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41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的他,万万没想到:因为替公司作担保,竟然无法再续任
一
在网上码字,聊聊一些特别的案件,有时候确实有一种故事会的感觉。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很有故事感,不信您再看看本文的标题。
关于这个奇怪的知识点,虽然是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但是在实践中发生的概率并不高,也可能是我的见识有限。所以呢,即使是人民法院对此的理解,也不像其他一些常见类型的法律争议那样统一。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这个知识点上的法律理解,完全是相反的。
这里,照例插播一个重复的声明和说明: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就具体某个法律问题的理解有不同,并不直接代表就是高一级的法院比下一级法院的理解正确,只不过高一级法院的法律理解会更有影响力。
继续说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从整体基调来说,还是一个公司内部股东已经打成一片的局面。我这里可以较为绝对的说一句:凡是到法院去打官司,要求撤销某个股东会决议,或者要求法院认定某个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这说明,这个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已经坏到一定程度了。
试想一下,股东之间仍然是一种相互有着基本信任,仍然在精诚合作拓展业务赚钱拼市场的的时候,什么事情都好商量啊,而且一定会想办法协商解决,即使某一方稍退一步,都不太可能去走诉讼解决的途径。
在这个公司里,有8个股东,法定代表人大概有40%多的股权,是最大的股东。根据法院判决书里认定的事实情况来合理推测,8名股东应当是分成了相互斗争的两派,大股东所在的一派表决权合计大概超过60%。
在这个案件之前,股东之间已经在打官司了。大股东曾经牵头开股东会,罢免现任监事。很明显了,现任监事不是大股东一派的。
然后,另一派股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律撤销这个股东会决议。后来,法院判决支持。于是,监事没有换成,依然是原来的监事。
接着,另一派股东又起诉到法院,将大股东等高管告了上去,称公司的公积金账户的几百万资金被他们转出去了,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这个案件的结果目前不清楚。
从上面这些信息可以看出,这家公司的股东之间已经完全处于相互不信任的对立状态了,并且已经习惯于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去试图解决问题,股东之间已经没有了协商的基础。这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是挺悲剧的情况。
正在各方股东如此对立的时候,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来临了。
这家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只设了一名执行董事。现任执行董事是大股东,也因此大股东成为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现在,他的执行董事的任期到了,而且已经超期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时候必须要重新选举,或者选大股东续任,或者选其他人来当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于是,大股东召集了股东会,通过了自己续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61%的同意表数。从表决权数来说,过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50%的线了,应当是够的。可是,另一派的股东,并没有放过这个机会,对此提出了挑战,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这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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