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为什么有些企业长期忽视法律管理,居然也能做得顺风顺水?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35篇文字

    为什么有些企业长期忽视法律管理,居然也能做得顺风顺水?


    昨天看到一个让人揪心的新闻报道。一名女孩在前来劝说的警察们的眼前跳水自杀身亡了。

    我在相关的评论里看到有位网友说了一件自己的往事。说的是以前,他曾经在北京某个公园玩,看见有个女子不小心落了水。这位网友立马就跳了下去,游过去想要救那女子。没想到那女子求生本能,在水里乱扑乱抓,一下子死抱住了这位网友,当时这位网友都感到绝望了。就在这个危急关头,附近游野泳的一位大爷游了过来,一拳将那女子打昏了,这才解了这位网友的困,两人一起把女子给拖回了岸边。大爷说了这位网友一句,说小伙子啊,救人不能这样救啊。

    看到这个故事,我又想起小学时那位教我们救生常识的体育老师来了。虽然我都记不清他姓什么了,但是我很感谢他在我很小的时候就教给我关于救生的基本理念和方法。要知道,我在小学的时候就已经是非常会游泳了。假如没有这位老师在上课时的这些知识经验的教授,那么很可能我会仗着游泳不错给自己带来某些风险。

    比如说,游泳过去救落水的人,只能从落水者背面靠近过去,不能面对着过去,因为人到最后关头,是本能驱使的,一定会抓住一切能抓住的东西,并且是用尽力气抓的,一但被抓住,那是极其危险的。

    再比如说,在野外,不要轻易下水。水情不明时,救人可以抛掷可供轮胎救生衣或木头等物,也可以抛绳。不得已下水时,要慢慢走进去,不能跳进去,更不能像某些影视作品里那样看似潇洒地头朝下跳入水中去救人,因为你看不清楚水底情况,容易撞上或扎上什么东西。

    这位老师,说的这些知识,几乎是我能记得的他唯一教授的东西,基他教的内容真的都还给他了,对不起了老师。

    要说起这些知识对我有什么用,我一次都没有用过。一次都没有用过,那么说明这些知识是无用的吗?当然不是啦 。

    我们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的事情,其实都像这位老师教给我的救生理念和常识,他们可能无法带来某种直接而明确的成果,但是它们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应当要做的。例如,企业或商务中的法律管理,就是这样一种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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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发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

    DB31/T1255——2020 这是上海最近出台的一个地方标准《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是全国首个引导企业全方位开展竞争合规建设的推荐性地方标准。

    虽然只是个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但是,相关企业内部假如要做合规制度的话,这个标准可以提供很好的参考。

    标准全文,官方下载地址: http://www.samr.gov.cn/fldj/zcyj/202012/P020201204617650193728.pdf

  • 聊民法典90:公交车停车开门上下客,乘客登上车,运输合同成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3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0:公交车停车开门上下客,乘客登上车,运输合同成立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与前几章相比,《民法典》运输合同这一章在立法变动上是最小的,实质性的修改极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条是《民法典》对运输合同的定义。

    虽然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对铁路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但是,除了这些专门法规定的运输合同外,还有一些没有专门法律规范的运输合同种类,另外也考虑到立法需要涵盖所有种类的运输合同,包括不断新兴起的运输种类,所以,当初《合同法》立法时对于运输合同作了这个总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公共运输,包括商业性的运输,即那些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

    本条是关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之所以规定这样的法定义务,原因是公共运输带有公益性和公共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公共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用事业性服务并具有垄断地位的运输,具有价格受严格管制的特征,具体判词摘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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