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27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7: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工程款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这是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计划性控制。
什么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目前没有明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根据1996年6月14日发布,后于2011年修订发布的国务院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定义和罗列,这可以作为本条文解释何为国家重大建设合同提供了参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本条内容,在现行《合同法》中是没有的,是一条新增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这个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但是还是有所修改和调整的。
本条第一款内容,与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相对照,有细微的文字修改。
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对照的,《民法典》本条第一款内容中,2个修改要点:
- 强调是“参照合同……”。意在表明,并不是让一个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合同进行履行;强调是“折价补偿”,同样是强调这是无效合同处理中的补偿问题,而不是一个有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义务问题。
- 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验收合格”。这意味着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本条第二款这项规定,部分吸收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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