文字修改。

    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对照的,《民法典》本条第一款内容中,2个修改要点:

    1. 强调是“参照合同……”。意在表明,并不是让一个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合同进行履行;强调是“折价补偿”,同样是强调这是无效合同处理中的补偿问题,而不是一个有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义务问题。
    2. 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验收合格”。这意味着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本条第二款这项规定,部分吸收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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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区块链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认定,上海法院已有较明确思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6篇文字

    关于区块链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认定,上海法院已有较明确思路


    区块链在民商事法律管理中的运用,目前正处于一种初期阶段。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9月18日正式上线司法区块链,是国内首个司法链。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认可了区块链作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数据的技术手段。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深圳互联网法院均已通过与商业机构合作的形式上线了各自的司法区块链。除了互联网法院外,各地非互联网法院也有些在积极尝试这方面的探索。

    根据目前的信息,各地法院自行建设司法区块链似乎已经被暂停了,而最高人民法院开设的司法链平台成了一种首选。

    区块链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目前数量还不是很大,原因有很多种,但大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未来随着技术进步,这些问题将不会成为问题,当然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现有的运用中,更适合那些合同标准化的企业来使用。这些企业可以较方便地利用司法链平台提供的合同链等服务,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就固定证据。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区块链证据的运用,现在分2个层面:

    一个是互联网法院在审判中的运用。

    互联网法院,是专门法院,是专门设立的,在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的法院。目前仅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北京、杭州、上海。

    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司法解释的直接指引。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对于互联网法院审查电子证据的方法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当然也是适用于区块链方式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但是,实践中,除了三家互联网法院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的是“非互联网法院”。这些绝大多数的法院,在审查区块链形式保存的证据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方法和规则呢?

    近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将七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三批(总第十三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在上海高院这次发布的七个案例中,有一个判决中就详细说明了非互联网法院在认证和认定区块链证据时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理解。这一法律理解,应当会成为上海地区法院统一的法律理解,因此,这是较为重要的一个信息,现摘录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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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比例一定要保持不变”,你有没有这样理解“股权稀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25篇文字

    “股权比例一定要保持不变”,你有没有这样理解“股权稀释”?


    最近,我在办理某个与股权相关的业务中,遇到了一位企业家。他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希望未来他在合作公司中的股权不会被稀释。具体来说,就是希望自己的股权比例能够在未来保持不被降低。

    对于“股权稀释”的这种理解,以及这种相应的要求,这些都不是我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要求,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听到。当然,我也不是第一次用我的方式向别人解释清楚什么是股权稀释,解释清楚他们心里所想的那个反股权稀释在法律上究竟是个什么意思。这位企业家听了我的解释,也立即明白这里面的要点了。

    关于股权稀释,我过去曾经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写过有关这方面的主题。但是,我发现,目前为止,对这个概念的错误依然是非常流行。所以今天呢,就随便闲聊几句,希望能把这件小事情说清楚,希望能够看到这篇文字人,能够因此在这个小小的问题上变得内行一点,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误会,也避免自己失去很多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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