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公司还没资不抵债,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4篇文字

    公司还没资不抵债,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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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假如一家公司对外欠债无法偿还,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债权人有机会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还没有出资的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的债务。

    这方面的介绍和案例,之前在笔记中提到过不少。基本的理解和思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在很多的细节方面,由于具体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仍然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这也是法律实务有趣的地方之一。

    前两天有客户打电话向我咨询了这方面的问题,他的朋友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交谈中我发现了一个小小的情况,这是我在之前处理相关事务时没有留意到的。就是关于这种情况下,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前提条件究竟是什么?

    我发现很多人把这个前提条件归纳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

    这个归纳实际上是错误的。错在“资不抵债”这4个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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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命没有从业经验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个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3篇文字

    任命没有从业经验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个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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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这个职务,很重要。即使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只要他愿意,并且会使用一些方法,依然可以实质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 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更换等事项,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认真加以研究和设计,减少法定代表人个人原因而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不稳定的风险。

    在法律上,有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那就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在任职期间发生这些情况,那么依法也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有些公司,公司章程里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规定过于概括或者缺乏灵活的可操作性,以至于当法定代表人出现状况的时候,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更换而陷入某种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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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定,招聘中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用人单位具体该怎么调整?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2篇文字

    新规定,招聘中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用人单位具体该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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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其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相当一部分修订新增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及时依据修订后的内容法律规定,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和操作流程相应重新进行合规方面的审查和修订。

    修订后的内容,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留给用人单位相应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时间并不多,不到两个月,时间是比较紧张的。

    例如,新的立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妇女婚育的条款,相反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

    因此假如公司的劳动合同模板中有限制妇女婚育的条款,那么就要删除,如果没有专门的条款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约定,那么要增加这样的条款内容。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这一章的修订中,此次特意增加了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这条法律规定中。关于“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是需要特别研究和注意的。

    由于立法刚刚修订公布,因此还没有现实的行政处罚或劳动纠纷案例出现,也没有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所以,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看,应当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尽量从宽理解。

    首先,这个条款明确是不得对应聘女性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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