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35篇文字
为什么有些企业长期忽视法律管理,居然也能做得顺风顺水?
一
昨天看到一个让人揪心的新闻报道。一名女孩在前来劝说的警察们的眼前跳水自杀身亡了。
我在相关的评论里看到有位网友说了一件自己的往事。说的是以前,他曾经在北京某个公园玩,看见有个女子不小心落了水。这位网友立马就跳了下去,游过去想要救那女子。没想到那女子求生本能,在水里乱扑乱抓,一下子死抱住了这位网友,当时这位网友都感到绝望了。就在这个危急关头,附近游野泳的一位大爷游了过来,一拳将那女子打昏了,这才解了这位网友的困,两人一起把女子给拖回了岸边。大爷说了这位网友一句,说小伙子啊,救人不能这样救啊。
看到这个故事,我又想起小学时那位教我们救生常识的体育老师来了。虽然我都记不清他姓什么了,但是我很感谢他在我很小的时候就教给我关于救生的基本理念和方法。要知道,我在小学的时候就已经是非常会游泳了。假如没有这位老师在上课时的这些知识经验的教授,那么很可能我会仗着游泳不错给自己带来某些风险。
比如说,游泳过去救落水的人,只能从落水者背面靠近过去,不能面对着过去,因为人到最后关头,是本能驱使的,一定会抓住一切能抓住的东西,并且是用尽力气抓的,一但被抓住,那是极其危险的。
再比如说,在野外,不要轻易下水。水情不明时,救人可以抛掷可供轮胎救生衣或木头等物,也可以抛绳。不得已下水时,要慢慢走进去,不能跳进去,更不能像某些影视作品里那样看似潇洒地头朝下跳入水中去救人,因为你看不清楚水底情况,容易撞上或扎上什么东西。
这位老师,说的这些知识,几乎是我能记得的他唯一教授的东西,基他教的内容真的都还给他了,对不起了老师。
要说起这些知识对我有什么用,我一次都没有用过。一次都没有用过,那么说明这些知识是无用的吗?当然不是啦 。
我们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的事情,其实都像这位老师教给我的救生理念和常识,他们可能无法带来某种直接而明确的成果,但是它们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应当要做的。例如,企业或商务中的法律管理,就是这样一种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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