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43篇文字
新的政策变化,明年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怎么操作
一
12月14日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实行统一登记,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提升给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
二
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
目前,我国的动产登记制度是由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一个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此次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政策。关于动产登记一登记的试点和准备工作,事实上已经很长时间了。例如,在2019年8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就规定了关于融资租凭的租赁物权属状况的登记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本市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作为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
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公示,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其余例外情形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具有两层法律内容,一是融资关系,二是租赁关系。普通租赁物的权属登记,目前也可由市场监督部门来进行。因为这样多头的登记状况,所以上海高院出了这么个文件,要求统一至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系统。之所以没有指定由市场监督部门来登记,正是因为根据动产统一登记的试行要求,本来目标就是设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这个系统来统一动产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的动产登记系统,最早发源于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面向全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
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在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登记系统中先后发生所有权保留、留置权、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及其他动产融资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权利的统一公示与查询。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征信中心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登记系统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2019年7月,顺应动产融资登记业务实践发展需要,对登记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系统功能实现进一步优化。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等有关规定。
在明年1月1日前,该系统应当会彻底整合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动产登记内容,并且会修改补充其登记公示规则。
之所以要求在明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动产登记统一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而《民法典》中的许多内容的具体实施,需要依赖于动产统一制度所体现的公示功能。
三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操作方法,大致如下:
1、首先注册用户
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个人用户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申请普通用户的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完成在线注册后,然后按征信中心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2、设置用户管理员、操作员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操作员在登记系统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3、初始登记
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填表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最新状况。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4、展期登记
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对初始登记进行展期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5、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填表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并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发表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应在办理异议的同时上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该异议事项的证明材料,或者于异议登记完成后30日内将上述证明材料一次性上传完整。上传过附件的异议登记不能再次补充附件。发表异议登记的用户可自行注销异议登记。当事人在异议完成后30日内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征信中心将撤销该笔异议登记。
6、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登记权利消灭情形的,填表人应自上述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对初始登记进行注销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填表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日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日;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日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7、撤销登记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8、查询
查询人可通过担保人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担保人、留置权人、受托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查询报告是指登记系统按照用户输入的查询条件,以页面方式向用户展示其检索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证明文件的报告。展示结果包括查询时间、查询条件以及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的概要信息,用户可在查询报告页面下载其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文件。
查询证明是指经用户申请、由登记系统对查询报告给出的,载有查询时间、查询条件、查询结果的证明文件。每个查询证明均有一个唯一不变的编号,即查询证明编号。
9、证明验证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无需登录登记系统或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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